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橋(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鳳凰橋)

鳳凰橋(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鳳凰橋)

鳳凰橋,位於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於2007年8月13日塌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鳳凰橋
  • 地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
  • 重要事件:湖南鳳凰橋坍塌事故
  • 坍塌時間:2007年8月13日
坍塌事故,處理結果,

坍塌事故

即2007年湖南,“8·13鳳凰塌橋事故”。
------- 新華網長沙2007年12月25日電
2007年8月13日下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縣正在建設的堤溪沱江大橋發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974.7萬元。
事故發生後,國務院組成事故調查組,立即開展了調查工作。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嚴重的責任事故。由於施工、建設單位嚴重違反橋樑建設的法規標準、現場管理混亂、盲目趕工期,監理單位、質量監督部門嚴重失職,勘察設計單位服務和設計交底不到位,湘西自治州和鳳凰縣兩級政府及湖南省交通廳、公路局等有關部門監管不力,致使大橋主拱圈砌築材料未滿足規範和設計要求,拱橋上部構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築質量差,降低了拱圈砌體的整體性和強度,隨著拱上施工荷載的不斷增加,造成1號孔主拱圈靠近0號橋台一側3至4米寬範圍內,砌體強度達到破壞極限而坍塌,受連拱效應影響,整個大橋迅速坍塌。12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匯報,討論通過了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湖南省有關部門已將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的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長兼鳳大公司董事長鬍東升、總工程師兼鳳大公司總經理遊興富和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副局長王偉波等24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湖南省交通廳、湘西自治州政府相關負責人,省、州公路局和省路橋集團公司,以及設計、監理、質監等單位的32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政紀、黨紀處分。
其中:湖南省交通廳廳長歐陽斌行政記過,原廳長李安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副廳長、黨組成員詹新華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廳黨組成員、省公路局局長、黨委書記李德旗撤銷行政職務和黨內職務。湘西自治州副州長、州安委會主任秦湘賽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湖南省路橋集團董事長、黨委副書記陳志兵撤銷行政職務和黨內職務,總經理劉曉東撤銷行政職務、黨內嚴重警告,黨委書記、副董事長方聯名黨內嚴重警告。另外,湘西自治州原州長、州委原副書記杜崇煙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已被湖南省紀委立案,將連同此案一併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及主要負責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了經濟等其他方面的嚴厲處罰。

處理結果

事故責任人獲刑:
2009年1月9日,湖南法院對鳳凰堤溪沱江大橋坍塌事故案件的相關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
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原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鳳大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遊興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犯罪所得人民幣二十五萬九千元、美金一萬元予追繳,上繳國庫。
攸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原湘西自治州鳳大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鬍東升有期徒刑十九年;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該公司工程契約部部長陳昕有期徒刑三年;實驗室主任張飛有期徒刑四年;工程部副部長侯茂彪有期徒刑五年,相關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審以玩忽職守罪、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王偉波有期徒刑十五年,追繳犯罪所得三十萬八千元;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原湖南省交通建設質量監督站湘西自治州分站站長張仕成有期徒刑七年;以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原湖南省路橋建設集團公司第七公司副經理、“鳳大公路”A1標段項目部經理夏友佳,湖南省金衢交通諮詢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鬍偉等14名被告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
麻陽縣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大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吳志華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遊興富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盲目地只抓工程進度,對質量問題未進行有效整改,對擅自變更施工工藝失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並對鳳大公司單位受賄罪負責任。被告人胡東升、陳昕、張飛、侯茂彪不展行或不認真履行質量監督檢查的職責,胡東升並對單位受賄承擔責任。被告人王偉波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以致重大質量隱患沒得到根除導致大橋坍塌,侵吞公款並收受他人賄賂。被告人張仕成身為質監分站站長,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並收受賄賂。吳志華作為總工程師擅自批准施工單位提出變更的與設計要求不相符的大橋主拱圈施工方案,收受賄賂。被告人夏友佳、胡偉等14名被告人在大橋的施工、監理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是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後果的直接責任人。
2007年8月13日,鳳凰堤溪沱江大橋發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受重傷,18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三千九百七十四點七萬元。依據上述事實,法院遂依法分別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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