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開採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9號)等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宜賓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省政府辦公廳的通知》(宜府辦函〔2013〕254號)精神,切實抓好我縣露天開採礦山整頓關閉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按照嚴格依法、淘汰落後、標本兼治、穩步推進的原則,統籌採取“關閉、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締和關閉無證開採或證照不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城鎮規劃和工業園區布局後預評價在建設中與礦山開採有安全風險、礦權設定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距離有牴觸等各類露天開採礦山(以下簡稱“礦山”),全面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進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整頓、關閉等工作堅決對證照過期不延續,不符合產業政策,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礦權設定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公路、鐵路、學校、水庫、電力等公共設施和民房等生活設施的安全距離有牴觸的,城鎮規劃和工業園區布局後預評價在建設中與礦山開採有安全風險等各類露天開採礦山的企業逐步進行依法關閉;對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行為有效遏制;讓小型礦山數量有較大幅度減少,安全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改善,礦山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科學化水平進一步提高,生產安全一般事故持續下降,杜絕較大以上事故發生。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一)組織機構。
為保障全縣礦山企業整頓關閉工作的順利實施,縣政府成立縣露天開採礦山整頓關閉工作領導小組,整頓關閉工作領導小組由以下人員組成:
組 長:李 康 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
副組長:楊興平 縣政府副縣長
成 員:呂開力 縣安監局局長
王 彬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周 勇 縣環保局局長
吳藝娟 縣工商局局長
王 波 縣經信科技局局長
何 宇 縣公安局副局長
胡之元 縣安監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安監局副局長鬍之元兼任辦公室主任,何模義任辦公室聯絡員。各成員單位設聯絡員1名,聯絡員要每年報露天開採礦山整頓關閉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參與配合整頓關閉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二)職責分工。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結合各自職能及礦山整頓工作的重點,切實履行好以下職責:
1.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轄區礦山企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嚴厲打擊私挖亂采現象,取締非法開採行為,確保轄區內無一處非法生產企業;牽頭對縣政府作出決定的關閉礦山企業實施關閉,在鄉、村、企業醒目的地方張貼關閉通告,切實封堵礦山進出口,牽設警戒線,設立警示標誌;對已關閉的礦山加強日常監管,防止死灰復燃。
2.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提請縣政府關閉:未達到礦種最小開採規模的礦山;無證勘查、開採,超層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的礦山;採礦許可證到期未提出延期換證申請,經整改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的礦山;礦權設定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公路、鐵路、學校、水庫、電力等公共設施和民房等生活設施的安全距離有牴觸的;對資源接近枯竭礦山進行認定,並確定關閉期限。負責提請縣政府關閉其他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礦山;負責對縣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依法吊(注)銷採礦許可證。
3.環保部門負責提請縣政府對違反環境保護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拒不執行環境保護監管要求、逾期未完善相關環境保護手續的礦山,對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隱患或技術裝備落後、環境安全得不到保障且整改無望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
4.公安部門負責停止供應關閉、存在重大隱患礦山的民用爆炸物品,依法打擊非法製造、運輸、使用民爆物品的行為;在縣政府領導下,對關閉礦山企業要強制拆除設施設備,妥善遣散人員。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提請縣政府對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且擅自經營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對縣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依法吊(注)銷工商營業執照。
6.安監部門負責提請縣政府對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礦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開採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請且經整改仍不辦理相關手續的礦山依法予以取締關閉。對限期停產整改後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技術裝備落後、安全生產得不到保障的礦山;城鎮規劃和工業園區布局後預評價在建設中與礦山開採有安全風險的礦山;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對縣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依法報請頒證機關吊(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7.電力部門負責對存在重大隱患和地方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切斷電源,關閉礦山還要拆除供電設施。
四、重點工作
(一)對存在不符合安全條件、非法違法開採行為的礦山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1.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採的;
2.關閉後擅自恢復生產的;
3.存在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且拒不整改的;
4.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規定,拒不執行安全環保監管指令,在限期內未完善相關手續的;
5.城鎮規劃和工業園區布局後預評價在建設中與礦山開採有安全風險的;
6.礦權設定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公路、鐵路、學校、水庫、電力等公共設施和民房等生活設施的安全距離有牴觸的;
7.發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一年累計死亡3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對限期停產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
1.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等存在重大安全和環境隱患,且整改無望的;
2.技術裝備落後、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得不到保障的;
3.露天開採礦山無正規設計或不按設計規範建設、應採用而未採用中深孔爆破、未實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實行分台階開採的;
4.相鄰小型露天採石場開採範圍之間最小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爆破警戒範圍內的占地戶無協定和民房、重要實施未搬遷或未簽訂處置協定的;
5.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
6.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提出延期換證申請,經限期整改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的。
(三)對工藝、技術、裝備落後,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礦山限期予以關閉。
1.一個礦體存在多個開採主體、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已經納入資源整合範圍要求進行關閉的;
2.不符合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有關礦種最小開採規模、資源接近枯竭的;
3.使用國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裝備,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
4.獨立選礦廠和型材、建材加工無固定、合法礦石來源的;
(四)整頓小規模礦山:對年開採規模3萬立方米以下的頁岩企業、10萬噸以下的建築用料石灰岩,實施關閉或整合。
五、工作標準
(一)關閉標準。
1.吊銷或註銷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2.拆除供電、供水、運輸等直接用於生產的設施和設備。
3.露天開採礦山企業要恢復生態環境或治理邊坡。
4.消除重大安全、地質災害和環境隱患,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誌。
5.清理收繳礦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
(二)整合標準。
整合礦山企業應達到“四個統一”標準,即:同一企業要統一企業名稱、統一企業法人、統一企業經營管理、統一企業組織管理。
六、相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深入開展露天開採礦山整頓關閉工作,是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推進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會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總量,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迫切需要。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企業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礦山整頓關閉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落實,確保取得實效。
(二)注重宣傳引導,加強督導檢查。要注重輿論宣傳引導,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鼓勵廣大民眾積極舉報非法違法行為;加大督導檢查力度,對不認真履職,互相推諉,導致不能按計畫完成整頓關閉工作任務或仍然存在非法違法礦山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嚴格關閉程式,鞏固工作成果。各相關部門要對照整頓關閉標準,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和關閉程式,認真落實吊銷證照、拆除設備設施等各項工作措施,確保關閉到位。要積極探索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常態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關閉礦山死灰復燃,鞏固整頓關閉工作成果。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解決整頓關閉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確保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