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下午,麗水市軟體及信息服務業協會正式成立,副市長林健東出席成立儀式並講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水市軟體及信息服務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12年4月25日下午
- 組成:通信運營商、大專院校
- 業務範圍:了解會員的業務需求
麗水市軟體及信息服務業協會,麗水市軟體及信息服務業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附則,
麗水市軟體及信息服務業協會
近年來,麗水市的信息產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目前麗水市共有軟體、系統集成和信息服務業類企業70多家,其中經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軟體企業已達17家;通過自主智慧財產權軟體產品登記的有79項;計算機系統集成三級資質企業2家、四級資質企業5家。日前,麗水市的“智慧政務”項目還被省政府確定列為省里首批智慧城市建設試點項目之一。
林健東要求,在今後的工作中,政府要支持協會發揮積極作用,促進信息產業結構最佳化,做好規劃引領、制定相關扶持政策、建立政府與協會的對話機制。協會要搞好自身建設,制定長遠目標,做好政府的幫手,積極研究問題,提出建議;不斷完善為各會員單位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平台建設;加大軟體及信息服務業的宣傳工作。
林健東要求各軟體及信息服務企業也要利用好協會這個平台,整合資源,合作共贏,做大做強共同發展。一方面,以產業鏈為紐帶,強化企業間的合作,大力整合現有的信息產業資源,努力打造人才培養、技術配套、資源共享、相互促進的信息產業基地。另一方面,強化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促進企業成為創新主體,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據了解,經過前期的籌備與徵集,麗水市軟體及信息服務業協會已徵集會員單位90多家,會員由軟體及信息服務業企業、通信運營商、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組成。
麗水市軟體及信息服務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麗水市軟體及信息服務業協會,英文全稱為”Lishui Software&Information 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為“LSISA”,以下簡稱“協會”。第二條本協會是由麗水市從事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合組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組織,是唯一代表麗水市軟體產業界的全市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產業發展,熱忱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加強全市信息產業的合作、聯繫和交流,推動我市信息產業跨越式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麗水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社團登記機關是麗水市民政局,協會接受麗水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麗水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浙江省麗水市繼光街27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省、市政府部門關於本產業的有關政策法規,開展政策諮詢活動;了解會員的業務需求,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本產業的願望及要求;開展軟體產業情況調查,提出本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諮詢建議;
(二)開展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並組織科技交流和經驗交流,推動軟體業的技術進步;
(三)收集反饋本產業產品質量信息,宣傳、推廣優秀軟體產品;總結交流軟體企業改革、經營、管理的經驗,表揚優秀企業,開展管理諮詢,推進管理現代化;
(四)根據產業發展的需要,組織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提高產業隊伍素質;
(五)對本產業企業的稅收、產品價格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出稅收、產品價格調整意見;
(六)受上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委託,開展軟體企業及其軟體產品認定的材料收集和送審工作;
(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繼續完善和貫徹執行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
(八)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企業公平競爭,保障會員企業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九)完成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有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麗水市軟體及信息服務業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在我市軟體產業具有一定影響或具有一定基礎。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提供服務和給予協助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遵守協會章程和行約行規;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維護協會聲譽;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若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
(三)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四)會員除名;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對第十四條(一)、(二)、(三)、(四)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經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及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建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的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行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或1-2名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指導檢查秘書處工作;
(五)在不能行使職權時,可指定副會長或秘書長代為行使會長職責。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設秘書處,作為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籌備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二)協調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事項;
(三)匯總會員合理建議,對侵害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要求;
(四)負責會員之間的聯繫、交流,協調會員之間的爭議;
(五)組織會員進行業務培訓、調查研究、學習考察;
(六)協助秘書長處理協會其他日常性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勞動用工制度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