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師範學院章程

鹽城師範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經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序言
鹽城師範學院是江蘇省屬高等院校,由原鹽城師範專科學校和鹽城教育學院於1999年合併組建而成。鹽城師範專科學校創建於1958年,是鹽城地區歷史上第一所高等學校,陳毅元帥為學校題寫校名;鹽城教育學院的前身為鹽城教師進修學院,創建於1959年。創建於1958年的原江蘇省鹽城商業學校於2002年併入鹽城師範學院。
在長期發展歷程中,學校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以適應區域基礎教育和經濟社會發展為導向,堅定不移地走特色辦學之路,形成了“團結、勤奮、求實、創新”的優良校風,鑄就了“艱苦奮鬥、自強不息、敬業奉獻、追求卓越”的師院精神,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贏得了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
面向未來,學校秉承“厚德、博學、求真、篤行”的校訓,遵循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以追求真理、培養人才、研究學術、傳承文明、服務社會為己任,致力於將學校建成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區域性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奮鬥目標,規範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全稱:鹽城師範學院,中文簡稱:鹽城師院;英文全稱:Yancheng Teachers University,英文縮寫:YCTU。學校的法定住所為江蘇省鹽城市開放大道50號,由通榆和新長兩個校區組成。學校可根據辦學需要設定分校區。
第三條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遠大人生理想、深厚人文底蘊、紮實專業知識、較強實踐能力、強烈創新意識、寬廣國際視野的套用型人才,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實行中國共產黨鹽城師範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五條 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
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及時公開辦學、管理信息。
第六條 實行校院系三級建制、校院二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對校內公共事務實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發揮二級學院的辦學實體作用。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鹽城師範學院是教育部批准設立的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舉辦者為江蘇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是江蘇省教育廳,實行省市共管、以省為主的管理體制,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學校可以分立、合併、更名及終止。
第九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校的基本功能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及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其中心任務是人才培養。
第十二條 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三條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辦學定位、辦學特色、現有辦學資源以及學科專業優勢等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現有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九大學科門類。
第十四條 依照有關法規招收學生,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積極開展繼續教育,適時開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五條 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兼顧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教育為主,並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推進國際合作辦學。其他教育形式為繼續教育。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4年。
第十六條 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七條 依照有關法規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八條 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加強與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的交流和合作,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引領區域文化傳承創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九條 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四章 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組織結構
第二十條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民主管理、科學管理的需要,設定並規範內設機構和二級學院。
第二十一條 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依法設定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群團組織,各組織機構依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有利於推進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原則,設立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工會、理事會、基金會、校友會等組織機構,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設立圖書館、檔案館、校史館、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員工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四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需要,學校可與外界締結協定,聯合設立相關組織機構。
第二節 學校管理體制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鹽城師範學院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活動,行使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黨的建設以及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重大事項的統一領導,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鹽城師範學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鹽城師範學院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是學校黨代會閉會期間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執行黨代會決議的最高決策機構,其主要議事範圍是:
(一)討論確定黨代會方案、黨委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和換屆方案;
(二)選舉黨委常委、黨委書記、副書記,通過學校紀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紀委書記、副書記;
(三)批准黨委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
(四)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性重大問題;
(五)決定學校紀委提交全委會審議的有關事項;
(六)定期聽取常委會工作報告,研究審定常委會提交由全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全委會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副書記)主持,一般每學期召開1次,如有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全委擴大會議,擴大範圍由常委會決定。會議的議題由常委會確定。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方能舉行。會議決定多個問題時,應逐項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每項決定須應到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鹽城師範學院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討論決定中國共產黨鹽城師範學院委員會領導職權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項。
常委會的主要議事範圍是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黨的建設以及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內容包括:
(一)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要指示精神的實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學校辦學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四)學校重要規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調整,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和校長工作報告;
(五)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配備、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和專業建設、社會服務等方案及重大調整;
(六)幹部任免、教育、培養、考核、獎懲和監督,後備幹部隊伍規劃建設方案,人才引進政策;
(七)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額度資金的借貸和使用,重大基建項目,產業發展政策,國內外重要合作、交流項目;
(八)學校土地、房屋和其他辦學設施等重要資源、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方案;
(九)審定學校表彰和向上級組織推薦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十)需要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或重要事項。
常委會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副書記)主持,每月召開1~2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的議題由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和有關常委商定提出。若校長不是中共黨員,應徵求校長的意見。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舉行。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書記、校長必須同時參加會議。討論事項的投票決議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的一半為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
