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條例

為了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以下簡稱秸稈)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10月1日
鹽城市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條例,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鹽城市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條例

(2016年5月31日鹽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制定2016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以下簡稱秸稈)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秸稈綜合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秸稈, 是指水稻、大(小)麥、玉米、油菜、大豆、棉花以及其它農作物收穫籽實後的剩餘部分。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秸稈綜合利用的統籌領導,將秸稈綜合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目標責任制和評價考核制度。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農業、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財政、國土、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安監、農機、農經、供銷、質監、農業資源開發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秸稈綜合利用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秸稈綜合利用。
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秸稈綜合利用的財政、投資、土地、運輸、價格等政策措施,按照合理布局、多元利用的原則,建立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體系。
第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綜合利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國土、農機、供銷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綜合利用實施監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水利、交通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對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秸稈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秸稈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普及秸稈綜合利用知識,引導公民和企業參與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增強全社會的資源節約意識、生態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第二章秸稈綜合利用
第九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機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秸稈綜合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秸稈綜合利用規劃依據本地區秸稈資源情況和利用現狀,合理確定秸稈用作肥料、燃料、飼料、基料和工業原料等不同用途的發展目標,統籌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和產業布局。
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應當與其他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從事種植業的承包農戶、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應當及時收集、處置秸稈。
第十一條鼓勵、引導和支持農業經營主體採用秸稈機械化還田。農機部門應當推廣普及保護性耕作技術, 加強秸稈機械化還田的技術指導,合理制定技術路線和作業標準,並監督執行。
第十二條鼓勵利用秸稈生物氣化(沼氣)、熱解氣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術發展生物質能,改善能源結構。鼓勵和引導企業、家庭使用秸稈資源。
第十三條鼓勵養殖基地(場、戶)和飼料生產企業利用秸稈生產優質飼料。
第十四條鼓勵發展以秸稈為基料的食用菌生產、秸稈育苗等產業。
第十五條鼓勵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建築材料、包裝材料、餐具等產品生產,減少木材使用。扶持發展秸稈編織業和秸稈工藝品加工業。第十六條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引進、推廣。
第三章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
第十七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禁止隨意棄置秸稈。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的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加強基層執法能力建設,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縣鎮為主、村組落實的防控機制。
第十九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業、城市管理等部門加強對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的監督管理,加大實時監測和執法力度。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宣傳。落實管控責任,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協助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和善後處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的行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網站等,方便公眾舉報和投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 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第四章激勵措施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上級有關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機具購置補貼、還田作業補貼以及秸稈綜合利用的稅收、運輸、電價補貼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專項資金, 列入財政預算,保障秸稈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重大秸稈綜合利用項目給予信貸支持。
第二十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秸稈收貯中心(站),推進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和工程建設,支持開展秸稈還田、收貯、運輸、加工等綜合利用服務。
縣(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發展秸稈綜合利用服務組織,建立和完善秸稈還田、收貯、運輸、加工等綜合利用服務體系,採取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設立秸稈收貯中心(站),開展秸稈還田、收貯、運輸、加工等綜合利用服務。
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空閒地、廢棄地等建立秸稈收貯中心(站)的,按照臨時用地管理;屬於永久性占用的, 按照建設用地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需要,科學合理設定秸稈臨時堆放點。
第二十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秸稈資源信息平台,發布秸稈資源供需信息,引導和推進秸稈綜合利用。
第二十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秸稈綜合利用項目納入政策優惠和資金補助範圍:
(一)購置秸稈綜合利用設備;
(二)建設秸稈收貯中心(站);
(三)研發和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和設備;
(四)利用秸稈作為肥料、燃料、飼料、基料和工業原料。
