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煒

魯煒

魯煒,男,漢族,1960年1月生,安徽巢湖人,1978年參加工作,中國共產黨黨員。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高級記者,2000年起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曾任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2019年3月26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魯煒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魯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魯煒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巢湖
  • 出生日期:1960年1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雙開處分,提起公訴,一審審理,一審宣判,代表作品,

人物履歷

1978.07——1978.10, 安徽巢縣廟崗鄉魯集大隊回鄉知青,任記分員;
1978.10——1980.10, 先後任安徽巢縣廟崗鄉魯集國小、廟崗中學代課教師、民辦教師;
1980.10——1984.09, 廣西桂林市風動工具廠機械工人,宣傳幹事(1982.09——1985.08,在廣西廣播電視大學語文專業學習);
1984.09——1986.02,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幹事;
1986.02——1991.04, 廣西司法廳工作,先後任廣西法制報記者、總編輯助理,兼廣西法制報法律服務中心主任;
1991.04——1993.06, 新華社桂林記者站站長;
1993.06——1994.06, 新華社桂林支社社長;
1994.06——1997.11, 新華社廣西分社副社長、黨組成員;
1997.11——2001.10, 新華社廣西分社社長、黨組書記(1997.09——2001.06在廣西大學文化與傳播學院新聞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1.10——2001.11, 新華社副秘書長、兼任總經理室總經理;
2001.11——2001.12, 新華社黨組成員、副秘書長,兼任總經理室總經理;
2001.12——2002.02, 新華社黨組成員、秘書長,兼任總經理室總經理;
2002.02——2002.03, 新華社黨組成員、秘書長、兼任總經理室總經理、新聞信息中心主任;
2002.03——2004.05, 新華社黨組成員、秘書長,兼任總經理室總經理、中國經濟信息社社長、新聞信息中心主任,2004.01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組長;
2004.05——2005.06, 新華社副社長、黨組成員、兼秘書長、總經理室總經理、中國經濟信息社社長、新聞信息中心主任;
2005.06——2005.12, 新華社副社長、黨組成員,兼任秘書長、總經理室總經理、中國經濟信息社社長、新聞信息中心主任、經濟信息編輯部主任;
2005.12——2006.12, 新華社副社長、黨組成員,兼任總經理室總經理、中國經濟信息社社長、新聞信息中心主任、經濟信息編輯部主任(其間:2006.09——2009.01在中央黨校政治學專業治國方略方向研究生班學習,2006.09——2006.11在中央黨校省部級進修班A班學習);
2006.12——2009.01, 新華社副社長、黨組成員,兼任中國經濟信息社社長、新聞信息中心主任、經濟信息編輯部主任(其間:2008.11——2011.07在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院攻讀碩士學位);
2009.01——2010.03, 新華社副社長、黨組成員,兼任中國經濟信息社社長,2009.5兼任國家金融信息平台新華社建設領導小組組長;
2010.03——2010.07, 新華社副社長、黨組成員,兼任中國經濟信息社社長、中經社控股董事長兼總經理、金融信息交易所理事長;
2010.07——2011.03, 新華社副社長、黨組成員,兼任中國經濟信息社社長、中經社控股董事長兼總經理、中國金融信息大廈有限公司董事長、金融信息交易所理事長,2010.07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擔任全國中文新聞信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2010.11兼任國家金融信息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2011.03——2013.04, 任中共北京市常委、宣傳部部長,北京市副市長;
2013.04——2013.12,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主任,兼任中央外宣辦副主任、國務院新聞辦副主任;
2013.12——2014.04, 中共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主任;
2014.04——2016.06, 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中共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主任;
2016.06——2017.11,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1月2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中共中央宣傳部原副部長魯煒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雙開處分

2018年2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央宣傳部原副部長、中央網信辦原主任魯煒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魯煒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陽奉陰違、欺騙中央,目無規矩、肆意妄為,妄議中央,干擾中央巡視,野心膨脹,公器私用,不擇手段為個人造勢,品行惡劣、匿名誣告他人,拉幫結派、搞“小圈子”;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民眾紀律,頻繁出入私人會所,大搞特權,作風粗暴、專橫跋扈;違反組織紀律,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收錢斂財;違反工作紀律,對中央關於網信工作的戰略部署搞選擇性執行;以權謀色、毫無廉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魯煒身為黨的高級幹部,理想信念缺失,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中央極端不忠誠,“四個意識”個個皆無,“六大紀律”項項違反,是典型的“兩面人”,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知止,問題嚴重集中,民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相互交織的典型,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魯煒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宣傳部原副部長魯煒涉嫌受賄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移送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魯煒利用其擔任新華社黨組成員、秘書長、副社長、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審理

2018年10月19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中央宣傳部原副部長魯煒受賄一案。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7月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魯煒利用擔任新華社黨組成員、秘書長、副社長,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北京市副市長,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網路管理、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200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魯煒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魯煒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宣判

2019年3月26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魯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魯煒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魯煒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魯煒利用擔任新華社黨組成員、秘書長、副社長,北京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北京市副市長,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網路管理、企業經營、職務晉升及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200萬餘元。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魯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魯煒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代表作品

出版的主要作品有《十五年風雨路》、攝影作品集《泰國印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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