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黃海濕地保護條例》由鹽城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9年6月21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9年7月26日批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黃海濕地保護條例
- 頒布機關:鹽城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9年8月1日
- 實施日期:2019年9月1日
- 類別:地方性法規
審議情況,實施日期,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議意見,解讀,
審議情況
2019年6月21日鹽城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實施日期
2019年9月1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黃海濕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黃海濕地,是指本市海岸線以東常年或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包括泥質海灘、潮上草灘沼澤、潮間鹽水沼澤、入海河流河口水域、淺海水域和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自然濕地、人工濕地,以及江蘇鹽城濕地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江蘇大豐麋鹿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東台條子泥濕地公園等重點保護區域。
本條例所稱黃海濕地資源是指黃海濕地以及依附其棲息、生存、繁衍的野生生物資源。
第四條黃海濕地保護遵循統籌規劃、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市、黃海濕地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海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黃海濕地保護管理經費和生態補償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海濕地保護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評價內容,每年對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黃海濕地保護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成立黃海濕地保護議事協調機構,該機構負責協調、解決黃海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黃海濕地保護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黃海濕地保護工作。
第八條黃海濕地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承擔本轄區黃海濕地的保護責任,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黃海濕地保護工作,對破壞黃海濕地的行為及時勸阻並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濕地知識,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濕地保護科學研究,推廣套用濕地保護科研成果。
第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黃海濕地,有權舉報破壞、侵占黃海濕地以及獵捕採集野生動植物等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受理平台,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以志願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黃海濕地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黃海濕地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揚、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黃海濕地保護規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黃海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黃海濕地保護的區域範圍、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重點、保障措施、保護投入和利用方式等內容,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紅線規劃、水資源規劃等相銜接。
有關部門編制涉及黃海濕地保護的專項規劃,應當徵求濕地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嚴格實行黃海濕地統一管制。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調整黃海濕地保護規劃。確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製程序重新報批、公布和備案。
第十四條黃海濕地實行名錄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黃海濕地保護規劃編制黃海濕地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黃海濕地名錄應當明確黃海濕地的名稱、保護級別、保護範圍、主管部門、管理單位等內容。
第十五條黃海濕地實行分級保護制度。
列入黃海濕地名錄的黃海濕地,可以根據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等,分為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
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的認定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未被認定為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的黃海濕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市級重要濕地:
(一)面積五百公頃以上;
(二)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具有典型性;
(三)具有生物多樣性或者有珍稀、瀕危物種分布;
(四)其他需要列入的重要濕地。
對未被認定為市級以上重要濕地的黃海濕地,可以認定為一般濕地。
第十六條黃海濕地名錄中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的認定和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黃海濕地名錄中市級重要濕地的認定和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濕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商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黃海濕地名錄中一般濕地的認定和調整,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商定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保護
第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黃海濕地保護規劃以及其他有關規劃,劃定濕地生態紅線,確保黃海濕地生態系統功能不退化、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列入市級以上重要濕地名錄的黃海濕地核心區域,應當劃入濕地生態紅線範圍。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黃海濕地名錄的黃海濕地設定保護界標,界標上註明濕地名稱、保護級別、保護範圍、管理單位及其聯繫方式等內容。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塗改或者擅自移動黃海濕地保護界標。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濕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黃海濕地設立海洋特別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
海洋特別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的設立、調整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禁止在列入黃海濕地名錄的重要濕地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圍)墾、填埋濕地;
(二)取水、取土、取沙、採礦、挖塘、燒荒;
(三)擅自引進外來物種或者放生動物;
(四)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通道以及魚類洄游通道;
(五)獵捕野生動物,撿拾鳥卵或者搗毀野生鳥巢,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採集野生植物、放牧、砍伐;
(七)截斷濕地水源;
