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法學系列:民法案例

高等院校法學系列:民法案例

《民法案例(第2版)》是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系列基礎教材《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的配套案例教學用書,所選案例按照《民法》的編、章順序編排,但不再分節,直接按章排序。

基本介紹

  • 書名:民法案例
  • 作者:張玉敏
  • ISBN:9787300101385
  • 類別:大學教材
  • 頁數:281
  • 定價:29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01-01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民法案例(第二版)》所收案例大部分是真實的案例,但是,為防止負面影響,除已經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刊登的案例和其他已經公開發表的案例外,在保持案件所反映的法律關係不變的前提下,對案件發生地、當事人作了模糊處理。我們認為,這不會影響案例教學的效果。也有一部分案例是根據教學內容的需要編寫的。

作者簡介

張玉敏,1970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曾長期從事司法實際工作。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以其嚴謹的治學態度和豐碩的學術成果,博得學生的愛戴和同行專家的肯認,是民法和智慧財產權法專業領域的知名學者。
社會兼職有:重慶市科技顧問團顧問、全國智慧財產權法研究會理事、重慶市法學會理事、重慶市智慧財產權研究會副理事長、重慶市工商管理學會副會長、重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重慶市仲裁委員會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諮詢。
張老師是該校最年輕的女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法學科學術帶頭人。多年來,給博士生、研究生和本專科學生講授過民法、智慧財產權法、外國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羅馬法、繼承法等課。以她為首摸索總結:啟發式、實踐性教學法在民法教學中的運用獲1994年四川省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為提高我校民商法教學水平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1、獨著《繼承法律制度研究》;
2、主編《智慧財產權法》;
3、主編《繼承法教程》;
4、《中國民法學教程》副主編;
5、主編《法學大詞典》;
6、主編《民法自學指南》;
7、主編《民事疑難案例評析》;
8、主編《智慧財產權法教程》;
9、《民法實踐教程》副主編;
10、參與編寫《民法通則教程》(獲1988年教師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11、參與編寫《中國民法學》(契約部分)(獲1992年院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1995年校優秀教材一等獎);
12、參與編寫《民法通則講座》;
13、參與編寫《證券法學》;
14、參與編寫《民商法學全書》;
15、參與編寫《中華法學大詞典》(民法卷)。

