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市國土資源局

鶴山市國土資源局

鶴山市國土資源局隸屬於鶴山市,屬於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山市國土資源局
  • 地點:鶴山市
  • 適用地區:鶴山市
  • 性質:政府機構
機構名稱,機構職能,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下屬事業單位,

機構名稱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本市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負責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與礦產資源規劃;參與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本市、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各國土資源管理所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轄區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調處涉及土地和礦產資源的信訪糾紛,維護社會穩定;負責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政策措施並組織執行。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補充耕地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耕地面積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擬訂節約集約用地政策並組織實施;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儲備、供應、交易、流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公布和實施;承擔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負責擬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和城鄉地籍管理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登記審批發證和轉讓報批登記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承擔調處礦業權糾紛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管理地質勘查成果。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認定評價,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負責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承擔國土資源應急管理工作。
(九)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本市測繪規劃和公共技術標準,監督管理測繪行業,負責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
(十)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起草全局性的重要文稿;承擔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人事管理、接待、機要、財務、計畫生育、保密、物資採購管理、政務公開、調查研究、綜合信息、行政管理、車輛管理、水電管理、職工教育、檔案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協調好與市直有關部門的關係;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思想政治、工青婦、精神文明建設、監察、紀檢、培訓、離退休幹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職務評聘。
(二)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等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與國土相關規劃的審核工作;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土地規劃審核和預審;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擬訂耕地保護措施及相關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方面的規定;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和保護工作;制定耕地補充方案,組織對新增耕地進行驗收,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承擔耕地指標管理和耕地占補平衡年度考核工作。
(三)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擔節約集約用地工作;負責建設用地使用權儲備、供應、交易、流轉的審核和監督管理;擬訂地價政策,監督管理土地市場秩序,負責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和公布;承擔建設用地的報批和臨時用地的審批工作,審核並發布用地信息。
(四)不動產登記局
負責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權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權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登記的地方性政府規章草案,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制定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信息基礎平台建設,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本市測繪規劃和公共技術標準,監督管理測繪行業,負責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
(五)地質礦產管理股
編制和實施地質、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依法進行採礦登記審批發證,調處採礦爭議和糾紛;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情況年度檢查,負責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組織地質礦產資源調查,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地質勘查行業工作,參與或組織調處礦產資源勘查爭議和糾紛;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組織地質災害、地下水和地質遺蹟的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審核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核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負責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的有關工作。
(六)執法監察股(掛“鶴山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牌子)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工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辦理土地、礦產、測繪信訪案件;負責本局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國土資源聽證和司法協助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審核局內規範性檔案;承擔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組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派出機構

市轄區內10個國土資源管理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均為正股級建制),主要負責鎮(街)國土資源行政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管理所主要職責是:負責受理轄區內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的申報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開展地質災害監測和巡查工作;開展國土資源執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做好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承辦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下屬事業單位

(一)鶴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承擔除公共資源以外的土地、房屋交易和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的建設以及相關業務的登記發證、查詢工作。
(二)鶴山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負責全市國土資源數據的統計、匯交、保管和利用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局和不動產登記局的檔案接收、保管和查詢工作;負責全市地理空間數據的開發與套用;承擔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分析、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工作;承擔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利用情況、變化趨勢的動態監測;負責建立、管理市級基礎地理空間資料庫和土地、礦產資源資料庫;負責市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負責管理全市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和測繪檔案;承擔全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的技術工作。
(三)鶴山市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制定鶴山市土地墾復開發總體方案,負責土地復墾的論證和資金的投放;按規劃、有計畫地組織新耕地的開發整理和驗收,綜合整治現有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實現我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或副主任1名。經費形式由原來的自收自支改為財政補助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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