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審計局審計結果公告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結果公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和《陝西省審計廳審計結果公告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鹹陽市審計局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公告,是指鹹陽市審計局以專門出版物方式,向社會公開有關審計報告、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內容的公告。
第四條 審計結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
(二)政府部門或者國有企業事業組織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單項審計結果;
(三)有關行業或者專項資金的綜合審計結果;
(四)有關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
第五條 審計結果公告通過《鹹陽市審計局審計結果公告》發布。審計結果公告不定期刊印發行。
第六條 審計結果公告應當分別履行下列審批程式:
(一)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應當報經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市政府呈報的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應當在呈送的報告中向市政府說明,經市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
(三)公告有關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應徵得鹹陽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予以公告;
(四)公告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由鹹陽市審計局按有關規定依程式予以公告。
第七條 發布審計結果公告可以不再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第八條 公告審計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公正;
(二)在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決定書等相 關的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後進行;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商業秘密,並遵守國家及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發布審計結果公告的,應當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11月30日廢止,有效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