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接受國內訪問學者的試行辦法

高等學校接受國內訪問學者的試行辦法,是國家教委於1986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高等學校接受國內訪問學者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接受國內訪問學者的試行辦法
  • 發文機構國家教委
  • 發文時間:1986年1月23日
  • 發文字號:(86)教師管字001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1986年1月23日,國家教委發出《高等學校接受國內訪問學者的試行辦法》。

檔案全文

高等學校接受國內訪問學者的試行辦法
(86)教師管字001號
高等學校接受國內訪問學者是為一般學校培養學術帶頭人和學術骨幹的重要形式,也是校際間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途徑。為了進一步開展這項工作,特提出本《試行辦法》:
  一、 國內訪問學者通過學習和工作,接觸和了解本學科的學術前沿動態,加深基礎理論,拓寬知識面,提高學術水平,為回原單位後發揮學術帶頭人和學術骨幹的作用打下基礎。
  二、 國內訪問學者必須具備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有較強的獨立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的能力,並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一般應是副教授。
    三、 接受國內訪問學者的單位應有博士導師或學術造詣較深的教授擔任指導教師,科研工作開展較好,在實驗設備、圖書資料等方面有較好的條件,一般應是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點或國家投資重點建設的實驗室。
  四、 國內訪問學者在導師指導下,以參加科研為主,協助指導研究生、參加編寫教材或其它教學工作,導師全面負責培養工作。期限一般為半年至一年。
  五、 申請接受訪問學者的單位,應將接受的學科、條件、課題內容、指導教師,以及對接受對象的具體要求等報國家教委教師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在《中國教育報》上刊登。在本人申請、單位推薦的基礎上,經訪問學者本人和指導教師協商之後,由接受學校確定。
  六、 接受學校應按不低於博士研究生的標準提供學習、工作條件。儘可能地創造良好的環境,選送單位也要儘可能地給予訪問學者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七、 訪問學者報到後,應在導師指導下,根據選派學校原定課題方向,迅速制定學習和工作的具體計畫,並切實按照計畫完成預定任務,導師應按照計畫檢查執行情況,並寫出考核意見。
  八、 訪問學者在工作學習期間要遵守接受單位教師所應遵守的規章制度。訪問學者參加科學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有關問題,接受單位應視其所起的作用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解決。接受單位應視訪問學者擔負工作任務的情況付給適當津貼。
  九、 接受單位要把接受國內訪問學者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計畫,由一名副校長分管,加強管理工作。選送學校要根據本校師資培訓規劃,認真做好選送工作,與接受單位密切配合,以保實效。
  十、 接受國內訪問學者的單位,可根據本《試行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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