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國稅局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鹽城市國稅局信息主動公開制度》是鹽城市國稅局在鹽城市政府領導下,在江蘇省國稅局指導下,為促進地方稅務公開透明,而頒布的一項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國稅局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 發布單位:鹽城市人民政府
  • 執行部門:鹽城市國稅局
一、信息主動公開是指依法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的國稅工作信息。鹽城市國稅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採取有效形式,在職責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二、信息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依照《信息公開條例》,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以外,凡是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各類事項均屬對外公開範疇。
對暫時不宜公開或不能公開的,要進行審核並說明理由,報鹽城市國稅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備案。
三、鹽城市國稅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公開國稅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四、鹽城市國稅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本單位機構設定、職能、審批事項、服務事項及相應辦事程式等;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五、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信息,鹽城市國稅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市國稅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在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信息具體內容,依法編制信息公開目錄和公開指南,並具體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一)機構設定、職責範圍、辦事程式、聯繫方式、舉報辦法以及信息公開受理機構、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負責實施和監督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國稅工作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江蘇省國稅局和鹽城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工作部署;關係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稅收政策和工作安排,以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活動;
(五)稅收行政許可事項及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七)涉及國稅部門的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情況和處置情況等;
七、市國稅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稅收政策情況;
(二)單位職能、機構及其領導信息;
(三)稅收業務與服務信息;
(四)行政收費標準及項目;
(五)稅收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
(六)需要社會公眾知曉的其它信息;
八、應當利用信息公開欄、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等形式,需要主動及時地公開信息。
九、主動公開的信息,由市國稅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信息公開有關人員提出信息公開建議,送本單位負責人審查確定公開或不公開;涉及敏感問題的重大事項,提交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公開與否。
十、公開事項如有變更、撤銷或終止,市國稅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在原公開載體上公布並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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