第三十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主要議事範圍是:
(一)擬訂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上級重要指示、決定的實施方案;
(二)貫徹落實黨委關於學校辦學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決議、決定的實施方案;
(三)研究擬訂學校年度工作計畫及實施方案、學期工作安排、校長工作報告和向上級部門的重要請示、報告;
(四)研究擬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及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和社會服務等規劃。研究制定教學、科研、人事、後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和實施教學和科研計畫,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和科研成果;
(五)討論研究以行政系統為主的德育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引導教職工結合本職工作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活動;
(六)擬訂學校內部行政管理機構的設定或調整方案;制定教學、科研、管理、服務和學生工作等的具體規章制度。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決定師生員工的獎懲;
(七)討論決定籌措經費、吸納資源、產學研合作等重要事項。擬訂和實施年度財務預算,落實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及重大投資項目,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研究處理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
(八)審議決定教學、科研、管理、服務、學生工作等具體事項,部署、協調全校性的行政工作,聽取院、部、處及直屬單位的重要工作匯報;
(九)討論處理教代會、工會、團代會、學代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十)討論決定並組織實施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交流與合作;
(十一)研究處理必須由校長辦公會議負責的突發事件等。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其委託的副校長)主持,一般每1~2周召開一次,需要時可隨時召開。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視需要參加會議。會議的議題由分管校領導提出,校長辦公室收集匯總,提前交校長商黨委書記後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實行一事一議,討論重要問題時,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會議決定,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為通過。如對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時,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行討論,必要時提交黨委常委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黨政聯席會是學校黨政領導通報情況、交換意見、磋商問題、協調工作的會議。黨政聯席會主要議事範圍是:
(一)傳達上級有關會議、檔案和指示精神,提出貫徹意見;
(二)通報黨政領導各自分管工作的進展情況和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
(三)對擬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的有關事項進行初步交換意見、協調磋商、統一認識,為黨委常委會決策作準備;
(四)研究在貫徹落實黨委全委會、常委會決定過程中需要黨政協調解決的有關問題;
(五)黨政聯席會不就重大問題和重要幹部任免作出決定。凡應由黨委全委會、常委會、書記辦公會、校長辦公會決定的問題,均不在該會作出決定。
黨政聯席會由黨委書記或校長主持,一般每1~2周召開一次,參加人員為書記、校長、副書記、副校長。根據工作需要,經會議主持人指定,有關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會議的議題由分管校領導提出,由書記、校長商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開會。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二級單位負責人、在職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的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重大事項的議事諮詢機構,依照自身章程開展工作。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秘書長1名。
校務委員會受學校委託,主要針對下列重大事項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一)學校教育事業發展規劃;
(二)學校改革與發展的重大事項;
(三)學校重要的管理制度;
(四)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重要問題;
(五)學校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及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問題;
(六)學校校園文化建設的重大事項;
(七)學校對外交流及聯合辦學的重大事項;
(八)其他重大事項。
校務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的諮詢意見和建議是學校決策的重要依據;有權就上述事項向學校或有關部門提出質詢,學校或有關部門應認真及時地作出答覆。
校務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校黨政辦公室。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依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自身章程進行組建、運行並履行職責。由學術造詣較高、為人正派、學風端正、原則性強的專家教授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科研處,負責處理日常具體學術事務,並定期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匯報。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的審議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與規定開展工作,行使職權。主要由有關校領導、各二級學院院長、部分學科帶頭人或負責人、教授代表以及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校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中的教學、科研人員應占三分之二以上。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二)審核並推薦申請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名單;
(三)批准學位獲得者名單;
(四)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過程中有爭議的問題和其他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 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管理、諮詢和審議機構,由有關校領導、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各二級學院(部)分管教學的負責人等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校長擔任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分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
教學指導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的教學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職能部門提出的關於教學工作的規劃、教學改革措施、教學管理制度,並提出意見;
(三)具體指導學校學科建設和專業建設工作;
(四)審議、指導教學實驗室設定和建設規劃;
(五)審定各類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評審教學成果獎、教學名師獎等教學獎勵,處理教學事故;
(六)審定教學改革各類項目的管理辦法,評審教學團隊、品牌特色專業等重大教學項目;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法律和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行使權利,在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行使相應職權,執行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學校工會。
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制度。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二級教代會)是指學校所屬各二級單位組織召開的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不足80人的二級單位,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是二級單位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並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並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並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原則上以會議決議的形式形成。
第四十三條 學校工會是為了發揮教職員工在學校管理事務中的主體作用,保障教職員工的利益,由教職員工依法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在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相關職能。
第四十四條 設立校級工會組織與二級分工會組織,校級工會組織對二級分工會組織進行工作指導。
第四十五條 學校工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組織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監督學校人事制度的實施與人才的管理;
(三)參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並發表建議與意見;
(四)組織教職員工開展民眾性合理化建議、業餘文化學習和培訓,組織教職員工開展文體娛樂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工會承擔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相關任務。
第四十六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鹽城師範學院委員會在校黨委和團省委的領導下,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職能。
第四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決策和實施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利益,是拓寬學校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建立二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二級學生代表大會(簡稱二級學代會)是指學校所屬各二級學院組織召開的本單位學生代表大會。
