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簡介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廣東鴻特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薦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1]89號”文核准,廣東鴻特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公司”、“鴻特精密”)2,240萬股社會公眾股公開發行已於2011年1月19日刊登招股意向書。廣東鴻特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已承諾在發行完成後將儘快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國金證券”或“本保薦機構”)認為廣東鴻特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特推薦其股票在貴所上市交易。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發行人的概況
(一)發行人簡介
公司名稱:廣東鴻特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城區北十區
註冊資本:89,400,000元(本次公開發行後)
法定代表人:盧楚隆
住所: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城區北十區
發行人系由肇慶鴻特精密壓鑄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發行人以截至2009
年6月30日經審計的淨資產91,515,270.04元,其中66,000,000.00元作為股份公司的股本,超出部分25,515,270.04元作為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立信羊城會計
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發起人出資到位情況進行了驗證,並出具了“2009年羊驗字第17580號”《驗資報告》。
2009年11月11日,公司在肇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記註冊手續,並 領取了註冊號為441200400010010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資本為6,600 萬元,法定代表人為盧楚隆。
發行人成立以來,一直從事開發、生產和銷售用於汽車發動機、變速箱及底 盤製造的鋁合金精密壓鑄件及其總成。公司的主導產品用於中高檔汽車的發動機 和變速箱的製造,對供應商製造技術和生產工藝的要求很高,公司在滿足整車(整 機)廠嚴格的質量和供貨要求的基礎上,通過製造技術和生產工藝的持續創新幫助客戶維持較低的綜合採購成本,獲得獨特的競爭優勢。憑藉先進的製造技術和嚴格的質量管理,公司成為福特、東本發動機、東本汽車、長安福特馬自達、康明斯、菲亞特、廣汽菲亞特、廣汽集團等國內外大型整車(整機)廠商的一級供應商和多個系列產品的獨家供應商,新近開發的客戶有克萊斯勒、華晨寶馬、東風日產等,產品線覆蓋美、日、德、意四大系列,體現發行人日益增強的競爭力。
(二)發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財務數據和主要財務指標
根據立信羊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0)羊查字第19929”號標 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發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財務數據如下:
1、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單位:元
項目2010.6.302009.12.312008.12.312007.12.31
流動資產159,056,935.35145,281,783.99150,182,228.87151,890,454.35
非流動資產201,643,441.08174,199,163.08168,954,203.89168,446,056.26
資產合計360,700,376.43319,480,947.07319,136,432.76320,336,510.61
流動負債215,495,207.1689,077,535.9979,755,381.0892,270,314.81
非流動負債16,100,000.00119,726,235.42114,714,703.23127,846,503.50
負債合計231,595,207.16208,803,771.41194,470,084.31220,116,818.31
所有者權益合計129,105,169.27110,677,175.66124,666,348.45100,219,692.30
2、利潤表主要數據
單位:元
項目2010年1-6月2009年2008年2007年
營業收入167,461,758.38296,221,735.56282,637,676.93198,464,958.63
營業利潤18,924,994.1833,305,752.8223,467,887.9819,894,114.58
利潤總額19,809,594.9134,505,240.6124,446,656.1520,640,790.98
淨利潤18,427,993.6134,505,240.6124,446,656.1520,640,790.98
3、現金流量表主要數據
單位:元
項目2010年1-6月2009年2008年2007年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17,880,202.5993,319,102.3840,223,065.9230,030,067.17
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32,695,791.70-32,539,439.09-20,053,813.51-82,061,356.88
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17,122,828.79-55,307,042.29-6,336,468.9763,749,307.12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104,168.26-36,366.25728,141.05-1,384,236.45
的影響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淨增加額2,203,071.425,436,254.7514,560,924.4910,333,780.96
4、主要財務指標
財務指標2010年1-6月2009年2008年2007年
流動比率(倍)0.741.631.881.65
速動比率(倍)0.571.341.321.04
資產負債率(母公司)64.21%65.36%60.94%68.71%
應收賬款周轉率(次)2.725.736.125.29
存貨周轉率(次)3.915.934.153.44
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元)34,066,459.1760,991,377.3355,572,458.2536,794,954.73
歸屬於發行人股東的淨利潤(元)18,427,993.6134,505,240.6124,446,656.1520,640,790.98
歸屬於發行人股東扣除非經常性
17,676,082.9932,043,173.5323,467,887.9819,894,114.58
損益後的淨利潤(元)
利息保障倍數(倍)6.165.532.963.85
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0.281.390.630.47
(元/股)
每股淨現金流量(元/股)0.030.080.230.16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
後孰低的淨利潤全麵攤薄)(元/0.26380.48550.35560.3014
股)稀釋每股收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
後孰低的淨利潤全麵攤薄)(元/0.26380.48550.35560.3014
股)歸屬於發行人股東的每股淨資產
1.931.651.961.57
(元/股)淨資產收益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
14.7422.5820.8720.60
後孰低的淨利潤加權平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占總
0.240.210.240.16
資產的比例(%)
二、申請上市股票的發行情況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總股本為6,700萬股,本次採用網下向配售對象詢價配售與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首次公開發行2,24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A股)(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發行後總股本為8,940萬股。
(一)本次發行股票的基本情況
1、股票種類:人民幣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發行數量:本次發行數量為2,240萬股,其中,網下向配售對象詢價配售(以下簡稱“網下配售”)數量為440萬股,占本次發行總量的19.64%;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以下簡稱“網上發行”)數量為1,800萬股,占本次發行總量的80.36%;
3、發行方式:本次發行採用網下向配售對象詢價配售與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本次發行網下配售440萬股,有效申購數量為3,300
萬股,有效申購獲得配售的網下中籤率為13.33333333%,認購倍數為7.50倍。本次發行網上發行1,800萬股,中籤率為1.1888242594%,認購倍數為84倍。本次發行網上發行及網下配售均不存在余股;
4、發行價格:16.28元/股,該價格對應的市盈率為:
(1)45.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09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淨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2)34.06倍(每股收益按照2009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淨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前總股本計算);
5、發行對象: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和根據《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及實施辦法等規定已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自然人(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者除外);
6、承銷方式:餘額包銷;
7、股票鎖定期:配售對象參與本次網下配售獲配的股票鎖定期為3個月,鎖定期自本次發行中網上發行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計算;
8、募集資金總額和淨額: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36,467.20萬元,扣除發行費用3,110.52萬元,募集資金淨額為33,356.68萬元。立信羊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已於2011年2月1日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並出具了(2011)羊驗字第20506號《驗資報告》;
