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池縣民政局

鹽池縣民政局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鹽池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9〕27號)、《鹽池縣委辦公室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鹽池縣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鹽黨辦綜〔2019〕8號),制定本規定。

鹽池縣民政局是鹽池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鹽池縣民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和吳忠市委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縣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池縣民政局
  • 所屬部門:鹽池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所屬地區:鹽池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推進民政事業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的實施,健全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三)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擬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推進慈善事業發展。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四)貫徹執行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自治、城鄉社區治理服務等政策法規,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行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貫徹執行行政區劃管理、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承辦村(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報批工作,受縣政府委託,考察論證呈報設鄉和撤鄉設鎮事宜。組織、協調縣內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省和鄰縣邊界爭議的調查工作。負責地名管理有關事宜。
(六)依據國家婚姻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推進婚俗改革。負責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積極開展破除迷信思想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民眾移風易俗,文明治喪。負責全縣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的實施,健全全縣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發展規劃、政策和制度,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八)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九)抓好本部門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完成縣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與鹽池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鹽池縣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鹽池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崗位。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檔案、督查督辦、安全保密、機關和所屬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草擬、審核、制定綜合性檔案和民政工作行政規範性檔案及其清理、修改、彙編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和民政信息化建設。
(二)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崗位。承擔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的實施,健全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工作。承擔老年人、殘疾人福利工作。負責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的執行,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慈善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慈善救助和福利彩票中心管理工作。
(三)基層社會治理和區劃地名崗位。負責貫徹落實基層社區治理方針政策,指導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自治和城鄉社區治理,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擔鹽池縣基層政權與社區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村(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鄉改鎮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全縣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變更及界線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和地名管理有關事宜。
(四)社會事務和兒童保障崗位。貫徹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兒童福利、困境兒童權益保護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全縣婚姻登記、孤殘兒童和收養登記信息系統管理工作。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救助、兒童福利服務機構管理。
(五)社會工作和社會組織管理崗位。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發展規劃、政策和制度,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全縣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管理工作。承擔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培育發展各類專業經濟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人員編制

鹽池縣民政局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的調整由鹽池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