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剛(洮南假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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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剛,是安徽省當塗縣人,大專文化,洮南假僧人。雖是漢族,但魏剛給自己起了兩個別名:“妙藏”、“剛甲爾措”。

2023年11月,魏剛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2024年7月,二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魏剛
  • 民族:漢族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案件一審,案件二審,

人物經歷

早年,魏剛在安徽省九華山下經營飯店,同時兼職“導遊”。1998年,魏剛結識了九華山羅漢墩禪寺的僧人謝某,並幫助謝某重修了羅漢墩禪寺。此後,謝某帶著魏剛來到了吉林。
2001年,吉林省佛協推薦謝某到洮南市德安禪寺擔任住持,但未得到洮南市宗教局同意。四年後,吉林省佛協推薦謝某到吉林省遼源市淨安寺擔任主持,謝某又推薦魏剛等兩人擔任洮南市德安禪寺住持,但幾人最終均未通過考察認定。在此期間,魏剛在謝某的幫助下網羅居士、和尚至其麾下,實際控制德安禪寺。2007年,魏剛召集數十人到遼源淨安寺與原住持對峙,取得了淨安寺的實際控制權。在控制兩座寺廟後,魏剛發起、組織、創立了以其為核心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魏剛與謝某二人互稱為師,魏剛封劉某等男女為“隨眾”,封蔡景晨等人為“九大弟子”,封高某某等男女為“護法”,形成了人員固定、分工明確、等級森嚴的犯罪組織。

人物事件

2005年左右至2018年2月期間,魏剛謊稱自己是得道的上師,虛構自己能為女眾破除命劫、與其雙修能增加福報等事實,先後在白城市區賓館、長春市區賓館、洮南市德安禪寺、遼源市淨安寺、九華山羅漢墩禪寺、洮南市洮突公路五公里洮之寶農場等地,利用封建迷信一次或者多次誘姦被害人總計14名,其中3人案發時未成年。此外,魏剛還將洮南市原副市長蔡景晨、洮南市發改局原局長張文舉(均落馬)等個別地方官員收為弟子,蠱惑官員不信馬列信鬼神,這些地方官員當眾跪拜魏剛,稱其為“爺”,助紂為虐,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嚴重破壞洮南市政治生態環境。

案件一審

2023年11月,吉林省白城市中級法院就魏剛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強姦罪等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其中,魏剛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件二審

2024年7月,吉林省高院就魏剛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強姦罪等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魏剛等人抗訴,維持原判。
吉林省高院作出的裁定書顯示,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認定事實的相關證據均已在一審庭審中舉證、質證,並經二審查證核實,該院對一審判決所列證據予以確認。
吉林省高院認為,經查,魏剛以洮南市德安禪寺為依託,在骨幹成員謝軍德幫助、舉薦下,將劉某鑫等隨眾、弟子、護法網羅至其麾下,逐漸形成了以魏剛為首較穩定的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
該組織通過不斷神話魏剛,誘騙民眾高價搶購所謂魏剛“法力加持”的法器,到德安禪寺做法事、捐錢、捐物,供養魏剛,侵吞寺廟的香火收入和捐贈款,用攫取的巨額經濟利益投資興辦實體企業,購買房產、林地、耕地、車輛、基金、股票等資產不斷發展壯大組織。魏剛等人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
該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通過有組織地實施詐欺、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放火、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誣告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該犯罪組織存續時間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次數多,社會危害嚴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
該組織以寺廟為依託,利用民眾的宗教信仰,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歷時十餘年,涉及民眾範圍廣、規模大,社會危害性大,社會影響惡劣;魏剛及其組織成員通過宣揚親人、愛人是冤親債主,只有魏剛才是信眾的“法身父母”,神化魏剛,致使信眾拋棄家庭、放棄事業,脫離正常的人生軌道;魏剛以破“命劫”、修“雙運法”為名誘姦多名女性,其中三名被害人未成年,給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傷害。魏剛等人的行為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徵。
吉林省高院認為,魏剛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僅應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魏剛直接參與或組織、策劃指使組織成員實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放火罪,系主犯;利用迷信誘姦女性,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其中3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情節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夥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欺罪,數額特別巨大,系主犯;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系主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系首要分子;聚眾持械鬥毆,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為首要分子,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多次糾集他人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對其數罪併罰。
吉林省高院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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