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財政局

高縣財政局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縣財政局
  • 行政區域:高縣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釋義: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財稅(含財政、預算、稅收、非稅收入、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等,下同)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全縣財力的建議;擬訂縣與鄉鎮、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財稅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組織起草財稅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縣本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及縣本級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
(五)擬訂全縣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政府採購政策,擬訂和執行縣級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全縣政府採購工作。
(六)擬訂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訂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管理。
(七)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根據縣政府授權,履行縣屬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八)負責辦理和監督財政性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參與擬訂政府性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審查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資金的概、預、決(結)算。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工作。監管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組織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負責管理政府債務,防範財政風險。
(十一)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管會計專業職稱考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負責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依法查處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
(十三)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維穩、政務公開、信息宣傳、效能建設、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績效管理及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財政科研和政務調研工作。
負責局機關的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承辦機關黨群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局黨組的日常工作。
制定全縣財政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及年度實施方案;制訂財政信息化建設技術規範,指導鄉鎮財政部門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縣級“金財工程”建設。
(二)綜合股(投資管理股)。
負責對住房、物價等經濟體制改革提出政策性建議;負責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基金等立項的審核上報工作,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確定;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負責全縣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和縣級政府非稅收入的清算工作;負責縣級政府基金收支計畫審核和支出監管;執行彩票管理政策,負責彩票的監督管理和發行規模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縣級住房資金使用的審核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基數審核和比例確定工作;負責全縣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金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財政收費票據的使用和管理;參與擬訂財力綜合平衡方案,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參與研究提出縣級部門預算編制相關政策調整意見,參與制訂部門預算有關經費開支的定額和標準;負責聯繫單位年度部門預算的審核和調整,監督管理聯繫單位的財務運行和預算執行。
承擔交通運輸、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國土資源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定能源、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和支出政策;參與擬訂政府建設投資的財政政策;負責政府建設投資預算管理;組織執行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政府建設投資項目決算監督;承擔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審核部門(單位)決算。
(三)預算股(鄉鎮財政管理股)。
研究擬訂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負責匯總年度地方財政預算,編制年度縣級財政預決算草案,辦理預算追加事宜;負責縣級部門預算編制統籌協調工作,承擔縣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審定縣級各部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定額標準,承擔縣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縣級部門基本支出預算的調整和執行;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承擔縣對鄉鎮的轉移支付工作;承擔政府性債務和罰沒收入管理相關工作;承擔全縣財政收支綜合平衡、增收節支相關工作;承擔與縣人大的有關聯絡事宜;辦理財政結算事宜;負責指導鄉鎮財政建設工作;參與涉農補貼政策研究;負責鄉鎮財政考核工作;指導鄉鎮財政改革工作;協助開展農村公益性建設工作;承擔高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國庫股。
組織執行金庫管理制度、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負責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工作;管理國債轉貸資金及其他財政資金專戶;編制縣級、匯審全縣預算執行分旬月報表;編制縣級、匯審編報全縣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批覆縣級部門決算;統一管理縣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辦理賬戶開立審批工作;協助政府非稅收入監繳工作;研究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五)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研究制訂行政、政法經費的開支標準和定額;負責管理相關專項資金工作;審核部門(單位)決算。
承擔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與傳媒、計畫生育、防震減災、檔案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研究制訂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的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研究制訂教育、科學、文化、計生等部門的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組織執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有關政策;按規定管理有關科技專項經費;審核部門(單位)決算。
(六)農業股。
承擔農業、林業、水務、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及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分配和監督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參與安排管理財政扶貧資金;會同聯繫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審核部門(單位)決算。
(七)社會保障股。
承擔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管理社會保障、就業創業、醫療衛生和民政等財政資金;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編制縣級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審核部門(單位)決算。
(八)經濟建設管理股(企業股、行政審批股)。
研究擬訂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參與管理國有企業的租賃、拍賣、兼併破產和組建企業集團,實施股份制改革等工作;承擔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縣級財政支持有關行業、企業發展的政策及相關專項資金;貫徹企業財務制度,負責組織實施企業財務信息收集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編制相關工作;負責企業公共資源的調查研究和統計分析,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負責稅收政策的宣傳,並進行稅政檢查;負責審核有關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條款;綜合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收益收繳、配置、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和處置等工作;承擔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根據縣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縣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承擔經商、糧食、供銷社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研究提出全縣經濟建設、商貿流通、能源資源和環境保護等財政政策,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專項儲備資金和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承擔商務、外事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外經、外資、外貿企業及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的管理制度及辦法,承擔貸(贈)款的具體管理工作,建立償債機制。
負責承擔財政政策與金融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擬訂我縣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資產管理辦法;協助編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負責監繳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經營收益;負責實施對地方金融類企業的財務監管;管理全縣政策性財政金融業務。
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地方性會計規範性檔案;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制訂全縣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管理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縣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工作;組織並指導會計學術理論研究及會計學會等工作;指導和推廣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負責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清理整頓工作;負責局機關有關行政審批具體事項。
負責有關財稅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和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制訂財政執法責任制度並組織監督檢查,負責全縣財政法制宣傳工作;負責調處涉及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的產權糾紛和行政仲裁;負責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按管理許可權管理全縣稅政事項。
(九)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股。
擬訂全縣政府採購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審查編制執行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確定政府採購方式;監督採購契約履行,審查支付採購資金;協助管理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和供應商庫;監督管理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監督、考核採購單位、採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政府採購執行情況;處理縣級政府採購投訴事宜;依法對政府採購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十)高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擬訂全縣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編制全縣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統籌安排和管理全縣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
(十一)財政監督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對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檢查;跟蹤監督各項財政收入的征管和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及效益情況;組織實施對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工作;依法受理查處違反財稅法規、政策和制度的重大舉報案件;指導全縣財政系統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內部業務機構和下屬單位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的情況;負責上級財政監督機構對縣財政實施監督檢查的業務協調工作。
(十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事業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綜合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收益收繳、配置、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和處置等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共資源動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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