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明(污染環境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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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明,污染環境案被告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金明
  • 身份:污染環境案被告人
人物事件,裁判結果,典型意義,

人物事件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買自強安排被告人尚小鋒、賈建立、王夢光、高金明在被告人楊玉利位於孟州市南莊鎮染色作坊內對羊皮染色加工中加入鉻粉,將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桑坡村內公共排水溝。被告人楊玉利明知其羊皮染色作坊不具備處置鉻液條件,仍將其作坊租給買自強用於羊皮染色加工,並收取費用。經鑑定,楊玉利染色作坊車間外排口所排廢水中鉻含量23.1mg/L、超過國家標準三倍以上,屬於嚴重污染環境。

裁判結果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買自強等6人違反國家規定,對外排放廢水總含鉻量超過國家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因被告人買自強、尚小鋒、楊玉利從事的活動對環境具有直接的危害,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有關的經營活動。一審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買自強等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不等,並處罰金;禁止被告人買自強、尚小鋒、楊玉利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排污有關的經營活動。一審判決後,各被告人沒有提起抗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污染環境刑事案件。孟州市是黃河千里長堤“左岸0公里”的起點,也是黃河流出山區進入平原的第一市。孟州市南莊鎮是亞洲最大的羊皮加工生產基地,由於生產工藝的特殊性要求,當地存在較大水污染風險,對黃河流域孟州段的水體保護構成嚴重威脅。本案對污染環境犯罪被告人依法適用了環境保護禁止令,禁止三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排污有關的經營活動,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至事前,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落實預防為主的原則,避免了生態環境損害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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