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辛村遺址保護條例

《鶴壁市辛村遺址保護條例》對各類挖掘作業和行為等作出禁止性規定。

2022年11月28日,鶴壁市召開《鶴壁市辛村遺址保護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條例將於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壁市辛村遺址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8日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2年8月22日鶴壁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辛村遺址的保護,傳承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辛村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利用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辛村遺址,是指以鶴壁市辛村為核心區域、國務院核定並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商周時期文化遺址。
第四條 辛村遺址保護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管理、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原則。
辛村遺址保護應當與經濟發展、生態建設、民生保障等統籌推進、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辛村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辛村遺址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辛村遺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辛村遺址保護工作。
辛村遺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辛村遺址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和辛村遺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辛村遺址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辛村遺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辛村遺址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和辛村遺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辛村遺址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辛村遺址保護規劃,經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經依法批准的辛村遺址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辛村遺址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根據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結果適時予以調整。在辛村遺址保護規劃經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前,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採取保護措施。
辛村遺址保護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規劃,並與淇河保護管理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辛村遺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辛村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定保護標誌和界樁。
第十條 辛村遺址保護範圍內現有不符合保護規劃要求,影響文物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依法予以拆遷。
第十一條 在辛村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開展上述作業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在辛村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辛村遺址保護規劃要求,禁止破壞辛村遺址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規劃部門批准。
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通信設施損壞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搶修,同時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 在辛村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移動、拆除保護標誌和界樁;
(二)損壞文物保護設施;
(三)打井、采砂;
(四)擅自取土以及開挖基坑、基槽、溝渠等;
(五)種植危害遺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六)其他影響遺址安全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危害遺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名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因限制種植給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考古發掘單位完成考古發掘後,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提供考古發掘報告、出土文物清單和保護意見。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辛村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發現文物或者其他文化遺存的,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文物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市和辛村遺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辛村遺址保護工作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引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開展辛村遺址相關的學術研究與交流,挖掘、闡釋辛村遺址的文化內涵和價值。
第十七條 市和辛村遺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辛村遺址公園,打造具有保護、收藏、科研、參觀、教育、遊憩等功能的城市公共空間。
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信息技術,促進辛村遺址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創新。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出土文物以及相關研究成果,開發辛村遺址特色文化創意產品和衍生產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移動、拆除保護標誌和界樁的,依法賠償,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罰款;
(二)損壞文物保護設施的,依法賠償,文物主管部門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打井、采砂,擅自取土以及開挖基坑、基槽、溝渠等,或者種植危害遺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負有辛村遺址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鶴壁市辛村遺址保護條例》採用“辛村遺址”的表述,並在條例第三條對“辛村遺址”的概念作了專門定義,以保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錄與條例保護對象的同一性。
《鶴壁市辛村遺址保護條例》著重就對遺址保護最具危害的移動拆除保護標誌和界樁、損壞保護設施以及相關挖掘行為等情形,設定了罰則。
《鶴壁市辛村遺址保護條例》根據辛村遺址與現代村落疊壓,文物埋藏淺,極易受到日常生產生活行為干擾破壞的特點,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著重對各類挖掘作業和行為作出若干禁止性規定的同時,對關乎民生的“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通信設施損壞需要緊急搶修”時,附條件開設了政策天窗,對因限制種植危害遺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而給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了依法給予補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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