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郵機動車駕駛證是由交管局受理。
年齡條件,身體條件,禁止申領,增駕條件,地域條件,業務流程,辦理機構,
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兩眼裸視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於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Z,右下
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禁止申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1、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3、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5、駕駛許可依法被撤消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駕條件
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有滿分記錄。
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地域條件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1、在戶籍地居住,應當在 戶籍地提出申請;
2、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3、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4、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5、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業務流程
審核受理(7、8視窗)→身體檢查(車管所西一樓)→登記受理(6號視窗)→考試科目一(車管所西二樓無紙化考試室)→預約並考試科目二、三(1、2號視窗)→4號視窗領證領證
辦理機構
高郵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車輛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