第二十八條在秸稈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 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隨意棄置秸稈的, 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將秸稈棄置於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水體內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阻礙行洪或者侵占航道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露天焚燒秸稈或者隨意棄置秸稈,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鹽城市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5月31日由鹽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根據會議安排,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市是江蘇省第一農業生產大市,耕地面積約1250萬畝,年產生秸稈800萬噸左右。近年來,我市採取有力措施, 紮實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基本形成了以還田肥料化利用為主,燃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工業原料化利用為輔的秸稈多元化利用格局。同時,持續打好秸稈禁燒攻堅戰,成為全省唯一連續兩年四個季度考核“零火點”的城市。為了深入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總結我市多年來的實踐經驗,把綜合利用秸稈資源、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以下簡稱“雙禁”)的成熟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刻的長遠意義。
制定《條例》,有助於化解現實矛盾,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雙禁”,不僅是一項生態工程,更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涉及面廣,關注度高。近年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多次提出建議,呼籲加快地方立法;各級政府和廣大基層幹部民眾也迫切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規,明確權利義務,落實職權責任,妥善處理行政管理領域和基層工作實踐中的各類矛盾問題。
制定《條例》,有助於強化法制支撐,推動制度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對秸稈綜合利用和“雙禁”作出了比較原則的規定。有必要結合我市實際對上位法的規定予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切實解決行政執法難等問題。同時,通過地方立法創立一些基本制度,進一步強化法制保障,推進秸稈“雙禁”依法治理。
制定《條例》,有助於凝聚社會共識,促進綠色發展。目前,我市年均利用秸稈730萬噸左右,其中還田占68%以上,綜合利用率近92%。但是,秸稈綜合利用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如秸稈利用企業規模較小,帶動能力不強;秸稈綜合利用補貼不足,農民參與的積極性不高;秸稈利用服務體系建設仍比較滯後,秸稈收貯運難的問題依然存在等。因此,亟需通過立法,鼓勵、引導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參與秸稈綜合利用,提高秸稈資源利用效率,促進農民增收、環境改善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推動生態鹽城建設和綠色發展。
二、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共六章三十五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秸稈綜合利用,第三章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第四章激勵措施,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秸稈綜合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08〕105號)、《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秸稈禁燒工作的責任主體”,並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條例》據此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秸稈綜合利用的統籌領導,應當建立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並明確了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第四、五、六條)。
秸稈綜合利用和“雙禁”的重點在農村,必須充分發動基層單位和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因此,《條例》明確了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第七條)。
(二)關於綜合利用為了強化秸稈綜合利用的統籌規劃,《條例》規定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機等部門編制秸稈綜合利用規劃, 並對規劃的內容、要求作了細化規定(第九條)。根據我市秸稈資源情況和利用現狀,借鑑外省、市秸稈綜合利用的經驗做法,《條例》規定了以機械化還田實現肥料化利用為主,燃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為輔的秸稈綜合利用形式(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同時,還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引進、推廣(第十六條)。
(三)關於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的規定,《條例》對露天焚燒秸稈和隨意棄置秸稈作了禁止性規定(第十七條),明確由環保部門會同農業、城管等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九條)。為了實現“雙禁”工作的源頭治理,《條例》明確了基層自治組織的任務和責任(第二十條)。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和公益訴訟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共同打造天藍水清氣好的美麗家園(第二十一、二十二條)。
(四)關於激勵措施推進秸稈綜合利用,政府的扶持和補貼必不可少。《條例》總結、提煉了本市近年來秸稈綜合利用的成功做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該嚴格落實上級有關補貼及優惠政策,給予秸稈綜合利用項目資金補助,並由財政保障資金投入(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條)。積極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秸稈綜合利用的土地政策,推動建立秸稈收貯、運輸、利用的綜合服務體系(第二十五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根據上位法的相關規定,《條例》對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的違法行為規制了行政處罰條款(第二十九、三十條)。為了確保《條例》在基層的實施效果,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作出明確規定(第三十一、三十二條)。
《鹽城市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條例》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鹽城市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鹽城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農委、省農委、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國土廳、省商務廳、省質監局、省安監局等單位的意見, 並與鹽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鹽城市人大常委會已作了相應修改。7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近年來, 鹽城市人民政府採取有力措施,積極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基本形成了以還田肥料化利用為主,燃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工業原料化利用為輔的秸稈多元化利用格局。為了進一步推進綜合利用農作物秸稈資源、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的工作, 總結多年實踐經驗,鹽城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該條例從秸稈綜合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利用的具體做法、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推進綜合利用的激勵措施、露天焚燒和隨意棄置秸稈行為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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