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甸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魯甸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由魯甸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魯甸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Public Resources Transactions in Ludian County
  • 發布時間:2004
  • 相關部門:魯甸縣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交易行為,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廉政建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參照《昭通市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魯甸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的工程建設招投標(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等)、政府採購、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以及按規定應進入交易中心的各項交易活動。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交易活動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接受行政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建立健全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履行對縣級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的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規範的交易中心服務機構,履行對縣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綜合服務職責。
第五條 對縣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管,採取縣政務服務管理局監管,縣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行業監管,縣監察局依法進行行政監察相結合的監督管理方式,形成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監督有力的監督機制。
第六條 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進場參與交易的相關單位、人員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七條 魯甸縣政務服務管理局對交易行為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
(二)會同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單項管理制度或細則;
(三)會同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情況;
(四)按照歸口管理原則,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交易各方和其他利益關係人的投訴舉報及產生的爭議、糾紛進行處理;
(五)會同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體系。
第八條 交易中心是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的有形市場和服務平台,負責交易活動的場內組織、服務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為交易各方提供服務,為信息發布提供平台,為政府監管提供條件;
(二)協助制定交易流程等交易管理制度,制定現場管理、應急處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三)負責場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交易登記、發布交易信息、安排專家抽取、記錄交易過程、維護場內秩序、保存交易檔案、統計交易數據;
(四)協助有關職能部門處理投訴舉報;
(五)協助開展信息公開和誠?體系建設;
(六)落實其他工作事項。
第九條  魯甸縣發展和改革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和協調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
第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發改、財政、國土資源、住建、交運、水務、衛生、國資等)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履行相關的行業管理與監督職能。具體職責是:
(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0〕3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檔案的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行使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確保行業主管項目進入交易中心;
(二)負責擬定交易活動的交易規則或實施細則;
(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編制本行業的交易計畫,並指導、監督本行業交易活動的組織實施;
(四)受理交易活動當事人 (含招標人、投標人)和其他利益關係人對本行業交易活動的投訴舉報,並依法進行查處;依法對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五)建設和管理評標專家庫,負責對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和管理,並指導、監督專家庫的使用;
(六)辦理檔案、契約的備案事宜。
第十一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交易活動的監督,及時認定、制止、糾正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並依法查處。
魯甸縣監察局及其派出(駐)監察分局(監察室)對行政主管部門、縣政務服務管理局以及交易中心有關人員依法進行行政監察。
魯甸縣審計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魯甸縣財政局依法對交易中心的財務實施監督。
魯甸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與有關行政部門共同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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