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高專國際貿易專業系列教材:國際商法

高職高專國際貿易專業系列教材:國際商法

《高職高專國際貿易專業系列教材:國際商法》是2009年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圖書,作者是沈四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職高專國際貿易專業系列教材:國際商法
  • 作  者::沈四寶
  • 出 版 社::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 ISBN::9787811345865 
  •  出版時間::2009-10-01
  • 頁  數::356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目錄,前言,

圖書信息

版 次:1
裝 幀:平裝
開 本:16開
所屬分類:圖書 > 教材教輔 > 高職高專教材
圖書 > 法律 > 國際法

內容簡介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原國際經濟法系)經走過二十多年的教學實踐,深切地認識到作為財經類院校中的法學院,其主要任務就是為兩個市場,即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培養高級實用性法律人才。財經類院校的法學專業,歷史短,經驗少,但專業對口,置身於市場經濟之中,社會需要量大,就業率高,容易辦出特色,能滿足市場和社會的需要,這是辦好此類院校法學教學的強大動力。他們將在建立我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在建立社會主義法制過程中起著重要的生力軍作用。
市場和社會的需要就是我們教學的目標。為了達到此目的,即為了使該類院校的法學教學能擔負起上述任務,其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都應具有自身的特點。自建立國際法專業以來我們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就長期堅持具有特色的教學方向和教學方法。在教學方向方面,經過近23年的努力,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果,尤其在培養適應市場要求的三會人才方面,即培養我們的學生既懂法律,又懂經貿,還能熟練運用外語(英語)的綜合性人才方面,積累了一些經驗,經住了社會和市場的驗證,本院的畢業生,特別是碩士生的就業率一直居於高位。2002年我院的這一專業被評為全國重點學科;經過激烈的招投標競爭,該專業也榮幸地承擔了歐盟法律專業人士的法律培訓任務。在該專業的博士生中,來自美國、法國、韓國、日本等國及香港、台灣地區的學生正在日益擴大。在教學方法方面,我們堅持在法學教學中實行案例教學和雙語教學,意在培養學生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錘鍊他們分清主次和識別真偽的能力以及理論聯繫實際的能力。通過案例教學,力求使在校的學生能有更多的機會貼近社會,接觸實踐,使我們的教學能夠做到下述宗旨,即研究理論為了解決實踐問題,研究外國經驗是為了解決中國問題的前進方向。在23年的時間裡,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在培養懂法律、懂經貿和熟練運用外語(英語)的綜合型人才、滿足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人才需求道路上,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已成為國內外經貿法律建設中一個有特色和風格的人才培養基地和輸送站。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國際商法的概念和淵源
第二節 大陸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徵
第三節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徵
第四節 當代中國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 合夥企業法
第一節 商事組織的法律形式
第二節 合夥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節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節 公司的主要分類
第三節 公司的設立
第四節 公司財務及資金來源
第五節 公司的管理
第六節 公司治理的概念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第七節 公司的合併、解散和清算
第八節 外國公司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概念
第二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法律制度
第四節 外資企業的法律制度
第五節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公司法》的若干問題
第六節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對我國三資企業法的影響
第五章 商事契約法
第一節 契約法概述
第二節 契約的成立
第三節 契約的履行
第六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 貨物買賣法概述
第二節 貨物買賣契約的訂立
第三節 賣方和買方的義務
第四節 對違反貨物買賣契約的救濟方法
第五節 貨物所有權與風險的移轉
第七章 產品責任法
第一節 產品責任法概述
第二節 美國的產品責任法
第三節 關於產品責任的國際立法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一節 代理法概述
第二節 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
第三節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關係
第四節 我國的代理法與外貿代理制
第九章 國際海上、鐵路、航空貨物運輸法
第一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
第二節 國際多式聯運契約
第三節 鹿特丹規則
第四節 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法
第五節 航空貨物運輸法
第十章 海上保險法
第一節 海上保險法概述和海上保險契約
第二節 承保的風險與損失
第三節 說明、披露和擔保
第四節 委付與代位權
第十一章 票據法
第一節 票據概述
第二節 票據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第三節 匯票
第四節 本票與支票
第五節 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
第十二章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點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協定
第三節 國際商事仲裁程式
第四節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前言

在許多國家的雙邊條約中,都以註冊國作為該公司國籍的依據。如1953年簽訂的《日美通商條約》第22條第3款明確規定:在締約國一方的領域內根據該國有關法令成立的公司,即被確認為該締約國的公司。國際法院在1970年2月5日對巴塞洛納電力有限公司的判決中明確了“公司的國籍一般依其註冊所在地而定”的法律原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