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達標

魏達標,1949年12月出生,曾任茂名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副處級)分管土地審批、測繪。2010年7月26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兩項罪名而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2012年5月被廣州中院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指控犯罪,推卸責任,所犯罪行,法律懲處,

指控犯罪

2012年7月26日,茂名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魏達標因涉嫌濫用職權、受賄在廣州中院受審。
公訴人除指控魏達標違規審批14宗土地,致國家損失人民幣5252多萬元外,還指控其違規變更10宗土地的登記資料,致使國家損失人民幣305多萬元,為此收受賄賂30萬元人民幣。
據指控,2007年-2008年,時任茂名市國土局副局長的魏達標,在審批茂港區羊角鎮14宗總計50多萬平方米的土地發證過程中,明知申請材料不合規定,違規審批,致使土地被私人企業非法占有使用,給國家帶來損失達人民幣5252多萬元。公訴人還提及,這14宗土地在拿到茂名國土局審批前就存在偽造申請資料的問題。

推卸責任

魏達標回應指控時稱,違規發證系李劭“打破常規”所致。
魏達標表示,當時李劭和紀檢組長來到他的辦公室,示意將這14宗土地的事情給辦了,後來,在紀檢組長已簽字的申請表中,他也簽了。
“14宗土地是李劭局長先簽字的。我後來簽了‘根據有關領導批示,可辦’的字樣,意思是你看著辦吧,而不是我同意辦。”魏達標說。
指控稱,魏達標2003年10月任副局長期間,在審批茂名9家公司10宗土地的變更登記資料時,將不合變更規定的總計7萬多平方米土地轉至茂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致使國家應收的費用損失達人民幣305多萬元。事後,魏達標收受了該房地產公司法人代表鄧某的現金30萬元。
鄧某交代說,魏達標曾告訴他,若通過使用權轉讓獲得9家公司的土地,需交納100萬多元的費用,若採取土地使用權人名稱變更的方式,只需交很少的錢,但非常難辦。鄧某稱,他通過偽造證明的方式獲得了9家公司的土地後,將30萬元現金放在黑色袋子中送給魏達標。
但魏達標堅稱30萬元賄賂系鄧某捏造事實,妄圖陷害。他認為,按當時的資料和規定,這9家公司變更到一家公司名下合法可辦,他根本沒有向鄧某示意造假。還有,10宗土地的使用權轉讓費應當是300多萬元而非100多萬元,身為副局長,他不可能說錯。

所犯罪行

2012年5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法庭審理標明:
魏達標在擔任茂名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審批同意登記發證,致使14宗土地被私人企業非法占有使用,造成了國家損失土地出讓金和稅費總計人民幣1317.165059萬元。2003年10月,魏達標在擔任茂名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期間,審批同意將位於茂港區羊角鎮石曹村委會上賓塘村的71880.79平方米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權人名稱變更形式變更至茂名市名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事後,魏達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賄送的現金人民幣30萬元。

法律懲處

2012年5月原廣東省茂名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魏達標,因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法院還判處沒收魏達標財產人民幣5萬元,並扣押魏達標人民幣98700元,美元592.8元,上繳國庫。除此之外,法院還將繼續追繳魏達標的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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