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教材工作規程(試行)》在1988.11.05由國家教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教材工作規程(試行)
- 頒布單位:國家教委
- 頒布時間:1988.11.05
- 實施時間:1988.11.05
第一章 高等學校教材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條 高等學校教材是體現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知識載體,是進行教學的基本工具,也是深入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的重要保證。
第二條 高等學校教材是學校教學、科研水平及其成果的重要反映,是國家科學文化積累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科學、文化和技術發展水平的標誌之一。它對發展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及提高我國科學文化水平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第三條 高等學校的教材建設工作是高校的一項基本的建設工作,也是全國教材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搞好教材建設與教材供應,是提高教育質量,穩定教學秩序,實現高等學校人才培養任務的重要保證。高等學校必須提高對教材工作的認識,加強對教材工作的領導。
第二章 高等學校教材工作的方針和任務
第五條 高等學校教材工作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總方針,堅持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方向,大力提高教材質量,積極擴大教材種類,努力搞活搞好教材管理。
第六條 全國高等學校教材建設的總目標是:編審出版一整套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反映現代文化科學技術先進水平的教材;建設與教材編審出版任務相適應的高水平的編審出版隊伍和現代化的教材出版印刷基地。
第七條 高等學校教材工作的具體任務是:規劃、組織本校的教材建設和教材研究工作,不斷提高教材質量;做好各種教材和交流講義的選購工作,以及自編講義的印刷工作,保證按時足量供應;貫徹落實教材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規劃和實施各項基礎設施的建設工作。
第八條 高等學校應緊密結合教學改革和課程建設、學科建設的實際,鼓勵學術水平比較高、教學經驗比較豐富的教師編著和翻譯反映各種不同學派、不同學術觀點,不同風格特色、不同教學改革試驗的教學用書。新編著的教學用書要努力反映教學改革中的新經驗和科研成果,努力提高教材的思想性、科學性、啟發性,適合我國情況的先進性和教學上的適用性。在保證編寫質量基礎上,努力增加教材品種。
第九條 高等學校應重視講義的編寫和交流工作,努力提高自編講義的質量,儘快將油印講義改造成為膠印或鉛印講義,積極推薦各種質量較高的、反映各校優勢和特色的以及各種新興邊緣學科的講義對外交流,使之成為全國高等學校的共同財富。
第十條 各高等學校要制訂教材編寫出版規劃,有計畫、有領導地搞好教材建設工作,制訂教材編寫出版規劃時應本著以下六項原則:
(一)要把重點放在本校具有優勢和特色的學科專業。
(二)要把重點放在師資力量比較強,教學和科研水平化較高的系或教研室。
(三)要把重點放在各專業的主幹課程和各類專業的基礎課程。
(四)編寫新教材必須要有針對性,注意解決現有教材的不足,考慮本校專業的特殊要求和填補學科空白等。
(五)新教材的編寫必須在充分收集整理有關資料並對教材內容和體系等方面進行一定研究的基礎上進行。
(六)新教材一般應通過講義階段進行試用修改後才能交出版社審查出版。對評為校級優秀講義的,應考慮優先審查出版。
第十一條 要重視為本校開設的課程選用高質量的、不同特色的教材。不得片面地強調提高學校教材的自編率。對於不具備自己編寫高質量教材條件的課程,應積極選用外校編寫的質量較高的教材。組織先好教材是任課教師,也是各系、教研室以及學校教材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學校要為選用教材提供儘可能完整的信息資料,開展教材的宣傳和評介工作。
第十二條 大力開展教材研究工作是不斷提高教材編寫及選用質量的保證。高等學校教材研究工作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對各專業培養人才的基本規格和各課程教學基本要求的研究。
(二)教材內容及體系的研究。
(三)新版教材的推薦、評介。
(四)教材編寫及使用經驗交流。
(五)對外國教材的研究與評介。
(六)教材管理的研究。
學校應有專門人員組織管理教材研究工作。教材研究應納入學校教學或科研計畫,建立制度,簽訂契約,明確任務及要求,解決必要的條件及經費。對於獲得的研究成果,要進行必要的評價,並開闢發表園地。
第十三條 各學校都應加強採用教材的全面質量管理。定期評選本校的優秀講義及教材,積極參加全國優秀教材評獎工作,建立教材質量信息反饋制度,大力開展教材評介工作,使教材質量評定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第十四條 學校必須充實教材發行力量,提高人員素質,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各校教材供應部門可通過新華書店教材目錄、高校聯合書目教材目錄以及其它各種教材圖書目錄和全國各校的交流講義目錄選用教材。新華書店、其他有關發行部門和有關出版社應落實給學生5%的折扣優待,落實對學校教材供應部門的勞務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認真貫徹落實鼓勵教師編寫教材的有關的方針政策並切實注意:
