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職能

高等學校職能是指高等學校為適應社會分工與社會發展需要所承擔的社會任務。一般認為現代高等學校具有三種職能:培養專門人才,發展科學知識,為社會服務。與之相對應的工作是教學與教育、科學研究、多種形式的社會工作。培養專門人才是由高等學校的本質所決定的,是與高等學校共生的本體職能,並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提高。研究活動在高等學校出現之初就存在,但發展科學知識職能的產生以 19 世紀初 W.馮特·洪堡以“教學與研究統一”的原則創辦柏林大學為標誌,到 19 世紀末才被廣泛認可。

它既是社會所需要的,又是高等學校自身提高教學質量所必不可少的。為社會服務是指高等學校以其教育資源直接滿足社會現實的需求,又稱直接為社會服務。社會服務工作大多是教學與科研活動的延伸,國外往往視之為學校推廣工作。社會服務作為一種職能,以美國“莫里哀法案”(1862)的頒布為標誌,至 20 世紀中期以後才普遍確立。上述三種職能是就高等學校整體而言的。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高等學校,職能可以有所不同或有所側重。除培養專門人才這一本體職能外,其餘兩者,有的高校可以不完全具備。即使同一種職能,對不同的學校來說,其具體任務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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