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池糜子

鹽池糜子

鹽池糜子,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

鹽池糜子種植歷史悠久,鹽池縣從南至北均有種植。西夏、明、清地方史志中均有糜的記述,分為白糜、紅糜、青糜、黃糜、黑糜、粘糜等。據《【乾隆】寧夏府志》記載,清朝前期,寧夏糜子有紅、黃、青、白四種,“食主稻、稷,間以麥”。鹽池糜子是一年生草本禾穀類作物,全株由根、莖、葉、花序、穎果(種子)等幾部分構成。莖直立,綠色,分為主莖、分櫱莖和分支莖;葉為綠色,糜子穗為圓錐花序,由主軸和分支組成。糜子籽粒有球形、長圓形、卵圓形3種。粒長2.5—3.2毫米,寬2.0—2.6毫米,厚1.4—2.0毫米,千粒重3—10克。粒色有黃、紅、白、黑、褐、灰、複色等,米色有深黃、淺黃等色。去掉內外稃後,俗稱黃米。

2014年11月18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鹽池糜子”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池糜子
  • 產地名稱: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鹽池縣
  • 品質特點:圓顆粒
  • 地理標誌:國家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誌
  • 批准文號:國家農業部第2179號公告
  • 批准時間:2014年11月18日
產品特點,品質特性,營養價值,產地環境,土壤地貌,水文情況,氣候情況,歷史淵源,生產情況,產品榮譽,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質量技術要求,專用標誌使用,

產品特點

品質特性

鹽池糜子是一年生草本禾穀類作物,全株由根、莖、葉、花序、穎果(種子)等幾部分構成。莖直立,綠色,分為主莖、分櫱莖和分支莖;葉為綠色,糜子穗為圓錐花序,由主軸和分支組成。糜子籽粒有球形、長圓形、卵圓形3種。粒長2.5—3.2毫米,寬2.0—2.6毫米,厚1.4—2.0毫米,千粒重3—10克。粒色有黃、紅、白、黑、褐、灰、複色等,米色有深黃、淺黃等色。去掉內外稃後,俗稱黃米。

營養價值

鹽池糜子的營養價值很高,糜子去皮後為黃米,其粗脂肪含量1.7—2.0%,粗纖維含量0.4—0.6%。
鹽池糜子鹽池糜子

產地環境

土壤地貌

鹽池縣海拔1295—1951米,地勢南高北低,由黃土高原向鄂爾多斯台地過渡。土壤以黑壚土、黃綿土、灰鈣土、新積土、風沙土等類型為主,其中以灰鈣土分布較為廣泛,占全縣耕地總面積的33%。表土酸鹼度為8.3—8.5,可溶性鹽0.044—0.138%,土壤全鉀含量高,有機質、氮素、磷素含量低,速效鉀含量不穩定。

水文情況

鹽池縣年均降雨200—280毫米,多集中在7—9月份,年蒸發量1250—2550毫米。境內水資源總量為3979.26萬立方米/年,其中地表水1925萬立方米/年,地下水開採儲量2054.26萬立方米/年。境內無大河流,有山水河、苦水河、東川、打伙店溝等季節性河流以及內陸沖溝構成地表水,地表水水質差,礦化度高,含氟量也較高,不能用於灌溉和飲用。地下水主要有毛烏素沙地第四系地下水、毛烏素沙地基岩地下水以及承壓自流水和南部山區地下水。中北部大多地下水礦化度在2—5克/升,為優質的灌溉用水。

氣候情況

鹽池縣屬於典型的中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具有冬長夏短、春遲秋早、冬寒夏熱、乾旱少雨、風大沙多、蒸發強烈、日照長而充足,溫差大,地方差異明顯的特點。年平均氣溫8.3℃,日照2892小時,境內≥10℃的積溫2944.9℃,無霜期128天,絕對無霜期100天,適宜種植糜子。
鹽池糜子鹽池糜子

歷史淵源

鹽池糜子種植歷史悠久,鹽池縣從南至北均有種植。西夏、明、清地方史志中均有糜的記述,分為白糜、紅糜、青糜、黃糜、黑糜、粘糜等。據《【乾隆】寧夏府志》記載,清朝前期,寧夏糜子有紅、黃、青、白四種,“食主稻、稷,間以麥”。
1978年,鹽池縣張家場漢墓出土的陶倉中,“盛有糜谷,顆粒完整,保持甚好”,而且有白色、黃色、紅色品種之分,說明至少在漢代,糜谷已是鹽池縣種植的主要糧食作物。
自古以來糜子不僅是鹽池人民的主要食物,也是該地家畜家禽的主要飼草和飼料。“黃米乾飯泡羊奶”曾養育了鹽池農村20世紀60—80年代的2—3代人。
鹽池糜子鹽池糜子

生產情況

2014年,鹽池糜子區域總種植面積5000公頃,年產量1500噸。
鹽池糜子鹽池糜子

產品榮譽

2014年11月18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准對“鹽池糜子”實施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鹽池糜子鹽池糜子

地理標誌

地域保護範圍

鹽池糜子的地理標誌保護的區域範圍為鹽池縣所轄花馬池鎮、大水坑鎮惠安堡鎮、高沙窩鎮、馮記溝鄉、青山鄉、王樂井鄉、麻黃山鄉共8個鄉鎮98個行政村組。地理坐標為東經106°33′00″—107°47′00″,北緯37°04′00″—38°10′00″。

