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池縣揚黃灌區灌溉管理辦法》是2022年4月12日鹽池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池縣揚黃灌區灌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2日
- 發布單位:鹽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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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揚黃灌區灌溉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生產、生態效益,更好地為灌區農業灌溉、生態建設等相關行業提供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灌區灌溉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以揚黃水為水源的農業、生態灌溉用水戶及其相應管理的組織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受益村組應把建設節水型社會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範疇。根據水資源條件,按照節水優先、統籌兼顧、安全灌溉、均衡受益的原則,加大農業種植結構調整力度,加快灌區節水改造和節水技術推廣套用,提高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率,促進農業灌溉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農業灌溉用水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水利廳有關規定實行取水許可制度、有償使用制度和水權轉換制度。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灌區灌溉管理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專群結合”原則,縣級人民政府對全縣基層水管組織規範組建及運行管理工作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部門協作機制,督促相關部門、鄉鎮依法履職盡責,及時研究解決問題;縣財政部門負責水費統一管理;縣水務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行業監管、業務培訓、技術指導;縣紀委監委、審計等部門負責水費收支管理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各受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基層水利服務組織的組建、運行管理和考核獎懲等工作。
第六條 縣水務部門負責全縣的灌溉管理工作。按照上級渠道管理單位編制的供水計畫,組織、指導乾渠直開口以下灌溉用水管理工作;編制本轄區灌溉發展規劃和用水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灌溉用水管理制度和辦法,推行科學灌水方式,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上級部門的政策與決定;
(二)負責全縣揚黃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工作(包括揚黃專用泵站、乾支渠及附屬建築物);
(三)負責全縣揚黃水資源管理,新增灌溉項目水資源審核、用水指標的核定;
(四)做好乾、支渠和揚黃泵站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渠道、泵站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做好灌溉供水服務工作,編制用水計畫和配水計畫;
(六)根據全縣揚黃灌溉用水指標的統一分配計畫,做好分水到戶工作的指導、監督;
(七)負責與乾渠水管單位核算水量及乾渠水費;
(八)加強節水技術推廣,建立節水獎勵、精準補貼機制;
(九)開展灌溉實驗工作,推廣科技成果,總結灌溉管理經驗;
(十)組織職工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職工的灌溉管理水平;
(十一)配合鄉鎮做好灌溉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
第七條 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全縣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工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在農村土地整治重點區域及重大工程、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農田整備區等開展土地整治活動,建設形成集中連片、設施配套、高產穩產、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且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高標準農田。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上級部門的政策與決定;
(二)承擔農田建設政策及發展規劃的組織實施;
(三)推廣農田建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高標準農田建設;
(四)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工作;
(五)推進節水灌區田間自動化配套建設,對農田灌溉設施進行更新改造,實現自動化控制、精細化管理;
(六)根據水資源條件,核查統計、調整最佳化農業種植結構,實行水肥一體化灌溉,積極推廣工程節水、農藝節水等技術,提高水資源的有效利用率。
第八條 各受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成立水管組織,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負責轄區內的灌溉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及國家、區、市、縣政策;
(二)建立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農戶參與本鄉鎮灌溉運行管理;
(三)定期組織培訓學習,不斷提高管理人員技能水平及操作本領;
(四)根據縣級灌溉調度計畫,制定鄉(鎮)用水計畫,審核村級水管組織制定的田間用水、配水計畫,確保灌溉公平合理;
(五)鄉鎮水管組織按照“統一徵收,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財務賬目,將村級水管組織收繳的水費上繳縣財政專戶,做到專款專用;
(六)負責本轄區內村級水管組織的人員工資及用電、維修保養等費用的支出管理;
(七)審核村級水管組織上報的維修計畫,申請維修養護資金,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八)協調配合揚黃水管單位開展工作,負責灌溉管理矛盾糾紛的調解,並對揚黃水管單位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九條 各受益行政村負責組織成立水管組織、做好轄區內的灌溉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及國家、區、市、縣政策;