目錄

緒論 民法案例解析指導
第一章 民事法律關係
案例1 討論案例:鄉政府簽訂的契約是否屬於民法的調整對象
案例2 討論案例:指出本案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
案例3 討論案例: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
第二章 民事主體
案例4 教學案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簽契約的效力
案例5 教學案例:某大學是否應當為其開辦的有限責任公司償還貸款
案例6 討論案例:出資不實應在虛假出資的限度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7 教學案例:法人分立後,其原來的債務如何承擔
案例8 討論案例:兼併者是否要對被兼併企業未披露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案例9 討論案例:建深公司是否應當對其保管員的虛假證明行為負責
案例10 教學案例:個人合夥所欠債務如何處理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為
案例11 教學案例:八千元買件市值不足八百元的皮衣是否顯失公平
案例12 討論案例:因出賣人弄錯價格而訂立的買賣契約可否撤銷
案例13 教學案例: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無效
案例14 討論案例:雙方為逃稅而確定的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
案例15 教學案例:戲謔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案例16 討論案例:買方對標的物認識錯誤,賣方不告知而為的民事行為屬於何種民事行為
第四章 代理
案例17 教學案例:中國銀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處訴東方公司、合利公司抵押借款糾紛案
案例18 教學案例:信用社是否應當對代辦員收受存款的行為負責
案例19 教學案例:代收參展物品的行為是否構成隱名代理
案例20 教學案例:女友賣車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案例21 教學案例:擅自加印掛曆侵犯著作權,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22 教學案例:代理人擅自以貨抵款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
案例23 討論案例:法定代表人越權經營行為是否有效
案例24 討論案例:本案委託人是否可以直接請求買受人付款
案例25 討論案例:顧工等訴深圳青年雜誌社等超越著作權交易委託許可權案
案例26 討論案例:業務員利用空白契約書訂立購買服裝的契約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第五章 時效
案例27 教學案例:向一個連帶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能否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中斷時效的效力
案例28 教學案例:請求權因訴訟時效完成而消滅,債權人還能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案例29 討論案例:鋼鐵公司是否能夠通過訴訟強制承租人交付租金
案例30 討論案例:買來的房子居住近三十年,房主是否還可以要求返還
案例31 討論案例:時效完成前已適於抵銷的債權,於時效完成後是否還可以抵銷
第六章 人身權
案例32 典型案例:卓某訴孫某、重慶市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權案
案例33 典型案例:倪培路、王穎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犯名譽權案
案例34 教學案例:上海榮立商貿中心冒用上海第一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案
案例35 教學案例:妻子終止妊娠丈夫能否請求賠償
案例36 討論案例:性騷擾侵害了受害人的什麼權利
案例37 討論案例:死刑犯的妻子是否有生育權
第七章 物權
案例38 典型案例:興利公司、廣澳公司與印度國貿公司、馬來西亞巴拉普爾公司、庫帕克公司、納林公司貨物所有權爭議抗訴案
案例39 典型案例:胡德開等人申請確認房屋所有權案
案例40 教學案例:廖昌頤與廖掄萬房屋所有權糾紛案
案例41 教學案例:詐欺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案例42 教學案例:非法扣押的財產被盜,扣押人應如何賠償
案例43 討論案例:口頭許諾的房屋買賣契約有無法律約束力
案例44 討論案例:承租人以租來的設備抵債,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權
案例45 討論案例:原業主是否可以從他人已蓋好的房屋上拆走原屬於自己的木料、瓦片
案例46 討論案例:拾得的戒指被偷,拾得人是否應當賠償
案例47 討論案例:一房二賣,誰能取得所有權
第八章 契約
案例48 典型案例:周福君訴徐水縣工商銀行掛失存款被冒領賠償糾紛案
案例49 典型案例: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案
案例50 教學案例:本案當事人訂立的是保管契約還是場地租賃契約
案例51 教學案例:江邊交貨,南岸還是北岸
案例52 討論案例:非受要約人的承諾無效
案例53 討論案例:遲延受領期間標的物因自然災害毀損,損失由誰承擔
案例54 教學案例: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買賣契約就無效嗎
案例55 教學案例:選好的腳踏車被盜,買主是否還應當支付價金
案例56 教學案例:受託人未收回貨款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57 教學案例:以法律上不能的事件作為契約所附條件的,視為未附條件
案例58 討論案例:某電梯公司訴某置業公司支付保證金案
案例59 教學案例:掛靠車輛營運中致人損害,責任由誰承擔
案例60 討論案例:段某、羅某訴某生物技術公司侵權糾紛案
案例61 教學案例:當事人的行為是違約還是行使抗辯權
案例62 討論案例:陳某訴昆明某交通旅遊公司返還承包保證金案
案例63 教學案例:契約中“工傷概不負責”的約定無效 第九章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案例64 教學案例:山前大隊請求某建築公司支付青磚價金案
案例65 討論案例:糖菸酒公司訴糖果商店歸還貨款案
案例66 教學案例:送鄰居生病的小孩去醫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償付醫療等費用
案例67 討論案例:在搶救燙傷小孩的過程中自己的財物受到損失,受益人是否應當賠償
案例68 典型案例:中國建設銀行洋浦分行訴海南金泰工貿有限公司借款質押糾紛案
案例69 教學案例:閻某訴賀某、李某還款及承擔保證責任糾紛案
案例70 教學案例:保證人因受欺騙而擔保,保證契約是否有效
案例71 教學案例:商丘地區建工建材機械開發公司與商丘市梁園區西郊農村信用社宋園分社等借款抵押糾紛案
案例72 教學案例:某熱電廠、某航運公司與某村委會擅自變賣承運貨物賠償糾紛案
案例73 教學案例:鞍山市名仕建築裝修公司與北京聖地亞哥酒店有限公司裝修契約糾紛案
案例74 討論案例:倪某與劉某、蔣某借款保證糾紛案
案例75 討論案例:雲南某信託投資公司訴昆明某經貿公司、昆明某房地產公司借款糾紛案
案例76 討論案例:南京毛麻紡織工貿公司訴鎮江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雙倍返還定金案
案例77 討論案例:某銀行與甲、乙、丙公司借款擔保糾紛案
案例78 討論案例:滄州市典當服務行訴滄州市德珠皮製品有限公司質押借款糾紛案
案例79 討論案例:王某訴劉某侵害留置權糾紛案 第十一章 繼承
案例80 典型案例:謝東輝、鄭兆本訴陳世軍等繼承案
案例81 教學案例:侄兒可以按轉繼承繼承姑母遺產
案例82 教學案例:被繼承人死亡二十年後未占有遺產的繼承人是否還可以要求分割遺產
案例83 教學案例:一次事故多人死亡,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案例84 討論案例:人死多年,冤獄昭雪補發的工資如何繼承
案例85 討論案例:宣告死亡與實際死亡不一致時如何繼承
案例86 討論案例:無人繼承的遺產如何處理 第十二章 侵權責任
案例87 典型案例:馬某訴李某、梁某侵權損害賠償案
案例88 教學案例:護路樹被吹斷砸死人引出損害賠償案
案例89 教學案例:控告老師是否構成對老師名譽權的侵害
案例90 教學案例:受僱人執行職務致人損害,雇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91 教學案例:八歲小孩在學校被同學傷害,學校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92 教學案例:加害人和受害人均無過錯,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
案例93 教學案例:踢人致使流產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94 教學案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與職工工傷保險、撫恤的關係
案例95 教學案例:合伙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死亡損失應如何承擔
案例96 教學案例:二人以上的行為間接結合致人損害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97 討論案例:小孩在鄰居院內嬉戲跌人菜窖致傷,鄰居是否應當賠償
案例98 討論案例:打架引起一方自殺應負什麼責任
案例99 討論案例:因迷信而停工,使用迷信手段者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案例100 討論案例:緊急避險致人傷殘,受害人能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101 討論案例:雙方均無過錯損害如何分配
案例102 討論案例:飼養的狼狗咬傷小孩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103 討論案例:李萍、龔念訴五月花公司人身傷害賠償案
案例104 討論案例:自髮結伴旅遊,發生損害如何承擔
案例105 討論案例:車輛撞於公路上的石頭後與他車相撞發生車禍,公路養護段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前言

