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飛(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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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飛,男,漢族,1959年2月生,吉林公主嶺人,在職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

2024年1月,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巡視員高飛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四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飛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吉林公主嶺
  • 出生日期:1959年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提起訴訟,

人物履歷

1982年8月至2003年7月,先後在吉林省銀行學校,長春金融專科學校,中國人民銀行吉林省分行、白城市分行、瀋陽分行工作;
2003年7月至2003年9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籌備組成員;
2003年9月至2008年6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08年6月至2012年7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2年7月至2016年9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正局級);
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巡視員;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籌備組成員;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巡視員;
2019年3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6月,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高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吉林省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4年1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監察組、吉林省監察委員會對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高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高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與多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利用春節之機收受被監管對象禮金及消費卡;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職務晉升等工作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及消費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承攬銀行裝修工程、高價出租門市房、獲得銀行貸款、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高飛身為金融監管部門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棄守監管職責,無視紀法規定,親清不分、公器私用,將公權力異化為攫取私利的工具。高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高飛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吉林省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將高飛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訴訟

2024年1月,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巡視員高飛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四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飛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四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高飛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局長、巡視員,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貸款獲批、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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