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高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高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高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府機構。

高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高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高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能職責及內設機構崗位職責是:
一、職能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3.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政策,提出就業資金安排計畫並組織實施。
4.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各險種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5.負責人才管理和服務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配合有關部門推進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社會工作人才和其它人才隊伍的建設。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貫徹落實外國專家、留學人員來縣工作或定居的有關政策,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的引進,指導、管理各類人才隊伍及有關群體的培訓教育工作。
6.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7.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8.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負責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9.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10.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11.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勞務開發的規劃及農民工工作政策和規劃並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12.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完善人事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貫徹落實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13.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14.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股(室)崗位職責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股)崗位職責
1.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安全保衛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績效管理及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機關財務管理,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承擔有關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2.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普法宣傳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牽頭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的有關工作。
3.研究分析和排查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穩工作情況;負責受理、接待、協調和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事件;承辦信訪事項的複查、回復和覆核工作;負責綜治、維穩工作,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
4.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收集研究;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課題調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和期刊編輯等工作;制定本系統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及年度實施方案;制定本系統信息化建設技術規範,指導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金保工程”建設以及其它信息綜合工作。
5.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及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機關黨群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就業促進與人力資源開發股(外國專家辦公室)
1.負責擬訂全縣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勞務輸出綜合性政策,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流動政策措施;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及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定各類人員創業促就業政策,擬訂創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創業、就業見習、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監督指導就業服務機構業務工作,促進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服務平台建設;負責貫徹落實農民工政策;協調解決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縣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和縣勞務輸出暨民工疏導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2.牽頭擬訂全縣人力資源開發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高技能人才隊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監督人力資源市場和其他職業中介機構;歸口管理在縣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組織實施引進國外智力項目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引智成果的總結、鑑定和推廣工作。
3.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負責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優秀人才選拔、表彰、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貫徹落實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的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標準的制定;負責職業資格的鑑定和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指導、監督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工作;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
(三)人事管理股(公務員管理股、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1.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以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承擔縣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縣政府部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的日常管理及人員調配工作;完善實施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迴避、辭職辭退、考核獎勵;承辦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負責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組織實施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活動;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2.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縣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貫徹執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貫徹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擬訂全縣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並指導培訓機構建設;完善公務員培訓登記、考核、結果使用制度,管理公務員培訓證書;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初審報請縣政府批准的處分。
3.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稱、專家工作;負責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其後備人選的推薦、選拔及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縣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其後備人選的選拔和管理服務工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承擔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資格(水平)考試的組織及資格證書的核准、審驗工作。
4.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考核獎懲流動等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和引進緊缺人才工作;指導事業單位人員培訓和培訓機構建設;負責事業單位人員人事培訓教育證書管理;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信息統計工作;承辦縣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
(四)工資福利股。
1.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工齡計算、離退休、退職及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等政策;負責縣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工作,承擔縣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獲獎提高退休費待遇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的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五)社會保險股(醫療保險股)。
貫徹執行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政策、標準;擬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含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工作;建立養老保險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關閉破產企業養老保險費欠費核銷;負責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條件的審核;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建立全縣失業預警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措施;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負責工傷認定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含按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標準並監督檢查。
(六)勞動監察股(基金監審股)。
1.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負責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實施;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貫徹執行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審核並發布地方勞動定額標準;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工作;牽頭建立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工作機制;負責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劃和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組織查辦重大案件;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勞動監察員培訓和管理工作。
2.負責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縣專項就業資金的使用管理;指導完善內控制度,組織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的評價;查處涉及基金安全的違規違紀案件;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財務監審工作;牽頭負責統計管理工作。
(七)高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
1.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和相關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全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區域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八)高縣轉業軍官安置辦公室:
1.貫徹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審查、安置和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督促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政策的執行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九)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具體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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