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縣農業局

擬訂種植業、林業、水產業、畜牧業、園藝業、農業資源開發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鎮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開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淳縣農業局
  • 主要職責:16條
  • 所在地:高淳縣
  • 單位:農業局
主要職責
(一)縣農業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農業農村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負責擬訂全縣農業產業政策,指導全縣農業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業結構調整、資源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參與研究制定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和工作措施,提出有關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負責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加工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與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指導實施農業重點產業片和優勢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組織和指導優質農產品的評定,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培育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4、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組織實施農業產業技術標準。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監管信息。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許可與監督管理。指導全縣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5、負責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作物等號稈綜合利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休閒觀光農業、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建設。參與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6、實施科教興農戰略,負責擬訂農業科教、技術推廣規劃和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更新工程,組織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奸計,。組織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和實施,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培訓、農民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7、負責全縣動植物防疫、檢疫管理工作。加強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重大動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負責獸醫醫政、動物產品安全、獸藥藥政藥檢等監管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和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飲料安全衛生審查。負責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協助生豬定點屠宰有關工作。
8、管理農業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經濟運行,研究提出現代農業發展指標並組織考核,參與新農村建設工作。分析、研判農產品市場行情,開展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化服務,發布農業經濟信息。
9、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推進全縣林業改革與發展。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負責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對占用、採伐林地(木)進行審批。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組織指導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指導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加強森林警察隊伍建設和業務指導。指導抓好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
10、負責承辦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全民義務植樹發展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的宣傳發動、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評比表彰等工作。
11、負責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工作。實施漁業養殖證制度,指導漁業捕撈、水產品加工流通工作。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水產苗種管理工作。組織全縣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合作組織和水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負責漁業行政執法。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漁業船舶檢驗監督管理和漁業無線電通信管理工作。
12、加強農林場圃管理。對各農林圃產業進行規劃,提出指導性發展意見,協助向上申報各類農業項目和社會事業類項目,認真落實各項惠農政策,做好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共事業建設。
13、負責農業防災減災的有關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救災種子、化肥等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14、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工作,組織開展農業利用外資、農業貿易促進和對外技術交流全作,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承擔農業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農民技術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15、負責全縣農機技術推廣及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縣農機技術試驗示範及推廣工作,負責農機維修行業管理及網路建設。負責農機安全技術檢驗核發牌證和農機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6、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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