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民政局

鹽城市民政局

鹽城市民政局,是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研究草擬本市民政工作行政性措施和規範化檔案;制訂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民政局
  • 所在城市:鹽城市
  • 內設機構:13個
  • 屬性:政府機關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直屬單位,

機構職能

(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擬訂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承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三)擬訂全市社會救助政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托底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組織實施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
(四)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和社區治理辦法,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負責跨縣界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
(六)擬訂全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全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擬訂全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具器具產業發展。
(九)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動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
(十)擬訂全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全市兒童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
(十一)擬訂全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負責慈善信託的備案、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二)擬訂全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發展政策和職業規範,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全市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規定和實施辦法,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六)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行政許可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新聞宣傳等工作;指導民政福利機構的安全工作;承擔民政信用體系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法治建設;承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相關文稿起草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建設工作。承擔全市性社會組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市屬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認定,建設經營性骨灰堂(塔)和殯儀服務站的審批,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登記等工作。
(二)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鹽城市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擬訂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社會組織進行日常監管和執法監督;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引導社會組織發揮作用;承擔市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指導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社會組織管理局對外可稱鹽城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鹽城市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
(三)社會救助處。擬訂全市相關社會救助規定;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和托底救助工作;組織實施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承辦全市社會救助資金監管工作;承辦市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承辦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四)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處。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區劃地名處。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審核市區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核跨縣界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
(六)社會事務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協調縣(市、區)之間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
(七)養老服務處。擬訂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推動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
(八)兒童福利處(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處)。擬訂全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全市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全市慈善宣傳教育和評選表彰;負責慈善信託的備案、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擬訂全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發展政策和職業規範,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九)規劃財務處(審計處)。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政策;指導監督中央和省撥付以及市級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管理;負責全市民政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人事教育處。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民政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直屬單位

1、鹽城市兒童福利院
2、鹽城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3、鹽城市救助管理站
4、鹽城市社會福利院
5、鹽城市永安陵園管理處
6、鹽城市殯儀館
7、鹽城市假肢修配站
8、鹽城市社會捐助接收工作站(募辦、慈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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