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農業水費收繳、管理、使用辦法》是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為探索建立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的長效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促進農業節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運行、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完善農業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提高農業用水效率、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制定的辦法。
發布日期,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範圍,第三章農業水價改革的模式及水權、定額,第四章農業水費的收取與繳納主體,第五章農業水費的收取,第六章農業水費的使用,第七章農業水費的管理,第八章節水獎勵管理,第九章附則,
發布日期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高邑縣農業水費收繳、管理、使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高邑縣農業水費收繳、管理、使用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職責,認真抓好落實。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20日
高邑縣農業水費收繳、管理、使用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探索建立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的長效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促進農業節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運行,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完善農業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提高農業用水效率,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上級有關精神,制定我縣農業水費收繳、管理、使用辦法。
第二章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範圍
第二條我縣農業灌溉用水全部為地下水井灌區,以2015年灌溉耕地面積24萬畝為基準,按照試點先行、逐年推進的原則,到2020年底全縣全部實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第三章農業水價改革的模式及水權、定額
第三條採用“超用加價”的農業水價改革模式,即:農業灌溉用水超水權加價收繳水費,低於灌溉用水定額進行節水獎勵。
第四條依據《高邑縣水資源使用權分配方案》,農業初始水權為136m/畝.年;根據《河北省農業用水限額及水量核定工作辦法(試行)》要求,農業用水限額為287 m/畝.年;根據《河北省用水定額》(DB13/T1161-2016),灌溉用水定額為214 m/畝.年。
第五條加價標準。農業用水在水權額度內按照現行農業水價計收,收支渠道不變;超過水權額度在現行農業水價基礎上加價0.10元/ m,即加價水價;超過用水限額的,在加價0.1元/m的基礎上加征水資源稅,水資源稅徵收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章農業水費的收取與繳納主體
第六條村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是收取農業水費的主體。
第七條各農民用水戶應依法、依規繳納農業水費。
第八條農民用水戶是指農戶、農戶聯合體、種植承包人、農業專業種植合作社、農業產業園、農場等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灌溉活動的用水戶。
第九條因土地流轉或專業承包等原因造成跨村、跨鄉鎮經營的,由現狀實際用水戶繳納水費,縣協會協助各相關村收取。
第五章農業水費的收取
第十條改革範圍內全面實現按量收費。有條件地區按照“一泵一表、一戶一卡”的要求,安裝用水智慧型計量設施,暫無條件配套的,可採取“以電折水”等計量方法計收。以電折水方法可參照《河北省農業用水以電折水計量實施細則(試行)》中確定的以電折水係數使用,也可以採用攜帶型計量水錶重新核算灌溉機井的以電折水係數,具體由村用水組織和用水戶協商確定。水權證登記的水量按現行價格購買,水權額度以外水量按加價後的價格自願購買。
第十一條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收取水費應依據下列條件:
1、縣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核定的各用水戶的分配水量;
2、用水戶的實際灌溉面積。
3、計量設施所計量的用水戶的實際灌溉用水量。
第十二條村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收取農業水費應使用規範票據。
第十三條村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應建立轄區內的農民用水戶耕地台帳、農民用水戶灌溉用水台帳和農民用水戶農業水費繳納台帳。
第十四條建立公示制度,在村務公開欄等顯要位置公示以下事項,公示期不少於7天:
1、各用水戶的耕地面積;
2、計量設施所計量的用水戶的實際灌溉用水量及平價用水量、加價用水量、節水量;
3、各種灌溉模式的水費收費標準;
4、各用水戶的水費繳納情況表。
第十五條農民用水戶出於逃費或其他不良動機,採用毀壞、拆除、隔離、改裝、禁止等手段使計量設施不能正常工作的,其用水量按全年最大用水量頂格收費,並應當責令其對計量設施進行修復,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成員在農業水費收繳中應當客觀公正,杜絕關係水、人情水;凡有違規操作的,一經查實,由合作組織依據組織章程及管理制度進行批評教育、罰款、辭退等處理,觸及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農業水費的使用
第十七條按現行農業水價標準收繳的水費,由村用水合作組織委託“井長”(即水管員或承包人)按現行開支渠道支付給相關單位和人員,如電力部門的電費、機井灌溉工程維修保管費、灌溉人員工資等;在村用水合作組織的監督下進行。超過現行農業水價標準收繳的加價水費,建立專賬,上繳縣農民用水戶使用組織,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各級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使用農業水費的支出,必須使用規範的票據。
第七章農業水費的管理
第十九條鄉鎮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負總責,各鄉鎮應對農業水費的徵收、管理、使用進行有效監督。
第二十條農業水費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條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縣級農民用水協會應設立農業水費專戶;縣用水協會協助指導鄉鎮、村建立鄉鎮、村用水合作組織;建立相應的財務專賬。
第二十二條村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應將農業水費和節水資金的收取、支出明細,於每年12月底前匯總、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公示期不少於7天,公示無異議後上報和存檔。
第二十三條水務、財政部門應對各級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的農業水費收取、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業務指導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四條農業水費的使用應遵照國家法律、法規,並接受各級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
第八章節水獎勵管理
第二十五條水權額度內節餘的水量,除可享受獎勵外,還可選擇自由交易、出售給國家獲得節水收益,也可結轉到下年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低於灌溉用水定額(214m/畝)的用水量(用水定額與實際用水量之差),對種糧用水戶每節約1m水,可按加價額度的不超過2倍給予獎勵;對其他用水戶每節約1m水量,可按照加價額度不超過1倍給予獎勵。超用水定額用水不獎勵,實施其他政策。
第二十七條縣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須根據《辦法》精神,結合實際,制定用水戶節水獎勵管理和監督管理具體辦法,並報縣水務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用水戶的節水獎勵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負責。村用水戶合作組織統計各用水戶的種植品種、灌溉面積和灌溉用水量,鄉鎮用水戶合作組織審核後,上報縣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建立節水獎勵帳戶,實行分村記賬。
第二十九條一個灌溉年度結束後根據規定,各村用水合作組織按實際用水量核算出超用加價部分水費,由各井長收繳到位交村用水合作組織,村用水合作組織核實後上繳縣協會專戶。村用水合作組織同時將獎補方案報送鄉用水合作組織備案後上報縣協會審核,縣協會核實無誤後,根據高邑縣農業綜合水價改革實施方案進行獎補,將獎補資金撥付村用水合作組織,經公示7日無異議後,村用水合作組織在資金髮放表上籤收,從賬戶中支取節水資金髮放給用水戶。
第三十條對於按時完成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和節水效益顯著的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給予獎勵。縣水務局負責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的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和節水工作業績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結果作為獎勵各級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和節水獎勵辦法由縣水務局制定。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高邑縣人民政府授權縣水務局、縣財政局進行解釋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