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的通知
麗水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徵求《麗水市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改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麗水開發區安監局:
根據相關規定,現將我局草擬的《麗水市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印發給你們,請將修改意見蓋章後於5月17日下班前報我局法制科技處,聯繫人:朱旦宏處,聯繫電話2168827、2168811(傳真)。
麗水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管理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麗水市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G20杭州峰會期間及以後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好轉,加強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規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行為,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提高服務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科技[2016]13號)和《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提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效率的通知》(浙安監管危化〔2015〕9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活動,以及安監部門對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服務機構監管堅持培育發展與規範管理並重的原則,鼓勵服務機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各種安全技術、管理服務。
第四條 各服務機構應主動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監督、檢查。
第五條 各服務機構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對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在技術、管理服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技術管理服務活動
第六條 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技術、管理服務活動,客觀、真實地反映服務項目的安全事項,並對作出的服務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委託單位簽訂安全技術管理服務契約,明確服務對象、內容、範圍和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被服務項目委託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八條 服務機構從事技術、管理服務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標準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契約協商確定。
第九條 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過程控制制度,保證服務報告或者相關證明客觀準確。
第十條 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被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藉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冒用他人在技術報告上籤名;
(三)超出規定業務範圍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服務活動;
(四)出具虛假或者漏項、缺項的服務報告或者相關證明;
(五)非法掛靠、轉包服務項目;
(六)擅自更改、簡化技術管理服務程式和相關內容;
(七)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服務機構從業;
(八)故意貶低、詆毀其他服務機構;
(九)應到而不到現場開展安全技術服務活動;
(十)採取欺詐、惡性競爭等不正當手段擾亂市場;
(十一)以安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名義或假借、冒用他人名義要求服務對象接受有償服務;
(十二)未在本機構網上公開評價(評審、檢查)報告、檢測項目、培訓結果等有關信息;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服務機構與委託單位簽訂服務契約的同時,應向委託單位發放《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自律承諾書(樣式)》(詳見附屬檔案一)和《麗水市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情況反饋表》(詳見附屬檔案二,以下簡稱“《反饋表》”),服務項目完成後1個月內服務機構應將《反饋表》報送當地縣(市、區)、麗水開發區安監局,並在本機構網上公開評價(評審、檢查)報告,檢測、培訓結果等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服務機構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推進服務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對從業人員管理,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實行服務機構執業告知制度。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服務活動的服務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到我局辦理執業書面告知手續(詳見附屬檔案三),並向縣(市、區)、麗水開發區安監局提交《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自律承諾書》,我局將已辦理執業告知手續的服務機構信息在本單位入口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強對服務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安全生產檢查和事故調查中發現服務機構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對服務機構和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建立誡免約談制度。凡服務機構出具的技術、管理服務報告或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安監部門在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事故調查、報告抽查等監管活動中發現服務報告或相關證明問題較多的;
(二)受到發證機關通報批評的;
(三)安監部門認為需要誡免談話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建立服務機構誠信制度。實行不良信息記錄,經核實服務機構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至十一條行為之一的,將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系統”。
實行“黑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開展技術、管理服務活動,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將其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並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系統”,同時抄告其發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一年內3次及以上受安監部門誡免約談或有3條及以上不良信息記錄;
(二)超出規定業務範圍從事服務活動的;
(三)偽造、變更、轉讓或者租藉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冒用他人在技術報告上籤名;
(四)非法掛靠、轉包服務項目;
(五)出具虛假的或者嚴重失實的服務報告或者相關證明;
(六)經調查認定技術、管理服務對委託單位(項目)死亡及同等以上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
(七)以安監部門或工作人員的名義或以其他欺騙手段到生產經營單位招攬業務的;
(八)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九)在業務活動中進行商業賄賂,或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獲取服務項目的;
(十)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不良行為記錄、“黑名單”有效期限為一年,除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外,還要依據誠信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安監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廉政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服務對象接受指定的服務機構進行技術管理服務;
(二)干預服務機構開展正常業務活動;
(三)向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四)向服務機構攤派財物;
(五)在服務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服務機構,指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提供評價、檢測檢驗、培訓、檢查、評審、諮詢等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問題較多的技術、管理服務報告或相關證明,主要是指報告或相關證明存在周邊環境描述不清不全;生產工藝流程或作業場所描述不清不全;圖紙、資料不清不全;危險有害因素辨識不全面;服務內容不全面,與服務範圍不相適應;未執行過程控制程式;對策措施不具體,無針對性;服務結論或有關檢測、檢驗數據不明確;未按規定培訓等問題。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技術、管理服務報告或相關證明,主要是指報告或相關證明存在被服務單位(項目)名稱、地址與實際不相符;總圖與現狀明顯不符;安全間距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故意隱瞞重大事故隱患;服務內容存在重大漏項;服務結論或有關檢測、檢驗數據與實際嚴重不符等問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