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湖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鹹寧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鹹政辦發〔2019〕24號),結合我市醫保系統執法公示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 發布單位:鹹寧市醫療保障局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醫保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局屬執法責任單位(科室)為行政執法公示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行政執法公示以湖北政務服務網、局入口網站、鹹寧日報、香城都市報、“雙隨機、一公開”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網際網路+督查”信息系統等公示為主,以辦公場所公示為輔。
第五條 以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應當主動公示:
(一)執法主體的名稱、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職責分工、管轄範圍、執法區域、辦公地點、諮詢監督電話;
(二)主要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三)執法人員身份信息(涉密人員和敏感信息除外);
(四)行政執法流程圖和行政執法文書樣式;
(五)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聽證標準;
(六)政務服務事項的服務對象、辦理條件、辦理方式、辦理流程、法定時限、承諾時限、收費方式、收費依據以及申辦材料的目錄、表格、填寫說明、示範文本;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主動公示的基本信息。
第六條 局屬執法責任單位(科室)聘用輔助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活動的,應當主動公示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輔助許可權等基本信息。
第七條局屬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於每年一季度公示當年的執法檢查計畫信息,並報辦公室備案。年度檢查計畫信息包括檢查主體、檢查方式、管理對象基數和對應的檢查比例、檢查頻次等內容。
第八條 行政執法公示包括事前公開、事中公示和事後公開三個階段。
第九條行政執法責任單位(科室)事前環節應當在局入口網站信息公開欄目、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公開主體信息、職責信息、依據信息、程式信息、清單信息、監督信息,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事中環節應當主動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所有醫保視窗要設定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範文本、辦理進度查詢、諮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責任單位(科室)事後環節應當在局入口網站、“雙隨機、一公開”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及局屬執法責任單位(科室)管理的其他執法信息化平台公開行政執法結果。行政檢查信息實行按月公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結果信息應當在決定作出後7個工作日內主動公開。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信息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已公示的基本信息進行更新或向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原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確認無效、變更的,行政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或向管理部門提出撤銷申請。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的公示可以採取公示執法決定文書或者公示執法決定摘要的方式進行。
執法結果信息採取摘要方式公示的,應當包括執法主體、執法類別、執法對象(個人隱去真實姓名)、執法決定、決定書文號、決定日期等內容。
採取公示執法決定文書方式的,應當隱去執法決定文書中有關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單位或者個人財產狀況等涉及財產的信息以及個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隱私信息。
第十四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結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當事人屬於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示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
(四)公示後可能影響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或者公安機關正在調查處理中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每年1月15日前,各執法責任單位(科室)應將上年度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送局辦公室匯總,經局領導審定後在局入口網站公示,抄送市司法局備案。
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包括下列執法數據:
(一)上年度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主體的名稱和數量情況;
(二)上年度行政執法機關及各執法主體的執法崗位設定數量及在崗執法人員數量;
(三)上年度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的情況;
(四)上年度行政檢查計畫執行情況以及人均檢查量、檢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訴、舉報案件的受理量及分類辦理結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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