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稅條例

鹽稅條例,條例名。民國時期統一全國鹽業稅的條例。共二次。民國二年(1913)12月14日,北洋政府財政部公布。凡十三條。其中規定劃一稅率,每百斤2.5元;劃一衡量,以16兩8錢的司馬秤為課稅衡量。民國七年春財政部再次公布修正鹽稅條例,共七條,每百斤稅率增為3.0元。自實行後,各省複雜而紊亂的稅率逐漸整齊劃一,稅額也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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