(八)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九)其他破壞黃海濕地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濕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黃海濕地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救護聯動機制,及時受理有關救護報告,對受傷或者被困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採取緊急救護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黃海濕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最佳化和改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嚴格管控影響生態平衡的外來物種。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濕地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並督促相關部門、單位採取棲息地營造、野生生物種群恢復、生態補水、退漁(墾)還濕、污染治理、生物防控等措施對退化和遭破壞的黃海濕地進行修復。
第二十三條對未經批准改變黃海濕地用途的,由責任主體自行恢復,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恢復。
對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態破壞或者因重大自然災害受損的黃海濕地,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修復責任。
第四章利用
第二十四條在全面保護、面積不減、生態功能不受損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黃海濕地資源。
利用黃海濕地資源從事生態旅遊、科普教育以及維護黃海濕地生態平衡的農業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黃海濕地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黃海濕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為合理利用黃海濕地資源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條利用黃海濕地資源從事生態旅遊、科普教育以及維護黃海濕地生態平衡的農業生產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在從事的活動終止後,及時清除在黃海濕地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
第二十七條對劃入濕地生態紅線範圍的黃海濕地,禁止占用、徵收或者改變用途。
因國家、省和市交通、能源、通訊、水利等重點項目建設需要對濕地生態紅線範圍以外的濕地占用、徵收或者改變用途的,用地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交濕地保護與恢複方案。有關部門在辦理手續前,應當徵求與濕地保護級別相對應的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對經批准占用、徵收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與恢複方案,恢復或者重建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
第二十八條在黃海濕地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黃海濕地保護規劃的要求,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九條依法批准的項目建設確需臨時占用黃海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交濕地臨時占用方案,明確濕地占用範圍、期限、用途、相應的保護措施以及使用期滿後的恢複方案等。有關部門在辦理濕地臨時占用相關手續前,應當徵求與濕地保護級別相對應的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濕地臨時占用的期限不超過二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後,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恢複方案及時恢復濕地。
因抗洪搶險等突發事件需要占用濕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成立黃海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黃海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編制黃海濕地保護規劃、擬定濕地名錄、劃定保護範圍、制定保護方案、評估濕地資源,以及其他涉及黃海濕地保護利用的活動提供決策諮詢意見。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黃海濕地建設項目準入制度,嚴格控制黃海濕地新增建設項目。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因黃海濕地保護致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相關權利人,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濕地保護主管部門以及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建立黃海濕地保護執法協作機制,依法查處侵占、破壞黃海濕地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對污染黃海濕地環境、破壞黃海濕地生態系統,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和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黃海濕地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因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黃海濕地污染或者生態系統破壞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有效處置。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大數據、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黃海濕地監測管理系統,實現黃海濕地監測信息互通共享。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黃海濕地進行動態監測,定期向社會發布黃海濕地面積、地理位置、水土質量、生物種群等監測結果。發現黃海濕地面積減少、水土污染、生態功能退化、生物種群變化明顯等情況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恢復、修復。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黃海濕地資源資料庫,定期組織開展黃海濕地資源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濕地保護主管部門。
全市黃海濕地資源調查每十年進行一次,其中市級以上重要濕地資源調查每五年進行一次,因特殊需要可以不定期開展調查。
第三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含有黃海濕地的不動產,應當在不動產權證書上註明濕地面積、界址、保護級別等。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破壞、塗改、擅自移動黃海濕地保護界標的,由濕地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列入黃海濕地名錄的重要濕地保護範圍內從事破壞黃海濕地的活動的,其他法律、法規已經規定處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其他法律、法規未規定處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占用濕地或者擅自改變濕地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以濕地面積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濕地恢複方案及時恢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處以濕地面積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濕地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黃海濕地保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行行政問責,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法審批建設項目的;
(二)未依法編制和實施黃海濕地保護規劃的;
(三)未依法採取濕地保護措施的;
(四)未依法查處違反濕地保護規定的行為的;
(五)對嚴重污染濕地行為制止不力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海岸線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依法劃定並公布。
第四十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黃海濕地以外的其他濕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鹽城市黃海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鹽城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9年6月21日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黃海濕地的定義
