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行業、工業園區、中小企業、信息化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編制全縣工業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工業行業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規劃和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鳳縣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 地點:鳳縣
- 類型:職能機構
- 內設機構:辦公室
主要職責
(二)提出全縣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工業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協調落實全縣大企業大集團建設的各項重大決定和負責處理日常協調督辦工作。
(三)監測分析全縣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全縣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負責全縣技術改造項目的投資管理。
(五)負責全縣工業各行業管理和室內裝修業、包裝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投資擔保公司的審報和行業內醫藥等特殊商品交易會的審報工作;負責縣手工業聯社的工作,監管城鎮集體企業資產;負責上市公司檔案材料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產業集群的發展和工業園區的建設。
(六)貫徹國家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行業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省、市、縣科技重大項目,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全縣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七)承擔全縣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的規劃、政策,依託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八)擬訂全縣工業和信息產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九)統籌推進全縣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承擔全縣網路安全及相關信息安全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國家信息安全和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有關重要事項。
(十一)負責聯繫駐鳳縣的中省市屬企業,做好協調服務工作;協助上級部門對在鳳縣的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專用通信網運行及電信與信息服務市場的監督與服務,協調縣內電信資源分配管理,推進電信普遍服務,保障重要通信。
(十二)研究提出全縣扶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對全縣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的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
(十三)負責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的各項資金的審核、申報,會同有關部門了解、協調並監督扶持中小企業的各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全縣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
(十五)培育完善城鄉市場體系,指導批發市場、城市商業網點和商業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十六)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負責特殊流通行業的監督管理。
(十七)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十八)建立完善對外貿易促進體系,組織落實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協調進出口商品工作。
(十九)負責對外技術貿易管理,執行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等工作。
(二十)組織擬訂全縣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業的發展。
(二十一)指導全縣外商投資工作;依法審核、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事項,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二十二)承擔組織協調我縣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全縣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全縣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縣出口商口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二十三)負責全縣對外經濟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出境就業,牽頭負責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依法初審轉報縣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二十四)負責對外援助工作,管理多、雙邊對我縣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中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二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