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審判處暫行組織條例

高級審判處暫行組織條例,1941年4月山東省臨時參議會通過公布施行。共1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級審判處暫行組織條例
  • 頒布時間:1941年4月
規定:省設高級審判處,為全省終審機關。設處長1人,由省參議會選舉之。設民事、刑事審判庭,各設庭長1人,審判官5至7人。高級審判處還設行政官長1人,書記員若干人、執達員、錄事、庭丁等。高級審判處管轄案件範圍:(1)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抗訴之刑事案件;(2)不服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而抗訴之民、刑訴訟案件;(3)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4)非常抗訴案件。審理案件採用合議制。還設有首席檢察官1人,檢察官若干人。並具體規定了處長、審判官、首席檢察官、檢察官的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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