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利發展戰略和政策。組織編製鹽池縣水資源戰略規劃、溝塘壩、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統一監督管理全縣水源,擬訂全縣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及跨區域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落實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工業、農業、生態及城鄉供水工作。
(三)負責提出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提出財政性水利專項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稅收、財務等方面的意見,負責水利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工作。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組織編制並實施
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全縣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有關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參與編制
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六)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河湖水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負責全縣各類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負責建立健全河長制工作制度和考核辦法,擬訂河長制年度目標任務,溝通河溝管理信息,組織河長制聯席會議,落實河長確定的事項。溝通、聯繫、協調各級河長,開展重點綜合治理工程督導檢查,督辦民眾舉報案件,組織評估考核工作。負責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負責重要河湖水庫的治理、開發和保護。負責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水域的限值排污總量意見。負責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及河道採砂場進行監管,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對河道排污口進行監管,特別是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排放口的監督管理。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河道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檢查全縣河湖采砂工作。指導河湖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依法查處河道違法采砂行為。配合環境保護部門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
(八)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組織實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編制、審查重點水利
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負責水庫大壩、各類堤防工程安全評價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湖泊采砂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水庫穩定和堤防安全。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組織實施全縣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預防監督監測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審批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十)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負責現代化灌區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負責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工作。
(十一)負責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負責水利扶貧工作。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區域水事糾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壩堤、農村小水電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科技創新、新技術推廣套用、信息化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工作,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溝塘壩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和堤防安全。
(十五)完成縣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六)與
鹽池縣自然資源局、
鹽池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單位)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1)鹽池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製鹽池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鹽池縣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鹽池縣委和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單位)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鹽池縣自然資源局、鹽池縣水務局、鹽池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2)鹽池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3)鹽池縣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防汛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4)根據工作需要,鹽池縣自然資源局、鹽池縣水務局等部門(單位)可以提請鹽池縣應急管理局,以鹽池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崗位。負責協調、督辦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紀律檢查、督查、機要、財務管理、建議提案辦理,負責機關文電處理、宣傳、信息、保密、信訪、檔案、會務、黨務政務公開、電子政務、政策研究、水情教育和水文化建設等工作。負責幹部人事、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巡察、機關績效管理。負責工會、婦聯、共青團工作。負責水利行業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專家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承擔水利行業各類人才隊伍建設職責任務,負責水利人才培養、引進、使用、管理、評價、激勵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水政水資源管理崗位。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負責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法律顧問制度實施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工作。負責查處重大水事違法案件、調解重大水事糾紛。負責組織、監督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指導水權交易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
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水資源公報。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預警工作,指導
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負責建立健全河長制工作制度和考核辦法,擬訂河長制年度目標任務,溝通河溝管理信息,組織河長制聯席會議,落實河長確定的事項。溝通、聯繫、協調各級河長,開展重點綜合治理工程督導檢查,督辦民眾舉報案件,組織評估考核工作。
(三)節水型社會建設崗位。落實節約用水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全縣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
定額管理制度。協調推進農業、工業、城鎮等領域節水和重點區域節水。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四)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崗位。負責擬訂全縣水利戰略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指導重大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負責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工作。負責水利改革統籌協調工作。負責水利統計和水利普查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後期評估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落實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重要河流乾堤、重要病險水庫、淤地壩的除險加固。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驗收。指導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和建設監理工作。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負責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組織水利科技問題研究工作。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和成果推廣。負責水利行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人員編制
鹽池縣水務局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聘用編制1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的調整由鹽池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所獲榮譽
2021年7月9日,被水利部鄉村振興辦公示為“全國水利扶貧先進集體”。
2022年1月,榮獲“全國水旱災害防禦工作先進集體”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