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審計局

高縣審計局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縣審計局
  • 職責:出具審計報告
  • 內設機構:辦公室,財政金融企業審計股等
  • 級別:縣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組織對全縣重大投資項目、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及國家、省、市、縣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長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以及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6.縣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高縣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上級機關行政複議和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審計縣政府和縣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政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損益。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維穩、政務公開、效能建設、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和政務接待等工作;編制全局審計工作計畫;起草機關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檔案;負責審計業務綜合考核工作;負責審計業務統計工作;負責機關政務網路信息發布;承辦機關黨群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管理、教育培訓、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以及相關規章制度等;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實施審計執法和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承擔機關行政調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
(二)財政金融企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同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及稅收征管、縣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負責審計鄉鎮人民政府財政收支、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稅收征管情況;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負責審計縣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上級審計部門授權或統一組織的有關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負責審計縣屬國有擔保公司、政府性融資平台公司;對地方債券和集資進行審計監督;承辦縣政府授權的金融審計監督事項。負責審計縣屬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實施對其他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監督;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縣政府要求對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負責指導、監督縣內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相關審計報告核查工作。開展其他相關審計、專項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的預算執行和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或縣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單位受縣政府或縣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扶貧開發資金、移民資金等;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高縣的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負責審計縣政府或縣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開展外債審計、專項審計。開展其他相關審計、專項審計調查。
(四)經濟責任審計股。
承擔對縣級各部門正職領導幹部和各鄉鎮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幹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開展相關審計、專項審計調查。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負責審計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縣管國家重大工程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組織對縣管其他國家建設項目和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施工企業、房地產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其他相關審計、專項審計調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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