9、發行後每股淨資產:5.18元/股(按照2010年6月30日經審計的淨資產加上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淨額之和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10、發行後每股收益:0.358元/股(按照2009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淨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11、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願鎖定的承諾
1、公司控股股東廣東萬和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金岸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南方電纜實業有限公司承諾: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承諾期限屆滿後,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轉讓。
2、公司實際控制人盧礎其、盧楚隆、盧楚鵬及其一致行動人林景恩、林結敏承諾: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開發行前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承諾期限屆滿後,以上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前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轉讓。
3、公司股東肇慶市曜豐經貿發展有限公司承諾: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每十二個月內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在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15%;承諾期限屆滿後,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轉讓。
4、公司股東佛山市順德區中大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承諾: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轉讓的本次發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總數的50%;承諾期限屆滿後,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轉讓。
5、公司股東香港諾鑫有限公司承諾:自其認購公司股份的行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轉讓的本次發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總數的
50%;承諾期限屆滿後,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轉讓。
6、間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盧楚隆、盧礎其、林景恩、張劍雄、林宇、邱碧開、李四娣分別承諾:在其擔任發行人董事及/或監事及/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向發行人申報其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開發行前間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在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
25%;在其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胡鳳瓊、胡榮興、邱敏華、盧楚鵬、林結敏承諾: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開發行前間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在其親屬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其親屬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保薦機構對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條件的說明
鴻特精密股票上市符合<證券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
1、股票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並已於2011年1月27日公開發行;
2、發行後鴻特精密總股本為8,940萬元,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數量占鴻特精密發行後股份總數的25.06%,不低於發行人總股本的25%;
4、發行後鴻特精密股東總人數為35,062人,不少於200人;
5、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信息無虛假記載;
6、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四、保薦機構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1、本保薦機構或本保薦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不存在持有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股份的情況。
2、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薦機構或本保薦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股份的情況。
3、本保薦機構的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薦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不存在擁有發行人權益、在發行人任職等情形。
4、本保薦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與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擔保或者融資等情形。
5、本保薦機構與發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說明的關聯關係。
五、保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承諾的事項
(一)作為鴻特精密的保薦機構,國金證券已在證券發行保薦書中做出如下承諾:
1、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規定;
2、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申請檔案和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請檔案和信息披露資料中表達意見的依據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確信申請檔案和信息披露資料與證券服務機構發表的意見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5、保證所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及本保薦機構的相關人員已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申請檔案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
6、保證保薦書、與履行保薦職責有關的其他檔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7、保證對發行人提供的專業服務和出具的專業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範;
8、自願接受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採取的監管措施;
9、遵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本保薦機構承諾,自願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自證券上市之日起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範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三)本保薦機構承諾,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對推薦證券上市的規定,接受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對發行人持續督導期間的工作安排
(一)持續督導事項
1、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並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源的制度;
2、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並完善防止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發行人利益的內控制度;
3、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並完善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並對關聯交易發表意見;
4、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審閱信息披露檔案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檔案;
5、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
6、持續關注發行人為他方提供擔保等事項,並發表意見。
(二)保薦協定對保薦機構的權利、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其他主要約定提醒並督導發行人根據約定及時通報有關信息;根據有關規定,對發行人違法違規行為事項發表公開聲明。
(三)發行人和其他中介機構配合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的相關約定發行人已在保薦協定中承諾保障本機構享有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相關的充分的知情權和查閱權;其他中介機構也將對其出具的與發行上市有關的檔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繫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聯繫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芳甸路1088號紫竹國際大廈6樓
保薦代表人陳偉剛、李康林
項目協辦人徐海波八、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無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九、保薦機構對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薦結論
本保薦機構認為:鴻特精密申請其股票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鴻特精密股票具備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條件,國金證券願意保薦發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交易,並承擔相關保薦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