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鹹陽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了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按照交通部和國家安監總局《關於開展渡口渡船專項整治規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見》及《關於印發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的總體部署,結合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將從2006年元月開始,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為期兩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現結合全市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建設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逐步建立適應我市水運事業發展的水上交通安全長效管理機制,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
二、組織機構
專項整治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市交通局、安監局等相關部門給予指導協調並進行督促檢查。
市上為了保證專項整治工作統一、有序地開展,決定成立鹹陽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局,具體負責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日常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趙慶明 副市長
副組長:楊勸林 市政府副秘書長
羅志勇 市交通局局長
梁 達 市安監局局長
成 員:邢俊強 市公安局副局長
張志雲 市財政局副局長
張紅星 市水利局副局長
王民主 市旅遊局副局長
嚴志強 市交通局副局長
王鵬坤 市安監局副局長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地區的專項整治工作,並於2006年1月底前將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成情況以及專項整治工作的具體工作計畫和措施報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整治原則
這次專項整治工作要按照國家"全市統一部署,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具體實施,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新聞媒體積極參與"的原則,既要嚴格依法行政,又要體現為民服務。針對本行政區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整治,重點督查。堅決打擊違法行為,有效制止違規行為。要組織開展多層次的宣傳工作,形成行業內高度重視、全社會高度關注船舶質量、有利於專項整治工作開展的輿論氛圍。
各級交通、安全、水利(漁政)、公安、旅遊、宣傳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的具體方案,確定詳細的方法、步驟,層層分解,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聯合執法,集中治理,共同做好專項整治工作。
四、整治任務
對全市範圍內的渡口、渡船以及從事非法載客的其它船舶進行整治,重點是鄉鎮渡口、渡船和從事非法載客的漁船、農用船等非法運輸船舶。
(一)督促縣鄉政府落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重點是落實監督機構、責任、人員、經費和監管制度。
(二)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隱患,對發現的問題和安全隱患,立即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整改措施。
(三)嚴肅查處漁船、農用船等非運輸船舶的非法載客行為,取締無證無照和已達報廢年限仍在運營的船舶。
(四)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制,對不認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失職、瀆職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依法追究責任。
五、整治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落實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責任,消除事故隱患,杜絕非法渡運行為,渡口達標率達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縣、鄉人民政府負責制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行業管理為重點、以海事機構執法監督為保證,日常管理和整治工作相結合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一)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落實水上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及經費。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縣、鄉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履行職責,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任務和責任層層分解,逐級落實。各縣市區政府要指定有關部門負責渡口和渡運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在運輸繁忙水域、氣候惡劣季節和交通高峰期間,要加強對交通安全的組織、協調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落實對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要積極幫助解決困難與問題,落實"五定"(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渡工、定乘客定額、定管理),確保機構、責任、人員、經費和工作"五到位",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起渡口審批和渡船、渡工管理制度。要嚴格渡口審批條件,規範審批程式,確保渡口、渡船安全符合標準。對未經審批、非法渡運的渡口,要堅決予以取締。設定或者撤銷渡口,必須經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徵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渡口碼頭必須符合條件,渡船必須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與船舶登記證書,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誌,渡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經過考核後持證上崗。
(三)加大渡運安全投入,建立全市渡運安全管理經費支持體系。各縣市區要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計畫,提高渡口、渡船等設施的安全技術水平。要將渡口改建納入農村公路的總體規劃和建設計畫,使渡口與公路技術狀況相適應。要從解決"三農"問題的高度,重視農村渡口建設,特別要加大對義渡、半義渡的資金投入,加大撤渡建橋力度,從根本上改善民眾的出行條件。
(四)加強信息通報與溝通工作,逐步建立起適應我市水運安全管理的信息平台。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聯繫人,要及時收集、分析、研究有關信息,並按月向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五)儘快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水上遇險應急反應體系。渡口所在地縣、鄉政府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渡口、渡船事故應急預案,並納入地方政府應急反應體系中,加快日常訓練和演練,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業務指導,確保在出現險情時能夠快速反應。
(六)建立法制化、規範化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體制。要定期進行渡運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凡不符合安全航行條件的船舶一經查實,堅決停運。在節假日、集會、集市等渡運尖峰時段,要派專人進行現場管理,重點查禁非法渡運載客行為,嚴禁超載和冒險航行,確保渡運秩序良好。要加強對水庫、風景旅遊區遊船的安全管理,對遊船數量多、監管任務重的水域,海事管理機構要派駐現場監督力量。
(七)普及渡運安全教育,增強乘客和民眾安全意識。要開展日常性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增強渡船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意識,使他們忠於職守,嚴格管理。
六、整治步驟