(一)對於榮獲國家級、部委級優秀教材獎的教材應和獲得重大科技成果一樣給予鼓勵。
(二)教師編寫教材應在時間和其它條件上給予必要保證。
(三)採取措施保護教材(講義)編著者的合法權益。出版的教材和內部講義,均應依照國家新聞出版署和國家教委有關保護著作權規定,防止剽竊。對於侵犯著作權的各種行為和問題要嚴肅處理。
第三章 高等學校教材工作的領導體制及隊伍建設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教材工作,應由一位校(院)長分工主管。學校要把教材工作列入議事日程。
第十七條 教材任務重的高等學校應建立教材委員會(或教材工作委員會)作為學校在教材工作方面的一個經常性的研究、諮詢和業務指導機構。其任務是:
(一)審定全校教材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檢查落實教材工作中的各項方針政策。
(三)組織指導各學科的教材研究和評介工作。
(四)指導外國教材的引進、研究與評介工作。
(五)評選優秀教材和講義。
第十八條 各學校應設立管理教材工作的行政機構。其人員編制,應本著精幹、高效原則來確定。注意提高教材工作人員的素質。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大專以上學歷、適宜做教材工作的人員充實教材工作隊伍。
要妥善解決教材工作機構中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級。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教材管理工作要實行崗位責任制,建立並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學習和運用現代管理科學的知識和技術(包括計算機管理技術),改進教材管理工作,逐步從經驗管理轉變為科學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高等學校教材工作的基礎設施和經費
第二十條 應搞好學校教材出版和印刷基地建設。已建有大學出版社的學校要加強對出版社的領導,在人力、財力、物力上給予必要支持。要大力加強印刷廠的建設,不斷改進印刷技術,大力提高印刷出版質量。學校的出版社、印刷廠在任何時候都應把出版印刷教材放在第一位。
第二十一條 必須大力加強圖書館工作,保證圖書經費,提高入藏圖書的質量。對教師提出的教學參考書應視具體需要,參照學生人數確定一定的複本量。注意外國教材的引進和開發利用。已建有外國教材中心的學校應加強外國教材中心的工作,有條件的課程可選用原文書作為教材或教學參考書。
第二十二條 應創造條件逐步改變教材工作基礎設施的落後狀態。對於改善高校教材管理工作基礎設施和設備的投資應列入學校總體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可分別情況在學校基建投資或印刷廠、出版社的生產發展基金以及教學設備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應根據教材供應工作的需要,配備必要的倉庫、書架、交通運輸工具、計算機等。所配備設施要能夠保證教材的完好和工作便利。
第二十四條 為了減輕學生經濟負擔,供應學生的校內自編講義的價格應參照國家關於高等學校教材價格標準合理定價。成本和定價之間的差價由學校酌情給予補貼。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保證教材工作所需要的經費,包括教材周轉金、校內印刷講義的差價補貼費、任課教師免費教材的費用以及日常行政開支等。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可建立教材建設基金。教材建設基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教材出版的虧損補貼。
(二)優秀教材及講義的獎勵。
(三)開展教材研究活動的費用。
教材建設基金可通過多種渠道來籌集:
(一)上級撥款。
(二)學校專項撥款。
(三)學校出版社及印刷廠上交利潤的提成。
(四)爭取有關企業單位的資助。
(五)爭取校友及國際友人的捐贈。
(六)其它收入。
第二十七條 各校教材工作部門,在搞好教材建設、保證教材供應的前提下,可根據高等學校開展有償服務的有關規定精神,挖掘潛力,舉辦各種教材、書刊、講義供應,內部書刊印製等多種經營,以改善工作條件和職工待遇。教材供應部門開展這些業務可以享受國家對教育給予的各種優惠,但不得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學校對於教材工作部門承辦的有關業務和開展的多種經營的收入,應該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比例的留用和分成,並予以適當照顧。
第五章 高等學校教材工作評估
第二十八條 有計畫地分級(主管部門、全國)定期組織對高等學校教材工作的評估。
第二十九條 以本規程的基本精神建立評估教材工作指標體系。各級各地評估指標體系可以針對具體情況有所不同。評估工作可以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教材建設協會組織進行,也可以由兩者聯合進行。通過評估,對工作優異的單位和個人,應該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教材建設評估的單位自行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程適用於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其他各類高校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