隨著中國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可以預見,21世紀必將是中國法治建設取得巨大成就的世紀。然而,倘無一種良好適當的法學教育制度據以培養一批批合格的法律人才,人們很難想像中國的法治建設如何能夠取得巨大進步。經過數十年的發展,中國的法學教育制度取得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每年都有眾多法學院系培養出來的不同層次的法律專門人才走向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研究人員等各行各業,他們中的許多人已經成為所在部門的業務骨幹,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作為一名在法學教育戰線工作了幾十年的老兵,我為這些成績由衷地高興。可是,必須清醒地看到,中國目前的法學教育制度並不令人滿意,大量的問題依然存在,而且非常嚴重。我在這裡並不對中國整體的法學教育制度發表評論,只想談談對目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一點意見。 首先,我國大學的法學本科教育迄今尚未樹立一個明確的目標。我們現行的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究竟是發給那些花費四年寶貴青春的莘莘學子以一紙進入法律職業的許可證,還是使他們具有在未來職業中必備的常識、認識社會的原則以及作為法律職業者應有的良知?究竟是應當培養出精通某一門或幾門法律科學知識的專門人才,還是具有一般性法律知識並養成法律活動者應有的良好法律思維的法學通才?我認為,法學本科教育要培養的是法律基礎人才,即那些具備社會生活常識以及法律職業基本素質的法律人,就法律職業基本素質而言,作為法律人必須具備的是這樣幾方面的能力:第一,紮實地掌握了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規則以及法律制度,並清晰地了解這些概念、規則及制度背後的理念與價值;第二,明晰現行法律體系的框架與結構以及司法救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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