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大豐區水利局

鹽城市大豐區水利局

鹽城市大豐區水利局是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大豐區水利局
  • 所屬地區:鹽城市大豐區
  • 所屬部門: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茅曙峰(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並監督實施。擬訂水利發展重大政策。組織起草全區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
(二)編制全區水資源規劃和區確定的重要河湖流域(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編制全區水域及其岸線利用、河湖治理和河口控制等專業(項)規劃。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涉水內容提出意見建議,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洪、水土保持論證評價工作。
(三)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全區供水工作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對河湖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行業用水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區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擬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資金監督管理,負責提出區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區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信貸、財務等方面的意見。
(七)組織實施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組織編制、審查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指導河道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道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九)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與保護,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負責區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
(十)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鄉鎮供排水、農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區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負責水旱災害防治和颱風防禦工作。組織編制區防汛防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及水量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和颱風防禦工作。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二)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擬訂全區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裁決跨鎮(街道、區)的水事矛盾糾紛。指導水利行政許可、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普法宣傳工作。
(十四)承擔鹽城市大豐區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擔鹽城市大豐區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加強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審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宣傳、信息、檔案、保密、信訪、綜治、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勞動工資、教育培訓、機關績效管理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黨建、精神文明、作風行風建設工作;指導全區水利行業人才工作和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編制區級水利部門預算並監督執行;負責區級水利資金、國有資產的使用及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基金、信貸的建議;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和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區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水政水資源科。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備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有關水利改革與發展的政策研究;指導法治水利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指導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局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水利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宣傳工作;負責洪水影響評價、取水許可、水土保持、河道占用、水利項目設計、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等行政審批前期工作以及事中事後監管;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參與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城鄉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區自來水制水、供水,核定運營成本,參與指導(鹽城)水源地及引水工程大豐支線運行管理;指導雨洪資源利用的工程建設與管理;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行業用水標準;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區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農業節水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三)規劃建設和水土保持科。擬訂全區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區際邊界水利規劃協調;負責全區水利投資計畫的綜合平衡;擬訂區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實施區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全區水利重點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指導全區水利基本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區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區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工作,負責工程初步設計的報批和工程驗收工作;承擔全區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組織編制水利科技、水利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和技術推廣;組織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指導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負責水利行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鄉鎮供排水、農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
(四)工程運行管理科。指導全區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和水量調度工作;指導監督跨區域跨流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負責區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指導城市防洪和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指導全區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道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道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水系連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區河道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指導全區水利綠化工作;承擔鹽城市大豐區河長制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擬訂推行河長制工作制度,編制工作計畫和考核目標;向區級河長提出工作建議,落實區級河長確定的事項;對河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察、考核;協調督導河長制工作重點事項和問題;組織擬訂推行河長制有關法規、政策、制度;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牽頭擬訂本部門、本行業安全生產綜合性措施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負責指導本部門、本行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法律法規;指導本部門、本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工作;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行業安全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各類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綜合協調本部門、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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