黃海濕地保護立法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黃海濕地的定義。由於國家層面尚未立法,“濕地”的法律概念尚未明確。因此,《條例》參照《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以及國家林業局《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對濕地概念的界定,充分考慮我市黃海濕地的實際狀況,《條例》第三條將黃海濕地定義為:“本市海岸線以東常年或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包括泥質海灘、潮上草灘沼澤、潮間鹽水沼澤、入海河流河口水域、淺海水域和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自然濕地、人工濕地。”同時,明確了“江蘇鹽城濕地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江蘇大豐麋鹿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東台條子泥濕地公園等重點保護區域”,為加強相關區域重點保護留下法律空間。
二、關於黃海濕地保護管理體制
科學合理的黃海濕地保護管理體制是黃海濕地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條例》第五條規定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黃海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管理經費和生態補償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對黃海濕地保護工作進行考核評價;第六條規定政府可以成立黃海濕地保護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第七條明確了濕地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第八條明確了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同時,《條例》第五章中對成立黃海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建立建設項目準入制度、生態補償機制、執法協作機制、公益訴訟制度、應急管理機制、監測管理系統、濕地資源資料庫以及開展資源調查等作出具體規定。
三、關於黃海濕地的規劃管理
黃海濕地作為我市重要的生態資源,統一的規劃、管理必不可少。因此,《條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市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黃海濕地保護規劃”,並對保護規劃的編製程序、內容要求以及與其他規劃的銜接等作出規定。為了保障黃海濕地保護規劃的組織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黃海濕地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黃海濕地名錄;第十五條規定黃海濕地實行分級保護制度,並結合我市實際,對市級重要濕地的認定標準予以明確;第十六條規定了濕地保護級別的認定和調整程式。
四、關於黃海濕地的保護措施和利用方式
《條例》嚴格執行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政策要求和法律規定,明確對黃海濕地實行全面保護。第十七條確立了黃海濕地生態紅線保護制度;第十九條規定在黃海濕地設立海洋特別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實施保護;第二十條明確了重要濕地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對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保護;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對黃海濕地生態修復作出規定。為了規範、引導對黃海濕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條例》結合上位法的規定和本地實際,在第二十條明確了黃海濕地資源的利用原則,並將利用方式限定為“生態旅遊、科普教育以及維護黃海濕地生態平衡的農業生產活動”。同時,《條例》第四章還對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占用、徵收或者改變黃海濕地用途,以及臨時占用等作出規定,加強保障黃海資源的合理利用。
五、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設定了轉致規定,對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不再重複規定法律責任。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和黃海濕地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對破壞、塗改、擅自移動黃海濕地保護界標,在列入黃海濕地名錄的重要濕地保護範圍內從事破壞活動,非法占用濕地或者擅自改變濕地用途,未按濕地恢複方案及時恢復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構建了較為完備的法律責任體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鹽城市黃海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鹽城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司法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文化和旅遊廳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並與鹽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鹽城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7月4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鹽城市黃海濕地具有占地面積廣、生物資源豐富的特點。但長期以來,黃海濕地存在自然濕地保護率偏低、圍墾等人為因素導致黃海濕地面積減少、濕地保護政策法規建設滯後等問題,制約了全市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鹽城市人大常委會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鹽城市黃海濕地保護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科學界定了黃海濕地的範圍,明確了黃海濕地保護管理體制,規定了名錄管理制度、分級保護制度等管理措施,對黃海濕地實行了最嚴格的保護,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富有地方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解讀
《鹽城市黃海濕地保護條例》由鹽城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9年6月21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9年7月26日批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七章四十七條全方位保護黃海濕地。
一、《條例》出台的背景
濕地是地球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森林、海洋、並稱地球三大生態系統。濕地具有涵養水源、淨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生態功能,被譽為“地球之腎”。根據2009年全國第二次濕地資源調查結果,我市濕地面積76.94萬公頃,占全省濕地總面積的27.28%,其中近海與海岸濕地53.12萬公頃,占全省同類濕地的53.62%,我市黃海濕地保護狀況對於整個鹽城及至全省的濕地保護至關重要。
二、黃海濕地的定義
由於國家層面尚未立法,本條例第三條以《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對濕地的定義為基礎,參照國家林業局規章《濕地保護管理規定》,並結合黃海濕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定義,明確了鹽城黃海濕地的範圍及類型。即條例所稱黃海濕地,是指我市海岸線以東常年或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包括泥質海灘、潮上草灘沼澤、潮間鹽水沼澤、入海河流河口水域、淺海水域和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自然濕地、人工濕地,以及江蘇鹽城濕地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江蘇大豐麋鹿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東台條子泥濕地公園等重點保護區域。這也是本條例的一大亮點。
三、《條例》的內容
條例共七章四十七條,從規劃、保護、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立法規範,全方位保護鹽城黃海濕地。
《條例》對《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部分罰則條款內容進行了細化,並創新設立了“非法占用或者改變濕地用途、臨時占用濕地逾期不履行恢復義務的行為,由縣級以上濕地行政主管部門或濕地保護公益組織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等法條,監督使用濕地的單位或個人依法合理使用並修復濕地,確保我市濕地資源、生態環境逐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