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高青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高青縣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高青縣委、高青縣人民政府關於高青縣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高青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高青縣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城市管理局)牌子。

高青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化市場執法、交通運輸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縣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我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推進全縣城市管理領域深化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
2.制定全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全縣市容、城市排水、戶外廣告、景觀亮化等專項規劃、管理規範、相關標準,負責行業管理。制定全縣城市管理領域市政設施、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專項規劃、管理規範、相關標準,負責行業管理。
3.負責對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指導、業務培訓、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組織、調度、指揮全縣重大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組織查處全縣城市管理領域重大複雜的、跨區域的、上級交辦的違法違規案件。負責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投訴和應訴工作。
4.承擔縣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綜合協調、統籌推進全縣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擬訂城市精細化管理考評辦法、考評細則、獎懲制度並組織實施,根據考評結果提出獎懲建議。協調解決城市精細化管理重點、難點問題。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長效機制建設。
5.負責全縣市貌、市政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戶外廣告設施、門店牌匾、公共設施、建(構)築物、景觀亮化、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及公共場所的臨時棚亭、流動攤點、店外經營等影響城市容貌活動的精細化管理工作。負責縣城區戶外廣告空間資源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協調城市容貌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活動。負責全縣市政設施管理工作。負責市政設施的精細化養護維修、改(擴)建工作。負責城市排水、城市防汛工作。指導、監督城市污水處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城市道路照明工作。指導、監督縣建成區內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
6.負責全縣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城鄉環衛一體化工作。指導、監督城市道路保潔和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餐廚垃圾、糞便的收集、運輸、處置工作,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指導、協調城區掃雪除冰工作。指導、監督環衛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和改(擴)建工作。指導、監督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綠地精細化養護管理及改造提升工作。指導、監督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工作。指導、監督園林行業生物多樣性保護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負責城市古樹名木管理工作。負責縣級管理的城市公園、大型綠地養護管理工作。
7.負責全縣智慧城管建設工作。編制全縣智慧化城市管理髮展規劃。負責全縣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負責管理並推動市級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智慧化升級擴容工作。根據市級智慧化城市管理要求,制定、完善工作制度、管理標準。負責城市管理資料庫和12319城建服務熱線的建設、維護、更新工作。
8.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職責範圍內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和措施,指導、監督全縣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參與全縣城市管理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負責市政設施運行、養護維修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環衛設施和園林綠化建設、運行、養護維修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
9.編制全縣城市管理領域科技發展計畫,組織、指導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引進、交流工作。
10.編制城市管理工作資金計畫,並依法管理和使用。
11.負責市政管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戶外廣告空間資源等方面的行政審批和管理工作。
12.集中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1)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划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3)城區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破壞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放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道路上違章停放車輛,駕駛員不在現場或者拒絕將車輛移走的,可以將車輛拖至不妨礙交通或指定地點。
(8)食品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偽造衛生許可證,以及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街頭飲食攤檔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9)交通運輸管理(道路運輸路面執法及農村公路)、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含文物、旅遊)、煤炭管理和物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0)履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13.負責全縣城市管理隊伍規範化建設。制定規範化建設標準和管理制度。組織對城市管理隊伍的監督檢查。推行城市管理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和執法責任制。
14.代縣政府管理縣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服務中心。
15.負責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16.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
17.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城市建設、管理以及行業管理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含城市照明)企業資質的審核審批、日常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市政(含城市照明)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縣級投資的城建重點項目以及縣政府安排的重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並對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工程的竣工驗收及移交。負責指導全縣市政、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縣政府有關要求接收已竣工工程,並組織實施養護管理,對管理的市政設施、環衛設施、園林綠地提出大修、改(擴)建或者改造提升意見。負責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園林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參與市政(含城市照明)、環衛、園林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負責縣級市政設施運行、養護維修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環衛、園林設施運行、養護維修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關於節約用水管理。縣水利局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節約用水規範性檔案、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鎮(街道)水資源配置、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銜接,參與節約用水有關規定、規劃、政策的制定,負責提出水價改革方案和建議,完善水價體系。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有關規定、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業節約用水有關標準,依據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具體名錄,落實工業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有關規定、規劃、政策的制定,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節約用水制度、辦法,落實城市節約用水相關工作要求。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業生產節約用水有關標準,推廣農業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落實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3.關於機動車排氣和揚塵污染防治。市生態環境局高青分局牽頭負責機動車排氣和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工業企業料場、堆場揚塵污染防治以及無組織排放治理工作,組織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督導、考核和情況通報;負責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管,依法組織對上路行駛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縣交警大隊負責牽頭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查處工作,負責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對機動車尾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根據職責查處機動車超載超限和物料撒漏污染問題。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露天礦山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全縣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房屋建築、拆遷、市政工程及除道路施工、水利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縣交通運輸局負責除市政道路以外的道路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負責除城市道路以外道路的灑掃保潔。縣水利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牽頭協調推進露天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建成區內的餐飲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露天焚燒污染等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及周邊建築渣土、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等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裸露土地揚塵污染防治及城市道路灑掃保潔;負責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工作職責負責對機動車超載超限和物料撒漏等違法違規問題實施查處。
