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馳名著名知名商標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商標品牌戰略,加快建設西部經濟強市,鼓勵、扶持企業爭創馳名、著名、知名商標,提高我市企業的綜合競爭力和產品的市場占有率,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商標戰略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國馳名商標是指由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司法機關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本市境內商標所有人所擁有的,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陝西省著名商標是指由陝西省工商局認定的在本市境內商標所有人所擁有的,在陝西境內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鹹陽市知名商標是指由鹹陽市工商局認定的在本市境內商標所有人所擁有的,在鹹陽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第三條 獎勵範圍為自2013年1月起,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陝西省著名商標、鹹陽市知名商標的企業。
同一企業同一件商標在同一個評獎周期內分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不同等級著名商標的,按認定等級高的進行獎勵,且只可享受一次獎勵。
第四條 獎勵金額
(一)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由市政府給予獎勵並通報表彰,獎勵金額為30萬元。
(二)對新獲得陝西省著名商標的企業,由市政府給予獎勵並通報表彰,獎勵金額為5萬元。
(三)對新獲得鹹陽市知名商標的企業,由市政府給予獎勵並通報表彰,獎勵金額為1萬元。
(四)對獲得陝西省著名商標、鹹陽市知名商標認定後每屆三年期滿,仍保持認定的企業由市政府分別獎勵1萬元、5000元。
第五條 獲獎企業認定程式
企業應在獲得以上商標稱號的當年12月31日前自願向市工商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報《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獎勵申請表》,並提供相關的材料證明。市工商局初審後報市商標品牌戰略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
第六條 獎金來源
由市財政局在相關財政資金科目中列支。
第七條 獎金使用
(一)企業獲得的獎勵資金應當用於推進商標戰略工作,適當獎勵爭創馳名、著名、知名商標有功人員。
(二)由市商標品牌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市知名商標的企業,在建立和完善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未發生質量違法或者用戶質量投訴的情況下,各級質監部門除定期檢查外,應依法減少對企業的質量監督抽查;在未發現企業違法、違規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各級稅務部門按照稅法和稅務有關規定免於或減少對企業的檢查;工商所日常巡查時應依法減少對企業的檢查頻次。
第九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為我市企業爭創馳名、著名、知名商標營造良好的品牌經營發展環境。市工商、質監、稅務、公安、食藥監、衛生等執法監督部門,要密切配合,大力協作,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嚴厲打擊假冒馳名、著名、知名商標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馳名、著名、知名商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