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鶴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鶴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於2019年2月2日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通過。章程共八章八十二條。章程自2019年2月2日核准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 章條數:八章 八十二條 
  • 核准單位黑龍江省教育廳
  • 核准施行時間:2019年2月2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5年3月18日,鶴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發布《鶴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起草結構提綱(草案)》

核准公告

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4號
鶴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你校報我廳審核的《鶴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章程》,經黑龍江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發文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以章程作為辦學治校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促進依法治校和科學發展。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19年2月2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鶴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是2002年經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學校前身是始建於1958年的鶴崗市師範學校及鶴崗礦務局師範學校、鶴崗財經學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法律及黨內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鶴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簡稱:鶴崗師專。 學校英文名稱:Hegang Normal College,縮寫:HNC。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鶴崗市東山區梧桐河;郵政編碼:154107。
第四條 學校網址。
第五條 學校是鶴崗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業務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為鶴崗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六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推薦學校負責人人選,任命學校副職領導幹部;考核、評估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調整配置學校的教育資源;對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的不當行為予以糾正或處罰等。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保障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保障學校開展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活動;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提供必備的辦學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維護學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辦學秩序,支持學校發展。
第七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經學校黨委會審定,鶴崗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提出申請,由省教育廳報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審批,並經教育部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 學校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制定並實施學校發展戰略規劃;
(二)依法按照學校章程管理學校;
(三)依法設定和調整專業;
(四)根據教學需要,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系部招生比例,招收學生、學員;
(六)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績效及工資分配,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十)與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十一)依法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十二)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力資源的配置;
(十三)依法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和經費;
(十四)依法接受捐贈,對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五)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以“立德樹人,服務社會”為辦學宗旨,以“堅持以教師教育為特色,圍繞區域產業布局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科學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努力將學校建設成為特色鮮明,並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具有一定服務能力的高水平專科學校”為辦學定位。
第十條 學校辦學歷史悠久,教師教育專業辦學底蘊深厚,辦學特色鮮明,為中國小培養了數以千計的優秀人才,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學校始終堅持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己任,不斷最佳化職業教育專業布局,強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研究,具有一定的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為基本職能,努力為國家基礎教育發展和黑龍江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努力培養理想信念堅定、眼界胸懷廣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適應未來職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專科層次國小、學前教育教師等專業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辦學功能
第十二條 學校開展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學校學歷教育以專科層次教育為主,中等層次教育為輔;根據社會需求,積極開展專科層次的繼續教育和中等層次的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學校專業設定涉及教育與體育、財經商貿、電子信息、土木建築、醫藥衛生、資源環境與安全、新聞傳播等門類。堅持以教育與體育、財經商貿為優勢,以語文教育、學前教育、國小教育、心理諮詢、會計等專業為特色,積極促進多專業協調發展,並保持3500人左右的辦學規模。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質量為生命線,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監督與保障體系,設立教學督導與評估組織,實行教學基本狀態監控,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積極推進協同創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產出、創新水平、社會貢獻為導向的學術評價機制。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人才培養和科技創新相結合,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建立健全以注重科技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為導向的科研評價體系,積極促進科技成果推廣與轉化,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十七條 加強大學文化建設,貫徹國家關於教師教育和現代職業教育相關檔案要求,借鑑先進學校辦學經驗,重點加強學校物質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和傳媒文化建設,引導教師和學生塑造大學精神,強化學校內涵建設,豐富學校辦學底蘊,增強學校文化軟實力。
第十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俄羅斯高等學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通過文化交流、人才培養、互為學生基地等項目合作,積極促進中外合作辦學規範健康發展。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對學校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決策、保落實”的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持“四個服務”,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提升組織力,突出政治功能,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創新黨組織活動載體,豐富黨組織活動內容,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揚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依法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職權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經鶴崗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權,可以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由全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紀委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黨委會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第二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七條 黨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按照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校學術委員會人數為15人。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系部主要負責人的教授,不少於委員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民主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任連選。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及其下設專門委員會,按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提交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一)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專業;
(三)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五)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七)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各系部學術委員會章程;
