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教育秩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教育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崗市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鶴崗市教育局
- 涉及領域:教育
- 所屬題材:政府公文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入學,第三章轉學,第四章休學及復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章入學
第二條:義務教育的法定入學年齡為六周歲,以當年八月三十一日達到的實際年齡為準,盲、聾、弱智和其他殘疾兒童可以放寬。
第三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入學,實行就近入學的原則。
第四條:新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入學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時入學的適齡兒童,應報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無故不按期入學的要根據《義務教育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對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
第三章轉學
第五條:學生異地轉學憑轉學證.轉學聯絡單.戶口暫住證辦理,國中畢業年級原則上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六條:原則上私立學校不允許往公辦學校轉入。畢業年級的學生無特殊情況,在本地不準轉學。
第七條:學生因家遷(戶籍變更)需轉學、家長應持戶口 向原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批後,填寫轉學兩聯單,由學校輸入電腦、蓋章。向學生家庭所在學區學校傳送轉學證書。
第八條:學校接到轉學證書,核對戶口遷移情況後,填寫兩聯單、蓋章。學生家長持戶口、學校蓋章的兩聯單,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在微機中進行審批。
第四章休學及復學
第九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患病,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堅持學習的,可準其休學。學生休學,須持市教育主管部門指定醫療機構的診斷及相關證明,由學生父母后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後,方可休學,學生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前辦理繼續休學手續,休學期間一般不能超過兩年,國中畢業班學生下學期無極特殊情況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條:學生休學期滿能繼續上學,應持市教育主管行政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出具健康證明,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辦理復學手續,在原休學年級插班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