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魏都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許區發〔2015〕6號),設立許昌市魏都區農業和水務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魏都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許區發〔2015〕6號),設立許昌市魏都區農業和水務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新增職責
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實施方案審查批覆。
2.河道采砂審批職責。
3.利用堤頂、戧台兼做公路審批職責。
4.將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的城市排水、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城區防汛、城區河道管理職責劃入農業和水務局。
5.漁業船舶登記和船員證書籤發職責。
6.承接進入地方級水生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審批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加強農業標準化生產管理;加強農產品和農產品質量有關的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2.加強全區都市生態農業規劃、指導和服務,加強“菜籃子”工程建設。
3.加強現代農業建設。
4.加強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實現水環境承載能力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農村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指導全區“三農”工作,貫徹執行省、市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增收、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二)牽頭協調全區農村改革、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綜合協調涉農部門的有關工作;擬訂全區農業、水務、農機及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區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農業、水務、農機等涉農部門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貫徹執行有關農業、水務、農機和農村經濟的法律法規,推進農業、水務、農機等依法行政。
(四)承擔完善全區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措施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研究提出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五)指導全區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
(六)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擬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相關規定、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相關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擬定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出促進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
(七)承擔提升市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收集、上報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的考核、申報工作。組織監督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
(八)依法開展對農作物種子(種苗)的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種子、種苗、農藥、化肥等投入品質量的檢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農業災情,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負責全區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國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監測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十)擬訂全區農業、水務、農機的科技教育、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水務、農機的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生物種質資源監督管理。(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制定並實施全區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都市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和農業野生植物保護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三)組織全區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貫徹落實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漁事糾紛,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監督管理權。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十四)承擔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參與農業貿易洽談,組織開展全區農業貿易促進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出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負責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出口工作。
(十五)擬訂農業扶貧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六)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區水務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水務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制定水務年度投資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七)負責統一管理轄區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南水北調水及其他外調水)。負責擬訂全區中長期水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水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全區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洪、節水、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水務規費徵收使用制度。
(十八)負責推進城鄉水務一體化建設。負責全區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積極推進職能有機統一的城鄉水務管理體制,統籌推進城鄉水務一體化進程;負責保障城鄉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負責全區河道的綜合整治及水生態、水環境的建設與管理。
(十九)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編制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監測河道及其他水體排污的水量、水質,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負責飲用水水源地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負責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貫徹落實及考核工作;開展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
(二十)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魏都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區防汛抗旱工作,對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編制全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抗旱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務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編制全區節約用水規劃,管理監督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區管計畫用水單位年度用水指標的核定和下達;負責轄區城市規劃區內節約用水“三同時”制度的實施工作;負責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二十二)編制、審查全區水務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二十三)負責全區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工作;負責河、湖及灘地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旅遊事業管理工作。
(二十四)負責全區農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負責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作;負責農田水利灌溉、機排灌站、旱澇保收田、農田灌溉實驗和水利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定全區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的監測、預報和綜合防治工作;負責區管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保持設施的竣工驗收;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工作。
(二十五)負責全區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仲裁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稽查工作;負責全區水利公安聯動執法工作。
(二十六)負責移民工作。貫徹實施全省移民政策和法規、規章;編制落實移民後期扶持規劃、計畫;組織、指導移民搬遷、安置和後期生產扶持工作;管理和監督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使用。
(二十七)負責全區排水行業管理。負責全區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管;組織實施排水許可制度,依法收取污水處理費等規費。
(二十八)組織實施農機產品試驗鑑定、質量檢驗、認證管理工作。
(二十九)負責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註冊、牌證管理及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考核發證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的生產檢查及鄉村道路、田間場院農機事故的調查處理;擬定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辦法,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三十)研究制定農機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農機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農業機械化生產、農機抗災救災工作;規範、規劃指導農機作業市場。
(三十一)指導農業機械使用維修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規範和技術措施,並實施監督;負責農機教育和農民農機職業技術教育工作。
(三十二)管理農業機械化事業的各項資金;負責農業機械化統計工作;指導農業機械化管理系統信息網路建設。
(三十三)參與農機用油的供應、優惠政策的協調和市場監督工作,指導農機節油工作;研究提出農用救災柴油和補貼資金的分配意見,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農業和水務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的日常行政事務和文秘、信息、檔案、機要、財務、後勤服務、制度制定等工作;協助局領導協調各部門之間工作業務關係,負責各股室和局屬單位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目標管理及主要工作的督辦查辦;負責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綜合治理、計畫生育、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年度考核、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及管理教育工作;負責勞動工資、勞動保障及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局系統安全生產;負責農業勞模的評選與審核;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二)種植業管理股。研究提出全區種植業發展政策、規劃,擬訂農村經濟戰略和農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情況匯總、統計、上報及信息發布;負責監測發布全區農業災情,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負責擬訂全區農業產業調整總體規劃、農業開發規劃,指導全區農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指導生態農業、都市農業、循環農業工作;組織農業區劃,指導全區農業資源、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綜合利用;貫徹落實農業產業化經營及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區農業產業化的綜合協調,指導全區農業產業化經營,負責指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定期監測評估重點龍頭企業運行情況;負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審核、申報;負責農業項目申報;實施科技興農戰略,承擔農業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示範推廣工作;承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承擔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藥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防疫、檢疫、撲滅工作;指導全區經濟作物生產。
(三)農村經營管理與政策法規股。貫徹執行中央及省、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我區深化農村改革的意見,穩定、完善家庭承包經營,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貫徹執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政策措施;負責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違規、違紀事件,受理農民民眾來信、來訪;負責涉農法規宣傳教育和諮詢服務,負責局系統執法人員及服務對象的培訓;負責涉農法律法規的行政執法、行政訴訟、行政處罰等工作;負責涉農行政法規的執法檢查、市場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服務工作。負責漁政監督管理,承擔漁事糾紛處理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並發布信息;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的考核、申報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業信息化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四)綜合股(行政審批股)。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水務的政策及法律、法規,負責全區水務的發展規劃、行政管理、執法監督管理、違法案件查處。
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區水利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及專業規劃;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省、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實施全區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以及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制度,負責重大涉水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承擔防治水旱災害職責,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區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全區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的保護,指導河岸及灘地的治理和保護。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組織開展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負責全區防汛抗旱工作。
(五)農業機械管理股。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農業機械化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組織農機新技術的引進、示範、推廣和科技服務工作;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註冊、牌證管理及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考核、發證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的生產檢查及鄉村道路、田間場院農機事故的調查處理;擬定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辦法,經批准後監督實施;組織協調農業機械化生產、農機抗災救災工作;規範、規劃指導農機作業市場;指導農業機械使用維修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規範和技術措施,並實施監督;管理農業機械化事業的各項資金;負責農業機械化統計工作;指導農業機械化管理系統信息網路建設;參與農機用油的供應、優惠政策的協調和市場監督工作,指導農機節油工作;研究提出農用救災柴油和補貼資金的分配意見,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人員編制
區農業和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股級職數5名。
核定機關工勤編制2名,經費形式實行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紀檢(監察)辦事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