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代表大會行使參與學校有關學生事務民主管理的職權。學代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是代表全校學生的民眾組織,在校黨委和省學生聯合會領導下,在校團委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自己章程的規定,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四十八條 鼓勵並支持各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以及教代會代表、學代會代表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與發展服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節 二級學院組織結構
第五十條 二級學院是以單一學科和相近學科為單位組成的校內基層教學與科研組織。二級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具有獨立建制的其他教學單位,與二級學院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一條 二級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發展總體要求與自身特色,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
(三)組織本單位教學、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活動;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組織學生活動、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六)科學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資源,負責本單位資產和財務管理;
(七)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二條 二級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校黨委批准,設立相應的黨組織,依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江蘇省委教育工委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若干意見》的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 二級學院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並監督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四條 二級學院院長是本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二級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二級學院院長全面負責本學院行政工作,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副院長分工負責的行政工作機制。
二級學院實行單位事務管理公開機制,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的領導體制,堅持學院工作集體領導原則,學院黨組織與行政共同研究本單位重要事項、共同負責落實本單位各項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協同推進事業發展。
第五十六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黨政共同負責制的決策形式,二級學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應當由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師德師風及學風建設工作;
(二)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年度總結;
(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
(四)學科與專業(實驗室)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
(五)人事調配、社會服務、對外合作交流事項;
(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教師出國、進修、考核、獎懲;
(七)招生計畫、學生畢業、就業以及教育培養、管理中的重要事項;
(八)年度經費預算、發展基金及大額資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九)幹部選拔任用與教育管理;
(十)重大突發性事件的防範與處理等。
黨政聯席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如有重大事項可隨時召開。會議的議題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決定。會議應根據所要討論研究的具體事項,確定由黨組織負責人或行政負責人主持。參加會議的成員為學院黨政領導、分工會主席,同時可根據議題由黨政主要負責人研究確定其他參加人員。出席會議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舉行。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應到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七條 二級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該委員會是本學院學科專業改革、建設和發展重大事項的諮詢機構,也是本學院學科專業的學術決策評估機構,依照《鹽城師範學院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二級學院不再單設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科建設委員會、專業建設委員會和職稱評審小組等組織,其相關職責均由教授委員會承擔。
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由本學院學術造詣較高、為人正派、學風端正、原則性強的專家教授組成,依照教授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保障學術民主、學術自由,不斷提高人才質量。
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為本學院發展規劃、重大政策、改革方略的制定提供決策諮詢;
(二)參與本學院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與諮詢;
(三)審議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發展規劃、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負責學科的校內外高層次人才計畫(項目、基金)人選、科學研究項目、科學研究成果獎等的初步評審和推薦,並向本學院提出推薦意見;
(四)根據學校授予學位的有關規定條件,全面審核本學院畢業生學位授予條件,並向本學院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授予、不授予、破格授予學位學生的建議名單;
(五)開展調查研究,審議人才培養方案,就加強專業建設、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等提出建議;參與本學院的教學評價、教學質量工程等項目的資格審查與評選以及教學成果獎的推薦,並向本學院和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提出評選推薦意見;
(六)在學校規定的許可權和名額內,評審推薦相關學科專業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推薦本學院相關教學、科研系列重點崗位的擬聘人員,並向本學院和學校職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推薦意見;
(七)討論或審議本學院提請研究的其他有關學術問題;
(八)討論或審議本學院提請或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責成研究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八條 執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教代會的職權主要包括:聽取並審議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審議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改革方案、教學與學科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本單位崗位聘任、任期考核、獎懲辦法、職稱評審等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要規章制度;討論本單位教職工集體福利有關事項;評議本單位領導幹部。
第五十九條 二級學院設立分工會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在學校工會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二級教代會閉會期間,由相應分工會負責相關工作。
第六十條 二級學院根據學科、專業以及學生的數量及師資隊伍等實際,可設立系一級建制。
第六十一條 二級學院下轄系具體負責教學、科研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六十二條 教職員工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專任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新聘用教職員工,應當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
(一)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或人事代理制度或雇員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員實行聘任制度或人事代理制度或勞動契約制度。
第六十五條 制定幹部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六條 教職員工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獎勵性績效)構成,學校堅持“績效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第六十七條 學校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是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評審、評議或推薦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九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條 堅持教學以教師為本,尊重和愛護人才,重視師資隊伍建設,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尊重、鼓勵、支持教師教學和科研創造性活動。
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根據辦學條件,穩步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生活與工作條件。
第七十一條 尊重和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
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建立教職員工權益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員工申訴。教職員工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申訴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教職員工申訴。
第六章 學生
第七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三條 堅持辦學以學生髮展為本。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七十五條 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七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七條 尊重和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法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
