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責任,簡稱“高度危險責任”。特殊侵權責任的一種。因從事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在中國,因為高度危險業務的不同,其承擔責任的主體與免責條件等也有所不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責任
  • 別名:高度危險責任
  • 類別特殊侵權責任
  • 定義:因從事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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