麗水綠色農產品管理辦法

《麗水綠色農產品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水綠色農產品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麗水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2年12月31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2003-03-01
檔案來源
麗水綠色農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發展綠色經濟”戰略的實施,加強綠色農產品的開發和監督管理,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維護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麗水綠色農產品的市場形象和信譽,根據《浙江綠色農產品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糧食、油料、蔬菜、瓜類、茶葉、乾鮮果、食用菌、竹筍、畜禽產品、水產品、蜂產品等產品及其加工品。
本辦法所稱麗水綠色農產品,是指嚴格按照綠色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生產、加工,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量低於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強制性標準,經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認定並同意使用麗水綠色農產品標誌,安全、優質的農產品。
麗水綠色農產品的申報條件(地方標準)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市農業、林業、水利(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布,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各級政府應把加強農產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的工作職責,積極發展綠色農產品,編制綠色農產品發展規劃,加強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並以農業產業化經營為依託,組織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按照標準生產、加工、銷售綠色農產品。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市農業、林業、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麗水綠色農產品推進工作目標、原則、任務的確定和工作計畫的制訂和組織實施,並對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條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麗水綠色農產品的認定工作。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由市農業、林業、水利(漁業)、技監、環保、工商、衛生、財政等單位的有關專家組成,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根據認定工作需要,下設若干專業組。
各專業組在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的指導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麗水綠色農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並負責申報產品的評價推薦工作。
第八條縣(市、區)農業、林業、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本行業麗水綠色農產品的組織申報、推薦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綠色農產品的申報和認定
第九條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受理申報的截止日期為每年10月30日。
申報麗水綠色農產品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料產地和加工場所應符合綠色農產品的相關標準;
(二)制定並套用綠色農產品生產、加工操作技術規程;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產品符合綠色農產品質量標準;
(五)產品有商標;
(六)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條申報麗水綠色農產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申報書;
(二)所在縣(市、區)農業、林業、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基地規模證明;
(三)商標複印件;
(四)執行的標準文本原件或複印件(包括生產環境質量標準、生產技術操作規程或準則、產品質量標準);
(五)有效的產品與環境檢測報告;
(六)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受理申報的縣農業、林業、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初審,並將初審合格的材料報市農業、林業、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市農業、林業、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審核。審核後,送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上報材料的統一匯總,並將符合條件的材料分別送相應的專業組。
第十四條各專業組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產品的產地環境、生產加工過程的綜合技術評價,並向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各專業組提出的評價報告匯總審定後,形成麗水綠色農產品建議名單,提交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審議、認定、公布。
第十六條通過認定的產品,以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的名義授予“麗水綠色農產品”稱號,頒發麗水綠色農產品標誌使用證書及編號,並予以公布。
第四章綠色農產品及其標誌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麗水綠色農產品實行標誌管理制度。麗水綠色農產品標誌由市農業局負責依法申請註冊登記。
第十八條麗水綠色農產品標誌由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統一格式並監督使用,標誌使用證書由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統一製作並監督使用。
第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仿冒麗水綠色農產品證書和麗水綠色農產品專用標誌。
第二十條麗水綠色農產品標誌使用證書有效期為3年。需繼續使用的,須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按第三章的規定重新申報。
第二十一條麗水綠色農產品標誌是質量標誌,麗水綠色農產品稱號、標誌只能用在被認定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將麗水綠色農產品標誌使用證書及其編號轉讓給其它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二條使用麗水綠色農產品標誌的單位和個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內,應接受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環境、產品監測部門對使用標誌的產品及環境進行抽查。
第二十三條對已獲得認定的麗水綠色農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的波動;消費者反映強烈;生產、加工條件改變,達不到申報要求;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等,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可以暫停或者撤銷該產品的麗水綠色農產品稱號。
第二十四條申報單位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
第二十五條參與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評價。對於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的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麗水綠色農產品認定委員會撤銷其麗水綠色農產品稱號,收回麗水綠色農產品標誌使用證書及編號,並予以公告:
(一)有效期滿後未按規定重新申報的;
(二)擴大標誌使用範圍的;
(三)轉讓麗水綠色農產品標誌使用權的;
(四)拒絕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環境、產品監測部門抽查的;
(五)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六)弄虛作假申報的。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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