(八)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作出評價的,應由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作出下列決策前,應由校學術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下設專門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每屆五年,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津貼分配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受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學校工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成、負責人產生規則、工作程式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
(四)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五)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大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持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和執行機構學生會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學生代表大會及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的組成、負責人產生規則、工作程式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設定黨政職能、教學輔助及直屬機構。各機構根據自身職責,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職能。學校對各機構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三十四條 學校隸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自主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業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學校、政府、企事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的議事機構,對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為學校擴大社會合作,提升辦學服務水平爭取各種資源。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等,遵照其章程進行。
第二節 系(部)管理體制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的需要下設系部,並根據發展需要予以適當調整。系部可下設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教學和研究機構。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系部兩級管理,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系部相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各系部自主運行。
第三十九條 系部黨支部(總支)主要負責系部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學生管理等工作,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落實,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系部的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系部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部的決策形式,按其議事規則對系部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充分發揮黨組織在重大辦學問題上的政治把關作用。黨政聯席會議一般由系部領導班子成員和黨支部(總支)委員組成。
第四十二條 系部設立學術委員會,是系部的最高學術機構和黨政聯席會議的重要諮詢機構。系部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指導。
系部人才培養、專業建設、科研評價與獎勵、教師職務聘任、人才引進與隊伍建設、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重大學術事項,應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系部整體發展、教學與科研組織形式、資源配置等重大事項,應諮詢學術委員會意見。
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由系部主任擔任主任委員。書記代表黨支部(總支)參與和監督學術委員會工作。
第四十三條 系部教職工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系部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四條 教職工由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在編制範圍內,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比例。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任和分類管理制度,按崗定編、按崗定責、按崗聘任。學校設立全員聘任工作委員會,負責教職工的聘任及考核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類獎勵、榮譽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與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學校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愛崗敬業,為人師表;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完成聘任任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學校積極推進師資隊伍建設,採取引進與進修相結合的形式,不斷最佳化教師隊伍的專業結構和學歷結構;採取網路學習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形式,不斷提高教師的教育思想和教學水平;採取督促檢查和教學比賽相結合的形式,不斷增強教師的教學設計和信息化教學能力;採取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組織教師深入企業、國小和幼稚園實踐,不斷提高雙師型教師隊伍比例;採取嚴格要求和集中學習相結合的形式,不斷提高教師的課程思政意識和政治素質。經過幾年努力,建設一支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理念先進的教師隊伍。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申訴制度,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專門受理教職工的申訴,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條 離退休教職工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重視、支持離退休工作的開展。
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
第五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第一課堂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第二課堂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勤工助學崗位等;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
(四)努力學習、誠實守信、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綜合素質;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實施素質教育,對學生實行綜合素質評價。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獎懲制度,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申訴制度,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專門受理學生的申訴,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七條 學校支持學生會等學生組織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依法、依規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鶴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九條 學校積極創造條件,引導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支持促進校友事業發展。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社會人士(校友)廣泛參與的社會團體,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校友會應當向當地民間組織管理局依法申請登記,經批准後依法設立。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章 經費、資產及保障
第六十一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六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經費撥款、上級補助收入、財政專戶資金、經營收入、所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六十四條 學校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確保資產安全與完整。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基金會爭取和接受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贈,增加學校辦學資源,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要求,結合自身優勢,促進校辦產業規範健康發展。
第六十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六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提升學校信息化水平,切實維護安定有序的校園秩序,努力為師生員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條 學校精神:創新、實幹、和諧、發展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訓:明德至善、務學至恆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風:忠信篤敬、勤勉傳承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徽:校徽外形為圓形,取自《淮南子•主術訓》“智圓行方”之意。由鶴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中、英文名稱、紅日、飛鶴、水流和數字1958組成。飛鶴為鶴師專漢語拼音縮寫“HSZ”,縮寫字母下方的水流代表鶴崗師專所在的梧桐河畔,寓意年輕的鶴崗師專迎著朝陽在美麗的梧桐河畔振翅飛翔,數字代表1958年建校。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校旗高190cm,寬280cm,主色調為銀白色,上部居中托起學校校徽圖案,校徽圖案下部印有中英文深藍色學校名稱大字。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鶴崗師專校歌》,由學校教師楊忠偉作詞,陳曉浦譜曲。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9月20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經鶴崗市人民政府同意,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的調整和學校發展的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訂按照制定程式辦理。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須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牴觸。
第八十條 學校依據規定,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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