質量技術要求

  • 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與特殊內容規定:鹽池糜子生產地域內無工礦企業,無環境污染,境內大氣土壤均符合以下國家有關標準:產品產地環境符合《無公害食品 大田作物產地環境技術條件》(NY5332—2006)標準,環境空氣品質符合《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技術條件》(NY/T391—2000)規定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和《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導則》中得要求,土壤環境質量符合《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技術條件》(NY/T391—2000)規定的《土壤空氣品質標準》和《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導則》中的要求。
(2)品種選擇與特定要求:鹽池糜子是我縣的古老作物,品種較多。有二黃糜子、小黑糜子、小紅糜子、寧糜六號等。根據用途可選擇,作為複種或救災備荒用選擇小黑糜子、小紅糜子等日月小的品種,正常年份種植選擇二黃糜子。
(3)生產過程管理:
①合理輪作倒茬:鹽池糜子幾乎全部種植在旱地上,在選地上要選擇土壤條件較好的耕地種植,糜子忌連作,實行輪作倒茬耕作制度。農諺有“谷田須易歲”“重茬糜,用手提”的說法。糜子前茬以豆類、小麥和馬鈴薯較好。
②整地與施肥:整地堅持秋深耕、耙耱和鎮壓保墒。施肥以基肥為主,重施優質腐熟農家肥,增施磷肥。
③播種時間及方式:選用優質抗旱品種,播前進行曬種或溫湯浸種可防治糜子黑穗病發生。鹽池糜子適播期為5月中旬到6月上旬。每畝播種量1—1.5千克,留苗6—9萬株,成穗8—10萬。糜子以條播為主,行距25厘米,播深4—6厘米。
④田間管理:適時中耕鋤草,糜子有“糜鋤三遍自成米”的說法,所以,中耕對糜子尤為重要。糜子生育期間一般中耕2—3次,結合中耕進行除草和培土。
⑤病蟲害防治:糜子主要病害是黑穗病,播前進行曬種或溫湯浸種可防治糜子黑穗病發生。苗期害蟲主要有地老虎、螻蛄及鑽心蟲,用藥劑防治;後期的鳥害用鷂子防護。
⑥投入品使用管理:施用肥料必須有《肥料生產許可證》和有效批准文號;進口化肥經銷商必須有《進口化肥許可證》,且各種手續齊全。
(4)產品收穫及產後處理規定:
①收穫時間:糜子成熟期很不一致,穗上部先成熟,中下部後成熟,主穗與分櫱穗的成熟時間相差較大,加之落粒性較強,收穫過晚易受損失。適時收穫不僅可防止過度成熟引起的“折腰”,也可減少落粒的損失,獲得豐產豐收。一般在穗基部籽粒用指甲可以劃破時收穫為宜。由於霜凍會引起糜子落粒,收穫前要注意收聽天氣預報,保證在早霜來臨前及時收穫。
②產後處理:糜子收穫後及時脫粒歸倉,脫粒宜趁濕進行,過分乾燥,外穎殼難以脫盡。
(5)生產記錄要求:糜子基地內要建立完善相應的檔案記錄製度,對糜子的品種、肥料來源,施用量,播種時間,田間管理內容及時間、收穫、出售日期、數量和購買單位等全程情況(數據),及時準確的記入《種植生產日誌》中。記錄要統一存檔保存兩年以上。
  • 產品質量安全規定
(1)產地環境嚴格執行《無公害食品 大田作物產地環境技術條件》(NY5332-2006)標準。
①磷化物、氰化物、氮化物、二氧化碳按GB/T5009.36有關規定執行。
②黃麴黴毒素B1按GB/T5009.22有關規定執行。
③汞按GB/T5009.11規定執行。
④砷按GB/T5009.11規定執行。
⑤衛生標準按GB2715-81;GB2761-81執行。
(2)包裝:糜子的銷售包裝應符合《糧食銷售包裝》(GB/T17109)的有關規定,所有包裝材料應清潔、衛生、乾燥、無毒、無異味,符合國家食品包裝衛生及環境保護的要求。所有包裝應牢固,不泄露物料。
(3)儲存: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倉庫必須清潔、乾燥、通風,無鼠蟲害。成品堆放必須有墊板,離地10厘米以上,離牆20厘米以上。成品不得與有毒有害、腐敗變質、有不良氣味或潮濕的物品同倉庫存放。
(4)堆放裝卸:糜子在堆放和裝卸時要輕拿輕放、文明操作,運輸工具要求清潔衛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混運。凡裝過化肥、農藥、有害化學物品或其他易腐食品的車廂或艙位,必須經充分清掃、沖洗後才可裝運。糜子在糧食市場、貨站待運時,必須批次分明,堆碼整齊,環境清潔,通風良好,嚴禁烈日暴曬、雨淋,注意防凍、防熱。貯藏、運輸執行《綠色食品貯藏運輸準則》(NY/T1056-2006)。

專用標誌使用

①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A、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B、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C、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D、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在協定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②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A、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B、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③自覺接受登記證書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A、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B、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C、正確規範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④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⑥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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