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負責二手房房地產市場交易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統一確權登記。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要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指導開展城市設計工作,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編制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林地、濕地、礦產資源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
(七)負責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管理工作。在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管理過程中,核發建設項目“一書三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參與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選址工作,提出選址建議,核發《選址意見書》;負責全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審查建設項目詳細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審查建設項目(含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以及臨時建設項目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市鄉、村莊規劃區內住宅、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工作;負責城區大型戶外廣告以及主要街道、重要區域廣告的規劃審批。
(八)負責建設項目批後管理。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進行跟蹤監督管理以及竣工後的規劃核實;對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進行認定,並配合查處各類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
(九)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管理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十一)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十二)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全市重要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四)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五)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負責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林業資源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植樹造林工作。分類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丘陵山區綜合開發。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負責森林植物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地管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全市森林經營規劃和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市級以上重點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林業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負責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動林業產業發展;參與擬訂林業地方經濟調節政策措施,組織指導實施地方林業生態補償制度;擬訂全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承擔森林防火職責。指導全市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及國有林業場圃基本建設。
(十七)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八)推進自然資源領域依法行政。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系統的依法行政工作,依法組織查處違反自然資源管理方面的違法案件。加強法制宣傳。對全市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九)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按規定履行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二十一)負責市規劃委員會、市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三)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局要落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區域生態安全。加快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按照上級要求或相關政策開展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政務督查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局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工作;負責統戰、人武、雙擁等工作;負責系統內工作目標考核方案制定、實施和考評;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要問題調查研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以及領導批件、寄語市長、公開電話等黨務政務督查工作;承擔省市下達本局工作目標任務分解、督查和上報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獎懲考核、教育培訓、人才管理、出國(境)管理等工作;承擔局管幹部及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行業專業技術職稱申報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領域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擬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養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關心下一代等工作;負責統籌協調規劃學會、土地學會的相關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負責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專項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財務及資產管理規定;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管理基本建設專項投資;負責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
(四)法規監察科。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政策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推進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行政;負責組織自然資源聽證;承擔政法、綜合治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裁決、效能監察等有關工作;依法組織查處自然資源管理方面的違法案件,指導監督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組織協調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林業、測繪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確權登記科(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科)。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負責組織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不動產登記資料社會查詢服務等工作;負責二手房房地產市場交易管理;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等政策;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與套用;負責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市政府批准的水域、灘涂漁業養殖區域等不動產專項登記發證工作。
擬訂並監督實施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政策、安全保密政策、基礎測繪規劃和計畫;負責測繪地理信息資質資格和行業信用管理;負責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基礎設施維護,審核市重要測繪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活動質量、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組織實施基礎測繪規劃、計畫和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要項目,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
(六)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科。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科。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承擔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擬訂和交易平台監管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八)耕地保護監督科。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九)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開展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園區)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國土空間規劃科(村鎮規劃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要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鎮村規劃的指導和審查工作;參與重大項目預可階段前的規劃論證工作和重大基礎設施前期研究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
(十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用地規劃管理科)。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並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揚州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
擬訂建設項目用地規劃管理的相關政策;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審查建設項目選址,提出《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辦理意見;負責審查建設項目詳細規劃,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意見;負責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劃撥用地地塊規劃設計條件的下達工作;負責土地和房屋徵收紅線的劃定工作;參與土地儲備年度計畫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的制定;負責風景名勝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工作,參與審核風景名勝區周邊控制範圍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的項目及設計方案。
(十二)行政審批科(建築規劃管理科)。負責駐市行政審批局視窗的運行管理;負責授權視窗的行政權力事項和服務事項的諮詢、集中受理、初審;負責在事項辦理過程中各類技術資料和審批檔案的視窗收集工作;負責行政權力事項全流程辦理的進度協調、跟蹤、督查工作;負責授權視窗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和服務事項的審批工作;負責審批結果的發放、送達工作;牽頭組織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改革相關工作;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採礦權出讓、審批登記及探礦權的審核;負責林業行政審批工作。
負責組織擬定城鄉規劃政策及相關規劃管理的技術標準;負責建設工程規劃和建築方案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工程方案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組織開展城市中心區、重要功能地段、重點景觀區域和主要街道兩側城市設計;做好歷史建築原址保護審批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指導工作;負責審查建設項目施工圖,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意見;負責辦理建築工程項目的放線、驗線及規劃核實等批後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工程違法建設行為的認定,協助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三)市政規劃管理科。負責重大基礎設施及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橋樑、停車場、各類管線、廣場、園林綠化、河流等)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基礎設施選址可行性論證及選址意見的初審和上報工作;負責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及市政工程的規劃條件,審查規劃設計方案並組織專家評審;負責重大基礎設施及市政工程施工圖審查;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及市政工程的“一書兩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意見;負責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維護管理工作;負責辦理重大基礎設施及市政工程項目的放線、驗線及規劃核實等批後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主要街道、重要區域獨立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的規劃選址和審查工作;負責重大基礎設施及市政工程違法建設行為的認定,協助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四)地質礦產管理科。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調處重大礦產資源權屬糾紛;組織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擬訂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五)林業資源管理科。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管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全市森林經營規劃和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市級以上重點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起草相關林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全市林業產業發展;承擔森林防火、行業安全生產等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市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按規定提出新建、調整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指導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與保護;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申報和保護;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指導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低產低效林改造和退化林修復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等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相關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負責市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市規劃委員會工作規程擬訂、修訂工作;負責會議紀要及相關檔案起草、送審和印發工作;負責市規劃委員會各類會議的籌備及相關會務工作;負責檢查市規劃委員會決定、意見的執行情況並向市規劃委員會匯報;負責專家組成員和市民代表推選與公布工作;負責處理市規劃委員會日常事務性工作;負責市規劃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組織,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團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編制
市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市林業局專職副局長1名,總規劃師1名。中層領導職數正副科長(主任)17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
其他事項
市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市自然資源局行政權力事項按《高郵市自然資源局行政權力清單》執行,除《高郵市自然資源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被評為2021年度自然資源報刊讀報用刊工作先進單位。
2022年1月,入選2019-2021年度江蘇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
2022年4月,高郵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動產登記中心獲得2022年“江蘇省工人先鋒號”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