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共青團等組織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自身權益。
依法保障學生行使申訴權,設立有學生代表參與的學生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申訴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
第七十八條 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學、社會實踐、就業指導等服務,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七十九條 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表彰和獎勵採取授予榮譽集體或個人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形式。
第八十條 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
第八十一條 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相應學位。
第七章 理事會、基金會、校友會
第一節 理事會
第八十二條 鹽城師範學院理事會是為學校辦學方向、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等重大問題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的智囊組織,是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聯繫與合作、籌措教育發展資金、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的非行政性常設機構,依照自身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三條 理事會由學校和熱心於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級政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各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發起成立。理事會按照平等、自願、互利、求實的原則組建。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會負責人由學校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理事會辦公室設在學校黨政辦公室。
第八十四條 理事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通過理事會的組織形式,推動社會各界參與學校辦學,促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進一步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提高學校為社會各界服務的能力。
第八十五條 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促進學校與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相互交流、溝通和合作,協助學校引進、承接與經濟、科技、文化和社會服務有關的重大課題及項目;
(二)對學校的發展戰略規劃、教學科研、大型建設項目及其他重大改革舉措進行建議、諮詢和指導;
(三)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及理事單位的人才需求,提出學校人才培養規劃的建議,對學校人才培養、招生、畢業生創業就業工作進行指導;
(四)幫助學校籌措辦學經費,介紹各種資助辦學的捐款捐物;監督捐贈經費的使用;
(五)指導、協調學校與各理事單位之間的合作;
(六)通過對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諮詢意見或參加審議,監督學校辦學。
理事會全體會議由理事長(或其委託的副理事長)主持,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重大事項,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的議題由學校或理事會成員提出,理事會秘書處收集匯總,經提前商榷後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實行一事一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會議決議。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學校理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學校理事會工作。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常務理事會會議可以邀請部分理事參加。
第二節 基金會
第八十六條 基金會全稱“鹽城師範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校加強和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學校師生,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獨立法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七條 基金會由若干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基金會的領導和決策機構。
基金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八條 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理事的資格如下:
(一)熱心教育事業;
(二)在教育領域有突出貢獻或較大影響;
(三)向基金會捐贈財產或為基金會募集資金;
(四)擁護基金會宗旨。
第八十九條 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與國內外各界聯繫和合作;
(二)以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募集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
(三)管理與運作基金;
(四)資助學校的建設與發展項目;
(五)獎勵學校優秀師生,資助優秀貧困學生;
(六)獎勵為學校建設與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第九十條 基金會的收入來源:
(一)接受境內外組織及個人的自願捐贈;
(二)基金會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收入;
(三)基金會基金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收取收益;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一條 基金會財產用於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主要用途如下:
(一)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資助有益於國家建設的研究和開發項目;
(三)獎勵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工作中作出貢獻的教職員工;
(四)獎勵和資助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五)設立福利設施基金、校園建設基金以及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基金項目;
(六)按照捐贈者意願所資助的項目。
第三節 校友與校友會
第九十二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接受學歷教育者、獲得學校頒發相應證書的非學歷教育者以及曾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或者曾被學校聘為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的社會人士。
第九十三條 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回報母校,參與學校改革與建設,促進母校和自身事業的共同發展。對為學校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並設志紀念。
第九十四條 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經學校發起,由校友自願聯合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相關活動。校友會辦公室設在學校發展與改革辦公室。
第九十五條 校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多種方式聯繫、凝聚校友、服務校友,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便利,支持和鼓勵校友建功立業,激勵校友為弘揚學校傳統、提升學校形象以及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第八章 經費與資產
第九十六條 致力於完善資產和財務制度,為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生、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接受社會捐贈等收入。
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確保辦學經費逐步增長;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九十八條 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九十九條 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可持續發展校園。
第一百條 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信息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性質。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零二條 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一百零三條 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加強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的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一百零四條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由中英文校名、圖案主體、盾形外框組成,主基調為紅色。徽志的上方為陳毅元帥的集字校名;下方為“鹽城師範學院”的英文全稱;中間為圖案主體,由字母Y、T和U組成書本和紅燭的圖案,象徵廣大教職工忠誠黨的教育事業,發揚紅燭精神,教書育人,為培養人才奉獻光和熱。
徽章為題有陳毅元帥集字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一百零五條 校旗為白底紅字矩形旗幟,中央印有陳毅元帥的集字校名,上方配以學校徽志。
第一百零六條 校歌為《鹽城師範學院校歌》。
第一百零七條 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19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八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江蘇省教育廳核准後發布,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備案。
本章程修訂按前款程式辦理。
第一百零九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一百一十條 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鹽城師範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設立章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章程實施細則;
(二)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
(三)提出本章程的修訂動議,起草修訂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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