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章。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 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規劃、計畫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綜合防控與干預,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醫療應急處置,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交流工作。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執行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我市基本藥物價格的政策建議。
(八)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市重點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攻關項目。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縣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五)指導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促進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組織開展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師承教育。
(十六)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市防治愛滋病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事務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史志編撰、安全、信訪、政務公開、計畫生育、保密和社會穩定等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人事、勞資統計和考核獎勵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衛生系列高級職稱專業技術考核工作,對參考人員考試資格進行初審。
(三)規劃財務科
指導全市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及財務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擬定全市大型醫用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國家和省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和財務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及財務審計工作,對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醫療器械集中採購。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工作。
(四)政工科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選拔培養、使用;負責黨組織建設工作;負責知識分子管理工作;管理黨員、幹部的申訴、來信來訪工作;負責黨員隊伍建設、黨員教育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研究會工作;負責統戰和非黨知識分子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老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綜合目標管理工作。
(五)體制改革辦公室(市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市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我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風險評估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疾病預防控制與宣傳科(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能。
(八)醫政醫管科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護理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室管理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一、二級醫療機構評審,組織實施醫護人員執業資格考試和執業註冊,負責組織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九)基層衛生科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組織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政策,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設。
(十)婦幼健康服務科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有關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工作,依法公布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信息,依法規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和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一)法制與綜合監督科
負責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範性檔案的起草,組織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制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利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社會經濟政策,推動完善人口和計畫生育獎勵與社會保障制度。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母嬰保健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承擔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推動綜合執法監督體系建設,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二)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基本藥物政策和制度,組織實施基本藥物目錄;執行藥品和醫療器械臨床套用管理的法規和規章;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和高值醫用耗材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負責基本藥物制度、藥物合理使用的推廣培訓教育工作。參與實施藥品法典。
(十三)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畫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指導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擔計畫生育目標管理和績效評估的管理。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十四)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
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健全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五)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科。
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研究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六)食品安全標準與檢測評估科。
承擔食品安全國家、地方標準的跟蹤評價,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組織、協調和指導食品安全事故的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等職責範圍內的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科技教育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醫學科研項目,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科學普及工作;管理醫學衛生科研機構和隊伍,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擬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主管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組織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負責市醫學會日常工作。
(十八)中醫科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中醫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服務標準;組織實施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等管理規範和技術;指導並監督管理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推行醫藥人員執業資格制度;處理中醫醫療糾紛,協調和管理中醫醫療廣告;監督管理按照中醫理論研製藥膳及保健品。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與其合署辦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紀律檢查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