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起草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規範性檔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動態監測、統計分析評價。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承擔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及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貫徹執行國家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承擔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承擔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承擔擬訂並實施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六)負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國家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管理,組織編制、修訂並監督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承擔自治區對市縣國土空間規划進行一致性審查並完成對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的任務。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貫徹落實全縣城鄉規劃管理和風景名勝區管理。組織擬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全縣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制度。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全縣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確定的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及安全生產。
(十)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管理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一)推進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鹽池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貫徹執行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組織實施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二)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監督執法,負責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礦產、土地、林地、草原等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三)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規範性檔案,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十四)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五)完成縣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與鹽池縣水務局、鹽池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單位)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1)鹽池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製鹽池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鹽池縣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鹽池縣委和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單位)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鹽池縣自然資源局、鹽池縣水務局、鹽池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2)鹽池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3)鹽池縣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防汛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4)根據工作需要,鹽池縣自然資源局、鹽池縣水務局等部門(單位)可以提請鹽池縣應急管理局,以鹽池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崗位。承擔機關日常運轉、財務管理、人事管理職責。負責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機要、信息、檔案、保密、安全、信訪、宣傳、組織、統戰、扶貧、政務公開、“兩大任務”、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綜合治理、工青婦及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依法負責行政應訴和爭議裁決等有關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檔案、領導批示和重要事項、重點工作的督查督辦。負責效能目標考核、政風行風評議等工作。
(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崗位。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統計分析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負責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分析評價。負責開展全縣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開展荒漠調查,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負責開展林木種質調查。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三)國土空間規劃勘測崗位。負責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修訂並監督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承擔自治區對市縣國土空間規划進行一致性審查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的任務。負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布局。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管理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監督管理縣外組織、個人來鹽測繪。
(四)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崗位。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全縣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自治區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縣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五)自然資源保護監督崗位。貫徹執行耕地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指導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等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工作。負責農業開發用地審核申報、設施農用地備案、臨時用地管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六)自然資源執法崗位。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查處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組織協調跨縣域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開展全縣年度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做好“兩法銜接”工作。
(七)生態修復崗位。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草),負責天然林保護、荒漠化防治、國有林場建設和發展等營造林綠化工作。
(八)礦產資源管理崗位。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採礦權出讓及審批登記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及涉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九)自然資源權益登記崗位。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貫徹執行國家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報、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
(十)林草檢疫、防火及禁牧崗位。負責組織、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疫源疫病監測、防控。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防控工作。執行林業有害生物檢疫執法,簽發檢疫證書,編制有害生物防治計畫。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工作。負責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做好封山禁牧工作。
人員編制
鹽池縣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1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聘用編制1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的調整由鹽池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