第一階段:組織動員階段(2006年1月)。主要任務:廣泛動員,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其他宣傳手段,宣傳整治工作的目的、意義及有關法律法規,擴大影響,形成聲勢,為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奠定基礎。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階段(2006年1月31日至2月28日)。主要任務:各縣市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的現狀認真開展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調查要全面、準確,並按"附屬檔案2"和"附屬檔案3"填寫相關內容於2006年2月5日前報送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階段:檢查整改階段(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主要任務:現場檢查、整改不足。各地應集中精力,深入基層,開展嚴格的現場檢查,督促縣、鄉落實渡口和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非法載客行為。在本階段,各地應於每月3日前按"附屬檔案4"要求,將前一個月的檢查整改情況報送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階段:驗收總結階段(2007年2月1日至5月31日)。主要任務:各縣市區組織對所在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按專項整治的驗收標準(見"附屬檔案1")進行驗收,具體工作由縣市區組織實施,市上進行抽查;驗收合格的,各地應統一在當地媒體進行公告;驗收不合格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締,限期整改時間不超過3個月。驗收情況和專項整治工作總結於2007年10月8日前報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情況應留底備查)。市上將在專項整治期間,組織督查組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督查,並將督查情況向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報告。
七、工作要求
(一)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將我市各階段的整治情況匯總後報省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周密的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和驗收標準,精心組織實施。
(三)對發現的縣、鄉人民政府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隱患,漁船、農用船等非運輸船舶非法載客現象等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隱患消除。
(四)對不認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監管不力、失職、瀆職和濫用職權的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對發生重特大鄉鎮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附屬檔案:1.鹹陽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活動驗收標準
鹹陽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活動驗收標準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各縣市區應當督促鄉鎮政府加強渡口及渡運的安全管理,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落實機構、人員、職責、經費;
(三)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具體落實渡口管理人員、經費和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縣、鄉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渡口經營人建立、健全渡運安全責任制;
(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宣傳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渡口所有人、經營人執行國家有關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的情況,及時糾正違法渡運行為。在節假日、集會、集市等渡運高峰期間加強對乘客上下秩序的維護和現場監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載和冒險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縣市區和鄉鎮政府應當定期對渡口、渡船進行安全檢查;
(七)渡口所在地縣市區和鄉鎮政府應當組織對渡運人員進行安全意識的教育和操作培訓等;
(八)渡口所在地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
(九)"三無"船、漁船、農用船等非渡船非法從事渡運得到制止和取締。
二、渡口
(一)渡口必須經過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須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的具備水上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渡口應當設定明顯的標誌,標明渡口名稱、渡口的批准機關、批准日期、渡運路線以及乘客須知、《渡口守則》等;
(五)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海事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六)渡口應當建立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具備應急通訊條件。
三、渡船
(一)渡船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與船舶登記證書;
(二)渡船應當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標誌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誌,並在明顯地方標明載客定額與安全注意事項;
(三)渡船應當按規定配備足夠、合格的船員(渡工);
(四)渡船應當按規定辦理船舶簽證;
(五)渡船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不得超載;
(六)渡船應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
(七)渡船須保持技術狀況良好,嚴禁帶病航行。
四、渡船船員(渡工)
(一)渡船船員(渡工)必須經過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員適任證書或渡工證;
(二)對於在載客超過12人或載運危險品的渡船上任職的船員應當按照規定經過相應的特殊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相應的有效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件。
(三)嚴肅查處漁船、農用船等非運輸船舶的非法載客行為,取締無證無照和已達報廢年限仍在運營的船舶。
(四)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制,對不認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失職、瀆職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依法追究責任。
五、整治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落實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責任,消除事故隱患,杜絕非法渡運行為,渡口達標率達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縣、鄉人民政府負責制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行業管理為重點、以海事機構執法監督為保證,日常管理和整治工作相結合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一)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落實水上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及經費。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縣、鄉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履行職責,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任務和責任層層分解,逐級落實。各縣市區政府要指定有關部門負責渡口和渡運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在運輸繁忙水域、氣候惡劣季節和交通高峰期間,要加強對交通安全的組織、協調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落實對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要積極幫助解決困難與問題,落實"五定"(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渡工、定乘客定額、定管理),確保機構、責任、人員、經費和工作"五到位",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起渡口審批和渡船、渡工管理制度。要嚴格渡口審批條件,規範審批程式,確保渡口、渡船安全符合標準。對未經審批、非法渡運的渡口,要堅決予以取締。設定或者撤銷渡口,必須經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徵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渡口碼頭必須符合條件,渡船必須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與船舶登記證書,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誌,渡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經過考核後持證上崗。