4.關於成品油監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單位依據各自職能,嚴格成品油批發、零售資質審核,依法嚴格查處個別不法企業非法調和油品、銷售偽劣油品、走私油品、相關證照不齊、產品標識不全、向汽車或者機車銷售普通柴油等行為,加強成品油稅收管理,依法查處偷逃成品油消費稅以及違規退稅行為,嚴厲打擊成品油領域涉稅違法犯罪活動。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油品供應保障工作,牽頭地煉企業爭取進口原油使用資質和油品質量升級項目中央財政貸款貼息工作,支持企業升級改造。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商務局)牽頭組織地煉產能整合和轉型升級工作,配合縣發展和改革局爭取大型煉化一體化項目和申報進口原油使用資質工作;負責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工作,嚴格成品油流通領域市場準入,按照規定查處成品油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流通秩序。市生態環境局高青分局負責加強成品油生產經營環評條件審查,加強對偽劣成品油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成品油交通運輸企業、車輛和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依法查處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成品油運輸的車輛,規範成品油運輸過程管理。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成品油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成品油工業產品生產、流通領域質量監管;負責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負責依法查處無照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以及相關部門依法提請的成品油違法違規行為。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處理、會議組織、綜合性文稿起草、公文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擬訂等工作。負責機要、保密、檔案、督查、政務公開、重大行政決策、安全保衛、值班、對外聯絡、接待、機關事務、車輛調度、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指導全縣綜合行政執法服裝、裝備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社會動員工作,負責宣傳發動民眾,整合社會力量,推動城市管理共治、共享。組織、指導城市管理志願者活動。負責城市管理領域新聞宣傳、信息報導、調查研究、理論創新工作。協調辦理新聞媒體曝光的城市管理事項,整理、分析相關輿情並提出對策、建議。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公眾號的管理、維護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職稱評聘、幹部教育、社會保障工作。協助局黨組做好局屬幹部的考察、任用和管理工作。牽頭推進城市管理領域深化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風廉政、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及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對上爭取、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巨觀協調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聯戶扶貧包村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負責編制年度城建維護費計畫,編制城市管理維護費及有關專項經費的使用計畫,依法管理和使用城市維護資金;參與對城市維護資金的徵收使用、投資和收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城市管理維護資金決算、審計工作;負責罰繳分離和罰沒票據管理,負責罰沒財物的管理和拍賣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裝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裝備的配置和更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市管理有關規費徵收標準並監督實施。
(四)法制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組織、協調法治城管建設工作。負責綜合性政策的調研、起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文書的制定與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行政執法決定、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工作。組織評估、清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負責普法宣傳、業務培訓、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調解等相關工作。牽頭推進城市管理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分析和信息公示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管理制度落實工作,抓好戶外廣告空間資源運營、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占道、渣土處置、市政等24項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負責制定對城區內道路兩側的戶外廣告牌匾的統一規劃;負責“綠色圖章”管理,參與聯合驗收城市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核發。
(五)執法監察科(掛市政環衛園林科牌子)。負責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年度計畫安排。指導、協調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執法檢查。組織查處全縣有重大影響的、跨區域的、上級交辦的案件,負責縣級管理區域內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與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工作。負責全縣城市管理隊伍規範化建設。負責政風行風建設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文明執勤、隊容風紀的監督檢查工作。承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負責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投訴的受理、查處。負責指導、調度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信訪維穩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對縣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培訓、考核和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和措施,指導、監督市政、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戶外廣告等城市管理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城市管理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城市管理領域科技發展計畫,指導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引進、交流工作。貫徹執行市政、環衛、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城市管理領域市政、環衛、園林綠化、城市排水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市政、環衛、園林綠化專項規劃、年度目標和管理規範、相關標準。指導、監督市政、環衛、園林綠化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活動。指導城鄉環衛一體化工作。指導城市建築垃圾的運輸、處理工作。指導、監督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工作。指導、監督園林行業生物多樣性保護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負責城市古樹名木管理工作。
(六)“智慧城管”指揮中心(掛市容科牌子)。編制全縣智慧化城市管理系統專項規劃,制定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度、管理標準和考評辦法。指導全縣智慧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負責管理並推動縣級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智慧化升級擴容工作。負責智慧化城市管理技術創新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資料庫的建設、維護、更新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相關數據的統計、匯總、分析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業務監控、指揮調度工作。負責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問題的信息採集、派遣、核查等工作,對派遣任務辦理工作進行考評。負責受理城市管理領域信訪、投訴、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轉辦事項,協調處理並回復辦理結果。負責城市管理中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和組織處置工作,建立健全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承辦城市管理領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確保及時準確、到位的處理好各類應急事件。督促相關責任科室、中隊對各類案件作出調查處理,並做好上報及反饋歸檔工作。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指揮系統的日常維護與管理。承辦縣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編制全縣城市精細化管理髮展規劃,指導、督促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擬訂城市精細化管理考評制度並組織實施,委託第三方實施測評,根據考評結果提出獎懲建議。協調解決城市精細化管理重點、難點問題。負責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制定工作規則、抓好跟蹤落實。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長效機制建設。監督城市管理信息第三方採集工作。負責全縣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城市精細化管理現場考評、民意調查、社會評議工作。督辦城市精細化管理考評發現的問題。督辦領導批轉、市民投訴等城市管理熱點、難點問題。指導、督促全縣城市管理重大事項、工作部署落實。指導、督促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履行職責。貫徹執行城市容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市容管理專項規劃、年度目標和管理規範、城市容貌標準。指導、監督戶外廣告設施、門店牌匾、公共設施、建(構)築物、景觀亮化、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及公共場所的臨時棚亭、流動攤點、店外經營等影響城市容貌活動的精細化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城市容貌治理活動。指導、監督戶外廣告綜合整治及空間資源運營工作。協調全縣重大活動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保障工作。
(七)煤炭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縣燃煤企業煤質抽檢工作。負責全縣散煤治理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全縣煤炭清潔利用督導和考核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負責落實上級對口業務部門布置的工作任務。
機關黨支部。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人員編制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高青縣委辦公室、高青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中共高青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高青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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