(二)負責本轄區灌溉工程泵站、蓄水池、引水渠道、田間管道及配套建築物的運行、維修養護等工作,確保全全運行;
(三)編制田間用水、配水計畫,制定輪灌方案;
(四)嚴格執行田間輪灌方案,實行科學灌溉,並在每輪灌結束後及時公開水賬,讓用水戶交明白費、淌放心水;
(五)嚴格按照分水指標購水,做好水費收繳和配水管理工作;
(六)做好灌溉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灌溉管理
第十條 灌區水量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的原則。根據自治區水利廳分配年度用水指標,按照作物種植結構、灌溉定額等要素,綜合考慮氣象等因素,按照“豐增枯減”的原則進行水量分配。
第十一條 灌溉用水實行自上而下的配水管理,即:鹽環定管理處→揚黃水管所→鄉鎮→村級水管組織→用水戶。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灌溉制度,科學配水。按照渠道輸水能力、控制面積和種植結構安排輪灌,做到配水到戶計量到戶。
第十三條 各級渠道配水應當堅持上接下送,現場交接水量,水賬時清日結。
第十四條 各級水管組織和管理人員及用水戶,必須維護灌溉秩序,服從統一調度,嚴格執行配水計畫,不得隨意改變計畫,不得干預或阻撓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條 為保護灌區工程管理和安全,嚴禁下列活動:
(一)任何單位或個人損毀渠道、蓄水池、泵站及附屬建築物和觀測、通訊、交通、機電等附屬設施;
(二)在渠堤上取土、挖砂、鏟草及濫伐渠林;
(三)向渠道、蓄水池內傾倒垃圾、灰渣;
(四)在渠道內設障堵截;
(五)其它破壞和有損灌區工程設施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在灌區各級渠道、泵站增建建築物;確需增建或改變原有建築物時,必須向灌區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五章 水費收繳及管理
第十七條 水費徵收標準按照國家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不準自行提高收費標準和搭車收費。
第十八條 灌區用水實行指標控制、先購後供的原則。各村必須在揚黃水管所指定的購水時間段,按照用水戶→村民小組→行政村(村級水管組織)→鄉(鎮)級水管組織→揚黃水管所審定後進行購水,並在行政村域內公示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各級組織在售水時要對照分水指標嚴格控制超指標售水,水費必須通過銀行轉賬,嚴禁現金繳費。
第十九條 末級渠系水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縣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水費使用管理辦法,建立水費收支專用賬戶,規範水費的收取使用,統籌落實管護經費和獎補資金。財政部門依據水務部門審定水量,撥付乾渠水管單位水費、水務部門負責管理的乾支渠維護費和鄉鎮負責管理的乾支渠以下的水利設施運維費。
第六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條 灌溉管理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各項工作制度,服從管理機構的領導,堅持科學、務實、嚴謹的工作作風,做到遵紀守法、盡職盡責、公正廉潔。
第二十一條 灌溉管理人員必須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熟悉灌區灌溉管理辦法,熟悉灌區地質環境條件,做到認真履行職責、正確運用許可權、促使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第二十二條 灌溉管理人員要求熱愛水利工作,年齡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精力充沛,且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必須具有高中(或職高)以上文化程度,能操作智慧型手機或電腦;水利專業者優先。
第二十三條 灌溉管理人員請假、出差、離崗等,應依據管理機構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在交接好工作後方可離開。
第二十四條 鼓勵灌溉管理人員鑽研專業技術和爭優創新。對在工作期間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且提高了工作質量或取得了明顯經濟效益的人員,灌區管理單位可報請水務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灌溉管理人員嚴禁收取任何單位或個人贈送的禮品,不得出現營私舞弊、收受賄賂及其他違規行為。在工作期間不得脫崗、睡崗、賭博、酗酒,不得有吃、拿、卡、要,以水謀私等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設取水設施取水,擾亂用水秩序,禁止大水漫灌、淹灘漫路,浪費水量。違者,水管單位有權及時制止;對私自開口放水、搶水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造成責任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的,由縣水務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水管組織及其灌溉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報送縣紀委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在工作期間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以水謀私,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交接水不清或不及時或造成較大灌溉矛盾的;
(四)灌溉秩序混亂、水賬不清的;
(五)配水管理不到位,造成渠道損壞或其它較大經濟損失的;
(六)不配合灌溉管理工作要求的;
(七)具有其他違反有關灌區管理和本辦法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 對具有下列情節的,由縣水務部門視其情節、後果和危害程度,依法依規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或危害較大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無視管理規定,隨意破壞工程設施、設障攔水、私開閘門、偷水霸水行為的;
(二)阻撓、威脅、毆打水管人員的;
(三)其它損害和危害水利設施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鹽池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2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1日。《鹽池縣揚黃灌區灌溉管理辦法》(鹽政發〔2005〕127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