(三)加大渡運安全投入,建立全市渡運安全管理經費支持體系。各縣市區要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計畫,提高渡口、渡船等設施的安全技術水平。要將渡口改建納入農村公路的總體規劃和建設計畫,使渡口與公路技術狀況相適應。要從解決"三農"問題的高度,重視農村渡口建設,特別要加大對義渡、半義渡的資金投入,加大撤渡建橋力度,從根本上改善民眾的出行條件。
(四)加強信息通報與溝通工作,逐步建立起適應我市水運安全管理的信息平台。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聯繫人,要及時收集、分析、研究有關信息,並按月向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五)儘快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水上遇險應急反應體系。渡口所在地縣、鄉政府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渡口、渡船事故應急預案,並納入地方政府應急反應體系中,加快日常訓練和演練,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業務指導,確保在出現險情時能夠快速反應。
(六)建立法制化、規範化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體制。要定期進行渡運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凡不符合安全航行條件的船舶一經查實,堅決停運。在節假日、集會、集市等渡運尖峰時段,要派專人進行現場管理,重點查禁非法渡運載客行為,嚴禁超載和冒險航行,確保渡運秩序良好。要加強對水庫、風景旅遊區遊船的安全管理,對遊船數量多、監管任務重的水域,海事管理機構要派駐現場監督力量。
(七)普及渡運安全教育,增強乘客和民眾安全意識。要開展日常性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增強渡船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意識,使他們忠於職守,嚴格管理。
六、整治步驟
第一階段:組織動員階段(2006年1月)。主要任務:廣泛動員,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其他宣傳手段,宣傳整治工作的目的、意義及有關法律法規,擴大影響,形成聲勢,為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奠定基礎。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階段(2006年1月31日至2月28日)。主要任務:各縣市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的現狀認真開展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調查要全面、準確,並按"附屬檔案2"和"附屬檔案3"填寫相關內容於2006年2月5日前報送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電話3247641、3269670。
第三階段:檢查整改階段(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主要任務:現場檢查、整改不足。各地應集中精力,深入基層,開展嚴格的現場檢查,督促縣、鄉落實渡口和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非法載客行為。在本階段,各地應於每月3日前按"附屬檔案4"要求,將前一個月的檢查整改情況報送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階段:驗收總結階段(2007年2月1日至5月31日)。主要任務:各縣市區組織對所在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按專項整治的驗收標準(見"附屬檔案1")進行驗收,具體工作由縣市區組織實施,市上進行抽查;驗收合格的,各地應統一在當地媒體進行公告;驗收不合格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締,限期整改時間不超過3個月。驗收情況和專項整治工作總結於2007年10月8日前報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情況應留底備查)。市上將在專項整治期間,組織督查組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督查,並將督查情況向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報告。
七、工作要求
(一)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將我市各階段的整治情況匯總後報省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周密的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和驗收標準,精心組織實施。
(三)對發現的縣、鄉人民政府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隱患,漁船、農用船等非運輸船舶非法載客現象等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隱患消除。
(四)對不認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監管不力、失職、瀆職和濫用職權的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對發生重特大鄉鎮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附屬檔案:1.鹹陽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活動驗收標準
鹹陽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活動驗收標準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各縣市區應當督促鄉鎮政府加強渡口及渡運的安全管理,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落實機構、人員、職責、經費;
(三)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具體落實渡口管理人員、經費和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縣、鄉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渡口經營人建立、健全渡運安全責任制;
(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宣傳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渡口所有人、經營人執行國家有關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的情況,及時糾正違法渡運行為。在節假日、集會、集市等渡運高峰期間加強對乘客上下秩序的維護和現場監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載和冒險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縣市區和鄉鎮政府應當定期對渡口、渡船進行安全檢查;
(七)渡口所在地縣市區和鄉鎮政府應當組織對渡運人員進行安全意識的教育和操作培訓等;
(八)渡口所在地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
(九)"三無"船、漁船、農用船等非渡船非法從事渡運得到制止和取締。
二、渡口
(一)渡口必須經過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須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的具備水上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渡口應當設定明顯的標誌,標明渡口名稱、渡口的批准機關、批准日期、渡運路線以及乘客須知、《渡口守則》等;
(五)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海事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六)渡口應當建立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具備應急通訊條件。
三、渡船
(一)渡船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與船舶登記證書;
(二)渡船應當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標誌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誌,並在明顯地方標明載客定額與安全注意事項;
(三)渡船應當按規定配備足夠、合格的船員(渡工);
(四)渡船應當按規定辦理船舶簽證;
(五)渡船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不得超載;
(六)渡船應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
(七)渡船須保持技術狀況良好,嚴禁帶病航行。
四、渡船船員(渡工)
(一)渡船船員(渡工)必須經過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員適任證書或渡工證;
(二)對於在載客超過12人或載運危險品的渡船上任職的船員應當按照規定經過相應的特殊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相應的有效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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